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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心得推进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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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心得推进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Word格式.docx

    1、中共中央政治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深刻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对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一系列政策的具体落实和制度构建,能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得到公正惩罚。(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重价值价值也就是意义作用。无论是以前的“坦白从宽”政策,还是现如今的“认罪认罚从宽”,其积极意义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1.处理从宽有利于准确及时的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对那些疑难复杂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

    2、对于查证案件细节、收集客观证据、起获犯罪工具以及追缴赃款赃物等,作用重大,能够使司法机关完善证据体系和证明标准。2.进度从快有利于实现司法宽容精神,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司法是横平的艺术,需要兼顾法、理、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对轻罪案件可以从宽、从快、从简处理,降低了审前羁押率,避免了诉讼拖延的发生。同时,还能够让被害人得到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减少和化解了矛盾纠纷。3.程序从简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刑事案件的复杂多样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案多人少的压力愈发严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并在诉讼程序上从简,让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疑难复杂

    3、案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压力,并契合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了庭审的实质化。4.关系修复有利于优化刑事诉讼结构,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当中,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形成了控辩审之间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了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任何权力都具有扩张性和腐蚀性,都有滥用的可能性。如不加以限制和规范,腐败就不能避免。因此,必须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加以规制,坚决杜绝“花钱买刑”情况的出现,有效破解“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怪圈。(一)认

    4、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1.认罪。我们可以参照201X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这个意见的第1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办理”。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如实供述”的认定,可以参照刑法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以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来把握。“自首”与“坦白”应属于“认罪”是确定无疑的。那么,关于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属于认罪呢?

    5、最高法201X年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指出,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据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同检察机关达成了认罪协议,无论其先前是否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辩解,都应该认为其属于“认罪”的情形。再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认罪”必须是自愿的,任何外力强制下的胁迫或者利诱,都违背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不能认定为“认罪”。2.认罚。从字面上看,“认罚”就是愿意接受惩罚。这个可以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两个维度来理解。从刑事实体法上看,认罚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接受因所认之罪给自己带来的不利的刑事处罚,并就此与检

    6、察机关达成了认罪协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从刑事程序法上来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简化后的刑事诉讼程序,自愿克减部分刑事诉讼权利,如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甚至是上诉权。再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的退赔退赃以及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行为,是其具有悔罪性的具体表现,也应被认为是“认罚”的应有之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认罪不认罚,或者表面上认罪,但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有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或者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刑执行,都不能被认为属于“认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同意适用简化后的刑事诉讼程序,积极退赃退赔,并与检察机关达成了认罪认罚协议

    7、,就可以认定为“认罚”。3.“认罪”与“认罚”同步。虽然“认罪与认罚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供认行为,前者是指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给予认可,后者则是指被告人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但是,“避苦求乐”、“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使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无非就是想获得量刑优惠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也是为了尽早查明案件事实,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果。所以,只认罪不认罚并不能实现这两个目的,只有在两者契合一致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此制度,从而实现控辩双方的共赢。谁也不能否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自首、坦白、立功、退赔退赃、认罪悔罪、

    8、被害人过错等可以作为法定的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甚至缓刑、刑事和解等制度就是据此而建。然而,如果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还继续进行无休止而又繁琐的法庭调查和辩论,那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必要存在吗?因此,唯有将“认罪”与“认罚”捆绑在一起同步进行,才能实现制度设置的目的。(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对适用案件的范围和可能排除的刑罚做出限制,这一点跟之前的刑事和解制度、速裁程序是完全不同的。根据授权决定和“两高三部”的规定,除了明确规定不适用的情形,只要符合条件,包括重罪案件、甚至是死刑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过,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多个罪名,其中部分罪名认罪的,对认罪的部分可以

    9、适用;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的,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的,对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对部分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对于禁止适用的情形,可以采取“列举概括+兜底条款”的形式进行明确,包括: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权钱交易、放纵犯罪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复杂、敏感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当事人缠访、闹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辩解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

    10、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情况不明,可能影响量刑的;因司法鉴定、事故责任鉴定、刑事和解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聘请翻译以及因病治疗等客观原因不具备快速办理条件的;其他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三)控辩协商的限度控辩协商后达成认罪认罚协议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环节。有学者称之为“协商型司法”。其实,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运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来理解中国当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肯定不准确。从表面上,两者有相似之处,甚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借鉴的成分,但是,两者产生于不同的制度背景

