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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立成功大学第155次行政会议纪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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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立成功大学第155次行政会议纪录.docx

    1、国立成功大学第155次行政会议纪录國立成功大學第155次行政會議紀錄時間:96年5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地點:國際會議廳第二演講室出席:如附件1,p.5。主席:賴校長明詔 記錄:侯雲卿壹、報告事項一、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如附件2,p6)二、主席報告:(一)到校服務三個月以來,對很多事情已漸漸習慣,對一些不好的事情也逐漸視而不見了。似已失去剛到校時的敏感度,可以發現很多可改革的地方,這是一個警訊,值得警惕,否則對不好的事也會日漸接受。要勉勵大家,行政團隊開始所提出的改革事項要趕快做,不馬上做的話,以後就沒有幹勁了。就像上週在本校舉辦的籃球賽,有4千多人參加,把中正堂的玻璃都擠破了,固然

    2、是觀眾的熱情,本校的人都忍受下來,但在外人看來是本校硬體設備及軟體措施太差,所以我們都要趕快努力改善。(二)本校的會議太多,幾乎每天都在開會,也逐漸習慣,這很可怕。希望能重新檢討會議功能是否有重叠的地方,儘量減少開會次數及時間,節省大家的時間。還有公文程序及行政程序都應檢討精簡,以提高行政效率。三、各一級單位及各委員會報告:(書面報告開會時分送,請參閱)。 貳、提案討論:第一案 提案單位:學生事務處案由:擬修正國立成功大學獎學金審查辦法第二條,提請 討論。說明: 一、依據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會議提案一決議第1點,擬修訂部份條文。 二、詳如修訂條文對照表(議程p6)及原條

    3、文(議程p7)。擬辦:提請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決議:修正通過,如附件3,p.7。第二案 提案單位:學生事務處案由:擬請修訂本校學生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第三點,提請 討論。說明:一、教育部預算來源已無工讀助學金之預算名稱,現有經費來源為教育部補助款及學雜費收入3%5%,均由本校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二、第三點修正草案對照表如下:(原條文如議程p10)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草案對照表擬修訂條文內容原條文內容說明三、實施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三、實施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為教育部核撥之工讀助學金預算。經詢問會計室工讀金預算為:教育部補助款。學雜費收入3%5%。擬辦:提請行

    4、政會議通過後實施。決議:照案通過,如附件4,p.9。第三案 提案單位:人事室案由:有關本校職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附表二本校職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修訂案,提請 討論。說明:一、本案業提經本校96年1月17日95學年度第4次職員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二、本次修正係配合行政院函示,自95年12月20日起停止適用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之規定,修訂旨揭之評分標準表。三、檢陳本校職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修正前後對照表(如議程p11)。四、檢附本校職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及其附表各乙份(如議程p12),請 參閱。擬辦:提請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決議:修正通過,如附件5,p.11。第四案 提案

    5、單位:人事室案由:修訂本校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如議程p19)及新訂新制助教聘約(如議程p24),提請 討論。說明:一、依據教育部95年8月8日台人(二)字第0950109617號書函規定,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其性質已非屬教師,有關其權益、工作考核等人事管理事項,仍由學校自行規範。二、案經提96年05月02日第635次主管會報討論通過。三、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一)增訂自九十九學年度起,不再新聘或續聘新制助教,助教聘約期滿或離職後,其工作得以研究生獎助學金聘請碩、博士班學生協助辦理或經行政人力評估確有需要,專案簽准後得進用契(聘)僱人員。(二)現行助

    6、教與教師員額換算是以二比一計算,建請改以一比一換算。(三)增訂助教續聘須經由系(所)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之程序。(四)增訂助教差假及進修相關規定。四、新訂新制助教聘約規範其權利義務。擬辦:行政會議通過後自96學年度開始實施。決議:一、修正通過,如附件6,p.12。二、請人事室研議如何提昇舊制助教之貢獻度及其陞遷、成長的機會。第五案 提案單位:總務處案由:擬將國立成功大學財產保管辦法名稱改為國立成功大學財物管理辦法,並修訂部分條文,提請 討論。說明:國立成功大學財產保管辦法於68年經行政會議通過施行迄今,條文已不敷現行作業,為使本校各單位財物使用管理事宜與制度一致性,提請修訂

