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定期检验“两行为”的探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84条相关处罚适用的界定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6年第6期 文/倪剑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以来,划定了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新边界,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然而,执法实践中对该法的部分条文理解长期存在争议,使得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定性存有疑问,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履行报检义务”与“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两种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两行为”)的定性即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实践中常常遇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
2、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中的“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实践中监督检验涉及的“两行为”定性处罚较为明确,因此,下面笔者着重就定期检验涉及的“两行为”进行探讨。 定期检验“两行为”涉及特设设备使用单位、检验机构以及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三个主体的权利义务,根据不同时间段,须对三者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时间段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划分为“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及“有效期届满后”。下文以此为例:某台电梯的检验合格
3、有效期为2016年3月31日,则“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为3月1日前,“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为3月1日至3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为4月1日(含)之后。 电梯“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即3月1日前各方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义务即报检义务,履行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2月29日。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要求后,有义务受理,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各方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需介入。 法律后果: 各方均履行了法定义务,该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不变,根据相关检验规程,确认下次检验日期
4、为“2017年3月31日”。 电梯“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即3月1日至3月31日各方权利义务 在此时间段内,根据检验机构的实际检验工作安排,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使用单位报检时(如3月5日报检),检验机构根据工作安排能够在3月31日前完成检验,受理报检申请的;二是使用单位报检时(如3月25日报检),检验机构根据工作安排无法在3月31日前完成检验,未受理报检申请的。 1、3月5日报检,检验机构受理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报检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使用单位虽然违反了报检义务,但是检验机构认为根据工作安排能够在3月31日前完成检验,则检验机构可以正常受理
5、,并按时出具报告。受理后不能及时出具报告,检验机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机构可以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验机构报告或者自行发现上述情况的,可以不介入此次检验活动。理由是:违反“报检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中对使用单位要求先行“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方可进行处罚,此时的使用单位已经进行报检且检验机构进行了受理,则使用单位履行了“报检义务”,“责令改正”已经失去前提。 法律后果:该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不变,根据相关检验规程,确认下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 检验机构未受理的,按照第二种情形承担相应后果。 2、3月25日报检,检验机构未受理的。 特种设备
6、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报检义务”。接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重新向检验机构报检。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根据工作安排无法在3月31日前完成检验,未受理报检申请的,应当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一般由稽查机构负责)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设监管的内设机构负责),责令使用单位限期履行报检义务。如果使用单位“逾期未改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法律后果:该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将发生改变,使用单位重新申请检验,技术机构根据相关检验规程实施检验,
7、并从作出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重新确认检验有效期。在检验过程中,电梯有效期届满的(4月1日起到定期检验报告完成前),电梯应当停止使用。 “ 有效期届满后” 即4 月1 日(含)之后各方权利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报检义务”,同时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禁止性义务;有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违反“监督检验”报检义务的,其对应的义务性条款应当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即八十三条第四
8、项的法律责任,对应的是两个义务条款。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不受理报检申请,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使用单位根据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要求重新报检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改正未及时报检的行为,如果使用单位“逾期未改的”,按照该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对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按照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即根据同一违法主体有多个违法行为时,“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的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后果:该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将发生改变,使用单位重新申请检
9、验,技术机构根据相关检验规程实施检验,并从作出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重新确认检验有效期。电梯有效期届满后(4月1日起),电梯应当停止使用。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活动的正常发起方式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履行报检义务,向检验机构申请;但是如果使用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则检验机构无法主动启动定期检验活动,容易造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漏洞。所以,当使用单位违反报检义务(3月1日起),尤其是检验有效期届满后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时(4月1日起),将发起定期检验活动的方式转变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使用单位申请,使得定期检验活动正常实施,确定特种设备检验周期,是设定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的意义所在。 (作者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