    11、下,有着本质的区别。相比较来看,辩诉交易的协商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可以交易量刑,还可以交易罪名和罪数。而我们当下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奉行实质真实原则,控辩协商的内容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只能进行量刑协商,而且还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证据上的充分性,即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就是说,检察机关必须掌握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各种证据,否则,就要根据证据裁判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不予适用。二是协商上的有限性,要求检察机关只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决不允许协商罪名和罪数。三是量刑上的法定性,在检察机关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量刑协

    12、商时,只能综合行为可罚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在法定的幅度内从宽,不能突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降格处理。“从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优惠,具有导向性和吸引力,体现着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理由,都应当作从宽处理,依法能减轻处罚的减轻处罚、能免除处罚的免除处罚,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性以内从轻处罚,甚至对因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而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批准,可以不起诉。“从宽”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核心要义,但不是无限制和盲目的,要根据“认罪认罚”的时间、在审查认定犯罪事实中所占的比重、对侦破案件以

    13、及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作用而定。对于犯罪行为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其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还要依法严惩,这样才能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打击维护稳定、办案保障人权”的良好效果。(四)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涉及三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二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三是被害人的权利。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实的“认罪认罚”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也是法院司法审查的重点。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味着基本上丧失了辩护权,失去了作无罪辩护的机会甚至是正当程序保护。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真

    14、实意愿而认罪认罚,也为了减少甚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建立一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机制,不仅确有必要,而且,还能减少上诉率的发生,提升司法的效率和公信。一是严格审查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发现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对其供述不予采信。对确无羁押必要性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二是建立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制度。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有义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详细告知其权利以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耐心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使其获得充足的信息以做出明智的选择。三是建立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制度。检察机关可以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

    15、建立此项制度,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同时,还需要律师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签署具结书。四是建立程序回转机制。给予被告人一定的反悔权,允许其在法院裁判做出之前,可以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和认罪认罚协议。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一下,一是撤回的时间应在一审判决之前,二是撤回不设置其他条件,三是撤回导致一些后果,包括可以被采取羁押措施、不再享受量刑优惠、不得再主张适用特定的程序等等。办案机关有义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说明。而对要求撤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不得将其视为认罪态度不好的表现,但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程序转换,有权申请补充侦查,重新审查证据材料,提

    16、出量刑建议。2.律师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的对象,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却是参与主体。考虑到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察机关并不处于对等地位,而且多不懂法律、缺乏讼诉经验和相关知识,有必要聘请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提供必要的帮助。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答疑解惑;二是监督见证认罪认罚从宽的协商和协议签署过程,确保自愿真实、客观公正;三是提供法律援助,为无力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有效辩护。但必须强调的是,即使是法律援助律师,其辩护权也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基础上的,也就是说,

    17、在是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以及特殊的诉讼程序上,一旦意见发生冲突,都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为准,律师只要尽到充分的说明、建议与提醒义务即可。当然,律师也不是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利,比如,在具体的辩护策略上就可以自主决定。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应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以及调查取证权等权利,就量刑、程序适用等问题听取律师的意见,共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3.刑事被害人合法权利的重视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所以要受到刑事处罚,主要源于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所以,长期以来,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一直没得到充分的保障。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被害人,

    18、更何况已由检察机关代表了其利益和意见。被害人是否应当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参与主体,存在争议。不过,被害人是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直接承担着,是刑事案件的利益攸关方,获得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也是恢复性司法的应有之义,似乎参与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是天经地义。然而,倘若被害人参与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仅存在漫天要价的可能性,而且,其严厉惩处犯罪的要求可能也无法满足,可想而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举步维艰。虽然要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但绝对不能让其左右和绑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检察官在量刑协商的过程,需要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代为追偿以使其受损利益得到弥补。一方面,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

    19、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是否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与从宽的幅度直接挂钩。另一方面,对于有赔偿愿望而确无赔偿能力导致无法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因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三、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虽是对刑事诉讼构造的重塑,但从试点半年多来的情况看,普遍存在着动力不足的问题。我们知道,根据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遵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据此设置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程序,并配置了相应的职权。然而,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目的

    20、看,并没有赋予侦查机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力,而且,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仍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侦查机关基本上无心参与、置之不理。对于法院来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程序从简,法院最主要的功能在于通过司法审查确认认罪认罚协议,确实减轻了工作量,所以,法院的态度是乐见其成。然而,检察机关却是难以推脱的,承担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绝大部分工作量,不仅证据标准没有降低,还要积极开展控辩协商,提出更加精准的量刑建议。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更大的权力,也带来了更大的责任和权利保障义务。(一)证明标准的确定刑事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刑事犯罪的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