    7、。擬修訂條文對照表如議程p25。擬辦: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決議:修正通過,如附件7,p.20。第六案 提案單位:通識教育中心案由:擬修訂國立成功大學分類通識課程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五、六點內容,提請 討論。說明:一、本修訂案於96.01.09經95學年度第一次通識教育委員會討論修訂通過。原條文如議程p28。二、修訂對照表如議程p3。擬辦: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決議:修正通過,如附件8,p.27。第七案 提案單位:計網中心案由:因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須成立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擬訂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議程p29),提請 討論。說明:一、由於目前資訊安全管理

    8、對於資訊系統及應用日趨重要,且依據教育部函(台電字第0940134927號),本校之資安等級為B級須於民國九十七年通過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第三方認證,如議程p30。二、建置及管理資訊安全管理系統須成立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來監督及審核,並由機關副首長以上(本校為副校長以上)擔任資訊安全長及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召集人。擬辦:行政會議會議通過後施行。決議:一、修正通過,如附件9,p.29。二、請研發處修改組織規程。參、臨時動議:無肆、散會:上午10時35分附件1出席:黃煌煇宋瑞珍(吳俊忠代)湯銘哲徐畢卿陳景文黃榮俊蘇慧貞李偉賢楊瑞珍謝文真張丁財李丁進張高評(王偉勇代)余樹楨張文昌(蕭世裕代)吳文騰李清庭(

    9、陳裕民代) 徐明福(傅朝卿代)吳萬益(魏健宏代)陳振宇蒲建宇謝錫堃葉茂榮(李金滿代)利德江蕭瓊瑞陳志鴻張錦裕王偉勇劉開玲王文霞傅永貴(楊緒濃代)孫亦文(蔡惠蓮代)江威德張素瓊蕭世裕張錦裕劉瑞祥施勵行陳貞夙游保杉黃悅民黃明志王博鴻(姜美智代)胡潛濱李兆芳林仁輝許渭州楊家輝陳裕民傅朝卿 陳彥仲陳國祥李賢得魏健宏劉宗其王明隆(陳俊男代) 吳鐵肩蔡少正吳昭良許桂森陸汝斌(藍先元代)吳俊忠 黎煥耀劉明毅黃英修謝淑珠馬慧英(蘇佳廷代)宋鎮照 王富美郭麗珍程炳林王俊志列席:麥愛堂黃信復嚴伯良朱 信李妙花蒲建宇朱朝煌蔡重光田至琴沈全榮王福村洪國郎劉芸愷陳成祥蔡仲康 黃啟雲黃福明石金鳳郭美峯賴秋雲江美蓉李珮玲

    10、黃正弘林煇煌廖德祿鍾光民主席:賴校長明詔記錄:侯雲卿附件2國立成功大學154行政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表 95年5月9日決 議 案 摘 要承 辦 單 位 執 行 情 形第一案案由:國立成功大學卸任校長禮遇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擬辦:通過後施行。決議:照案通過。第二案 案由:擬修訂國立成功大學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第四點中部分條文,請討論。擬辦:討論通過後實行。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案由:擬修正國立成功大學單身宿舍配借及管理細則第4、8、9點規定對照表,提請 討論。擬辦:討論通過後施行。決議:照案通過,第四案案由:有關本校職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附表二本校職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修訂案

    11、,提請 討論。決議:照案通過。秘書室:照案辦理並公佈於網頁。教務處:照案辦理。總務處:照案辦理並已上網公佈施行。人事室:遵照辦理,本室業已於95年12月11日成大人室(一)字第529號函惠請各單位轉知屬員在案。附件3國立成功大學獎學金審查辦法 87年12月23日 第1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5年04月26日 第15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6年05月09日 第15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審核及發放各界在本校設置或捐贈各類獎學金有關事宜,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獎學金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為負責獎學金之審查事宜,設置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聘請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國際學術

