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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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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docx

    1、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国有资产特别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重要经济力量,是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根本保证。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

    2、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

    3、、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

    4、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

    5、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

    6、,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

    7、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

    8、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

    9、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

    10、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

    11、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

    12、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

    13、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

    14、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15、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1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教20XX13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XX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17、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房屋、家具、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细则,加强对上述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

    18、产实行学校所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单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产业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其它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执行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

    19、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学校产权变动登记和变更、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对外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专门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

    20、理水平。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向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产业管理处、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保卫处、图书馆等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统筹工作及房屋、土地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产权登记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并对学校房屋资产分配、使用实施有效管理;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会同其它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调处工作;负责学校土地、

    21、房屋类资产的权证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事宜,会同其它部门做好相关资产的报增、报减工作;负责学校各类管网的管理协调工作,授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弱电系统,授权后勤集团对基础设施管网实施管理等。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对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收益权等实施有效监管,制止各类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等。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实验室管理具体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提报教学

    22、、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使用和分配、帐卡管理、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及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等。 财务处:负责货币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协同其它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报告等。 产业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代表学校管理受托的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校属企业设立、重组、合并、撤销、解散、破

    23、产等工作;做好相关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管理工作等。 保卫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建立健全各类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提报各类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必须安排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

    24、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为原则,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工作。 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从严控制,厉行节约,不得超标。 第十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各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由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依权限进行审批。资

    25、产配置需求超出学校自主权限的,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移交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

    26、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依据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

    27、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 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收回已分配给违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28、、出租、出借等事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同时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对以上资产使用行为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资产损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

    29、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财务账目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处置报告,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

    30、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落实管理责任。办理程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

    31、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及财政部确认可

    32、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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