    21、现行的刑事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也如此呢?目前来讲,专家学者莫衷一是,但主流的观点仍坚持这一严格的证明标准。“若降低证明标准,不仅可能产生新的疑罪从轻,更有可能使检察官草率定案,在目前我国司法办案水平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仍是检验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标准。”之所以确定这样的证明标准,主要是基于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毫无疑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对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来讲,都是一次权力的扩张,如不加以规制,则有可能导致滥用,危害制度建立的初衷。而且,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是我们刑事司法的重要遵

    22、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与此一脉相承。然而,有一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目的是为了侦破案件、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究竟能对此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这固然不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绝对的影响,但却与从宽幅度密切相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提高整个刑事诉讼的效率,而不是提高某个机关、某个环节的效率,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内容都已被司法机关所掌握,充其量体现的是认罪态度,与那些因供述而破获的疑难复杂案件相比,价值不同。所以,从宽的幅度也应不一样。

    23、因此,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允诺从宽”和“裁量自由”权力是十分必要的。(二)量刑建议的精准化与其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给检察机关的是一次机遇,不如说是一次挑战,不仅要承担指控犯罪和证明责任,还要提出更加准确的量刑建议。相当于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后,已对定罪量刑做出了完整的判断,拥有了审判权的部分权能,再经过法院的确认和司法审查,案件就会完全定型。这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量刑内容。以往检察机关主要关注主刑,对附加刑以及刑罚执行方式关注的较少。现在,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都要关注,而且牵涉到附加刑中的财产刑的,还要提出确定的数额。2.量刑方式。刑事案件千差万别,对量刑方式做出整齐

    24、划一的规定,既不现实也不可能。然而,如不提出更为准确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的协议恐怕很难达成。结合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经验和检察机关以往的办案情况看,检察机关采取“具体+幅度”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认可度还是比较高的。因此,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视情况而定,对于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对于刑期在一年以上的,提出幅度量刑建议,但应严格把握,不能超过上限的20%;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酌情把握,死刑的可以建议改为死缓。3.量刑情节。为了确保刑罚的客观公正,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应讲究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在量刑建议中,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

    25、以及和解、赔偿、被害人过错等酌定情节,都应当进行展示和体现。4.量刑效力。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实际上是法院部分刑罚裁量权的前移,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由法院让渡了一部分权利。量刑建议对法院的定罪量刑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具有司法效力。法院审查的重点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然后,按照量刑建议做出刑事裁判。也就是说,量刑建议使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基本确定。5.量刑监督。庭审中,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再次进行控辩量刑协商,若达不成一致意见,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由法院径行做出判决,但对于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依法予以认定。法院不采纳量刑

    26、建议有正当理由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法院的建议进行适当调整。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抗诉。(三)办案机制的优化完善检察环节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机制,对提高办案质效意义重大。检察机关可以从案件的流转、审查、专办、集中出庭等方面,建立健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机制。1.开辟案件流转的绿色通道。从缩短案件流转的时间入手,加强与侦查机关以及法院的协调配合,为案件办理定制“绿色印章”。侦查机关在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在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起诉意见书上加盖“认罪认罚”印章。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对盖有“认罪认罚”印章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优先办理,并在当日及时将案件分

    27、配给专办人员。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亦是加盖“认罪认罚”印章,方便法院快速受理。三机关移送案件时,一并移送电子版的卷宗材料。2.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标准化。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详细列明相关规定和基本内容,细致解释适用的法律后果。讯问内容的模板化。制作讯问模板,主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自愿供述以及对指控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审结报告的格式化。可以将审结报告设计成表格式文书,检察官只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内容填充和勾选备注即可。制作审查报告时,对讯问笔录、分析论证等方面无争议的部分适当省略。3.建立检察官的审查决定机制。

    28、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标示“认罪认罚”印章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经审查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可以适用;经审查不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终止适用,审查起诉期限累计计算;需要进一步查证的,退回补充侦查,对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继续适用,但对退补的次数应适当限制,以一次为原则,否则会造成诉讼拖延。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决定的以外,应赋予员额检察官自主决定权。4.建立专人集中办案机制。指定专人或者成立专门的办案组负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办理工作,案件审查和出庭公诉可以由同一承办人负责,也可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负责。对于同类案件,亦可集中提起公诉,由法院

    29、集中安排开庭。审判监督工作由出庭公诉人单独或者联合案件审查人员共同负责,通过集中审查法律文书、集中提出监督意见等方式,依法对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进行监督。(四)办案期限的从严把握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及时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就是要高质高效地实现正义。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建议法院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同时,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尽可能缩短审限,节约办案时间。一是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官可以不制作审结报告,但要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理由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在起诉书审批表中详细说明。检察官一般应在受理案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十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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