    12、處處長暨各學院院長為委員,並由學務長為召集人,生活輔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必要時得由委員一人,召集專案審查小組,邀請校內外有關人員為小組委員,對專案事宜作成建議提會。第三條 獎學金之審查,原則上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彙集造冊,並依下列規定送各審查單位審核: 一、屬全校性之獎項,送本會核定之。 二、屬各學院、系特有之獎項,送各學院、系組成審查委員會核定之。第四條 獎學金審查標準,如下列規定: 一、各項獎學金有特定條件規定者,均按其條件辦理。 二、凡無特定條件規定者,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並依下列之優先順序,予以審定: (一)父母雙亡或父母均無職業、生活無依者。(繳全戶戶籍謄

    13、本)(二)政府登記有案之社會救助戶,含:.生活照顧戶.生活輔導戶。(繳社會救助戶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書)(三)家長收入少,在學子女眾多者。(繳全戶納稅證明)(四)家境清寒學生。(繳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由導師推薦之)三、每位學生每學期限領取乙項獎學金為原則。 四、依本條第二款情形審定後,如尚有獎學金名額,依申請者學業成績之高低順序,予以審定。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國立成功大學獎學金審查辦法第二條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第二條 為負責獎學金之審查事宜,設置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聘請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國際學術處處長暨各學院院長為委員,並由

    14、學務長為召集人,生活輔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必要時得由委員一人,召集專案審查小組,邀請校內外有關人員為小組委員,對專案事宜作成建議提會。第二條 為負責獎學金之審查事宜,設置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聘請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暨各學院院長為委員,並由學務長為召集人,生活輔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必要時得由委員一人,召集專案審查小組,邀請校內外有關人員為小組委員,對專案事宜作成決議提會。為因應本校國際學術處新成立,擬本次行政會議提案修改本校獎學金審查辦法第2條,增列國際學術處處長為委員(如附件3)。第三條 獎學金之審查,原則上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彙集造冊,並依下列規定送各審查單位審核:第三

    15、條 獎學金之審查,原則上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彙集造冊,並依左列規定送各審查單位審核:為符合直式橫書規定,將條文左列改為下列字樣。附件4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 81年04月15日第1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7年12月23日第1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5月09日第15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壹】總則一、本辦法為協助學生在學期間藉工讀機會,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擴充學習生活領域,特訂本辦法。二、本辦法之主辦單位為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三、實施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支應。【貳】申請、核准及取消四、凡本校學生能刻苦耐勞,志願以工助讀者,均可申請本工讀。(一)各系館之

    16、工讀生由各系自行遴選推荐,入選名單送主辦單位彙辦。(二)各處、室、組之行政單位工讀生由主辦單位於每年三、四月公告,接受申請。(部份工讀生名額保留給一年級新生於開學後一個月內申請)。(三)圖書館之工讀生,由圖書館申請。(四)工讀核准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得重行申請。五、申請手續:(一)填具申請書。(二)繳交成績單、學生證、身份證影本。六、如合格人數超過原有工作預定名額時,家庭經濟清寒者(繳交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全戶納稅證明或有資料足以證明)優先錄用,然後再依使用單位之工作需要及申請人之學業(原住民學生不受學業成績限制)、操行成績(一年內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擇優遴選。七、經核准工讀助學金

    17、之學生,如有工作不力、休學、退學時,其工讀資格,即行取消。【參】工作、報酬及其他八、工作項目暫定如後:(一)行政單位工作:繕寫、打字及管理等。(二)助理工作:研究室、實驗室、圖書室等。(三)公共場所管理:管理教室及其他公共場所。(四)其他臨時性工作。九、工作報酬依工作記錄表論工時計酬之,每小時七十六元。工讀單位應指定專人輔導工讀生。十、為不妨害學生學業及其身心發展,每一工讀生申請以一處為限,每月日間部同學可工讀二十至四十小時,夜間部同學可工讀三十至八十小時。十一、工作時所需工具由各生向主管單位登記借用,用畢即行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時,經查明原因後,得以全部賠償、部份賠償或免予賠償之各項決定。【

    18、肆】考核十二、每學期工讀生至工讀單位報到時,請其預訂本學期每週來校工讀時間,填入工作記錄表,並於註冊後二週內將此預定時間表送回主辦單位,,以便查考。十三、工讀生工作考核由工讀單位負責,如未通過工讀考核時,依規即予取消工讀資格。十四、工讀生因故未能按預計時間到校工作時,須事先以書面向工作單位請假,以免被視為曠職。【伍】附則十五、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附件5 本校職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修正前後對照表選項區分評比項目評分標準說 明修 正 理 由修正後修正前個別選項英語能力通過全民英檢初級或相當等級之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2本項目之評分,甄審委員會得酌予加、減分,最高以6分為限一、本

    19、項分數必要時得由甄審委員會酌予加、減分。二、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會請文學院語言中心認定等級後送甄審委員會評定。一、通過行政院訂頒之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內各類英語能力測驗者,按該表所定配分標準及附註規定計分,如有疑義由人事室會請文學院語言中心認定等級後送甄審委員會評定。二、本項分數必要時得由甄審委員會酌予加、減分。1.依行政院95年12月20日院授人力字第0950065046號函規定,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自95年12月20日起停止適用。同函核定修正之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個別選項並明定,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之加分,由機關甄審委員

    20、會審酌計分。2.今經考量本校實際用人需求,並審酌全民英檢檢測乃係現行較為普遍並具代表性之檢定方式,爰建議修訂本項評分方式如左。通過全民英檢中級或相當等級之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4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6附件6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88年10月6日第13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2年4月9日第14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4年11月16日第15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6年5月9日第15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為規範新制助教之聘任及管理,特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制助

    21、教(以下簡稱助教),係指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訂施行後初聘之助教。第三條助教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及資格:(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者。(二)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含)畢業,成績優良者。第四條助教聘任須專案簽奉核准,由各該系(所)原分配教師員額中自行調配,以協助教學、研究及行政等相關工作。 助教以短期聘任為原則,自九十九學年度起,不再新聘或續聘新制助教。助教聘約期滿或離職後,其工作得以研究生獎助學金聘請碩、博士班學生協助辦理或經行政人力評估確有需要,經專案簽准後得進用契(聘)僱人員,原助教員額回歸教師員額運用。第五條助教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徵聘,經系(所)務會

    22、議審查通過後,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聘任之。第六條助教聘任一年一聘,期滿是否續聘,應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第七條助教不得同時受聘為本校兼任教師。第八條助教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其敘薪標準依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規定辦理。第九條助教之差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以學年為計算單位,不適用公務人員休假旅遊補助規定。每日辦公時間與行政人員相同,列入勤惰管理,並自九十六學年度起簽到退,其出勤情形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考核。第十條 助教之差假應經核准後始得行之,其職務應委託職務代理人代理。慰勞假期間如遇服務機關緊急公務,得隨時通知銷假,並保留其慰勞

    23、假權利。第十一條助教之晉薪參照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之規定,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由單位主管依據其協助教學、研究及服務情形辦理考評,考評結果並作為續聘之參考。助教之保險、福利、退休、撫卹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助教不得申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至公餘時間或利用事、慰勞假進修,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並須向學校報備。第十三條助教之權利義務以聘約訂之。第十四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修 訂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第一條為規範新制助教之聘任及管理,特依據大學法第

    24、十七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一條為規範新制助教之聘任及管理,特依據大學法第十八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一、原條文修訂。二、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621號令修正之大學法條次變更,爰配合修訂。第四條 助教聘任須專案簽奉核准,由各該系(所)原分配教師員額中自行調配,以協助教學、研究及行政等相關工作。 助教以短期聘任為原則,自九十九學年度起,不再新聘或續聘新制助教。助教聘約期滿或離職後,其工作得以研究生獎助學金聘請碩、博士班學生協

    25、助辦理或經行政人力評估確有需要,經專案簽准後得進用契(聘)僱人員,原助教員額回歸教師員額運用。第四條各單位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聘助教協助之,並以短期聘任為原則。有關助教工作可商請碩、博士班學生協助辦理,惟不得聘任助教辦理行政業務,若有需要可進用臨時聘僱人員協助辦理。擬聘之助教,由各該系(所)原分配教師員額中自行調配。一、原條文修訂。二、依本校86年4月23日第132次行政會議決議:86學年度起,如須以助教缺聘用教師者,以二名助教缺聘一名教師為原則,以避免人事費過度膨脹。惟實際執行時,常有單位擬減少一名助教,或僅有一名助教,無法換成教師員額情形,故單位換缺意願不高,影響學校減少助教員額政策之

    26、推動,故建請修正為一比一比例換算,俾利控管。三、本校助教除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外,實務上亦有協助兼辦行政業務情形,故增訂文字以符實際。四、另本校助教以短期聘任為原則,然自86年3月21日實施至今,已有助教續聘至今之情形,為免助教久任造成學校額外負擔並有效運用教師員額,爰建議自九十九學年度起不再新聘或續聘助教,原助教工作改由碩博士生替代或經行政人力評估確有需要,經專案簽准後得進用契(聘)僱人員。第六條助教聘任一年一聘,期滿是否續聘,應經系(所)教師評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第六條助教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採聘期制,以學年為基準,一年一聘,期滿續聘或不續聘,應由系(所)循行

    27、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一、助教聘任以學年為基準,一年一聘,屆滿即須離職,無不續聘問題,爰配合文字修正。二、續聘程序擬增加經由系(所)教師評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續聘之程序,以資周延。第八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上項時間以後聘任之助教不得升等。一、有關舊制助教得依原升等辦法送審已於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規範,且舊制助教非本辦法規範對象。二、另新制助教非教師身分,亦非本校教師升等辦法適用對象,故無升等問題。三、綜上,爰刪除原條文。第八條助教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其敘薪標準依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規定辦理。第九條助教自實際到職之

    28、日起薪,其敘薪標準依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規定辦理。條次變更。第九條 助教之差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以學年為計算單位,不適用公務人員休假旅遊補助規定。每日辦公時間與行政人員相同,列入勤惰管理,並自九十六學年度起簽到退,其出勤情形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考核。第十條助教之差假比照教師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每日辦公時間比照行政人員辦理,並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考核。一、原條文修訂及條次變更。二、依據教育部95年8月8日台人(二)字第0950109617號書函規定,各大學院校助教得視業務需要,由各校自行訂定有關其權益、工作考核等人事管理事項辦理。三、因助教以短期聘任為

    29、原則且非教師身分,差假由原比照教師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改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並列入勤惰管理。第十條 助教之差假應經核准後始得行之,其職務應委託職務代理人代理。慰勞假期間如遇服務機關緊急公務,得隨時通知銷假,並保留其慰勞假權利。一、新增條文。二、明訂請假期間應注意事項。第十一條助教之晉薪參照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之規定,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由單位主管依據其協助教學、研究及服務情形辦理考評,考評結果並作為續聘之參考。助教之保險、福利、退休、撫卹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一條助教之年資加薪、保險、福利、退休、撫卹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一、原條文修訂。二、明訂助教晉薪之辦理依據,辦

    30、理時間及考核項目。第十二條 助教不得申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至公餘時間或利用事、慰勞假進修,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並須向學校報備。一、新增條文。二、助教聘任以學年為基準,一年一聘,係短期聘任且屆滿即須離職,爰不得給予公假前往進修;另利用公餘時間或事、休假進修,目前尚無須事先向學校報備之規定,為免因主管不同意給假而致影響上開人員進修計畫,爰建議增訂須向學校報備之規定。第十三條 助教之權利義務以聘約訂之。一、條次變更。二、有關助教之權利義務擬另以聘約訂定。第十四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二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條次變更。第十五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第十三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條次變更。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聘約一、本聘約所稱助教為八十六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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