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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评估考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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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评估考试管理办法.doc

    1、 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总结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使我校考试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指由我校组织的 学院在籍学生参加的各类考核管理工作。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第三条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实习、实验、社会调查、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在考核之

    2、列。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以笔试,也可以口试或口试笔试兼用;可以闭卷、开卷或部分开卷部分闭卷。具体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由任课教师确定,各教学单位审批。第四条 凡我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学校、教学单位两级管理,考核纪律由学校、教学单位齐抓共管并以各教学单位为主。每学期考试工作,根据年度教学执行计划,由教务处统一排定。具体考试工作安排一律按照教务处每学期下发的 学院学期课程考核工作流程进行。各教学单位应认真抓好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核前召开领导办公会;任课教师、系主任、监考人员会;学生考风

    3、考纪宣传动员会,对本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具体部署与安排。第六条 实行考核巡视制度,学校、教学单位分别组成考核巡视小组,对考核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巡视人员一律佩戴巡考证。第二章 命 题第七条 命题原则1、科学性原则。教师应严肃、认真命题,试题无科学性错误;试卷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2、合理性原则。试卷结构在题型、题量、题分、难度、区分度、认知层次比例方面分配合理;评分标准简便、准确,便于把握;不出偏题、怪题,努力克服命题的随意性,确保命题的客观性。3、有效性原则。组成试卷的试题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

    4、的能力。4、教、考分离原则。命题应遵循“教、考分离”原则,命题教师与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分开,要逐步建立健全试题(卷)库制。5、凡同一大纲、同一进度的课程,应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6、遵循教学大纲原则。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命题要求1、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指派命题教师按照命题原则进行命题。命题小组或命题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并且近期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的职称。2、考核命题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类课程。考试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应采用闭卷形式,考查课程的考核可采用闭卷或开卷形式,每门课程须同时拟定A、B两套试卷(如果采用A、B卷交叉考

    5、试,则需提供水平相当的三套试卷),卷面满分为100分。各套试卷的题型、题量、难度、广度应当基本一致,但重复率不能超出30%(重复的试题应分布在各大题中)。3、题型合理。闭卷命题一般应包括基本题、综合题和提高题,客观试题与主观试题比例要恰当。卷面分值的分布,可考虑基本得分题约占60%,综合题约占20%,提高题约占20%;考核平均得分一般掌握在70-80分之间为宜;客观性试题通常有:概念、填空、选择、判断、改错和计算等题型,主观性试题通常有:综合分析、证明、论述、编程和案例分析等题型,每份试卷原则上不得少于3种题型。(2)开卷命题一般应为综合性题目,要有一定难度,重点考核学生对本课程所要求掌握的知

    6、识的灵活应用能力。(3)口试考核的课程,原则上应每生一题,命题时应注明准备时间和口试时间。口试时应有两名及以上教师担任主考,学生应随机抽取考核题目,并做好口试记录或录音。4、题量适中。试题份量按中等水平的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20分钟)正常答完试卷为宜。5、试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以免引起学生的误解。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试题之间应彼此独立,不能有暗示本题或其他题答案的线索。6、教师命题采用学校统一的 学院试卷模板(见附件1)。试题(卷)原则上使用计算机排版,特殊情况可手写试题(卷)。手写试题(卷)必须使用黑色碳素笔用规范汉字工整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或简化字(

    7、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命题教师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避免差错。7、每套试卷都要同时附交 学院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般应包括考核试题的目的、满分值、答案和评分参考等。简答、论述等试题要编写答案要点,计算、证明等试题要列出每个推算步骤,各要点或步骤均应标明得分。8、试题命好后须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命题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或相关内容。第三章 试卷审核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在试卷送印前进行审核,填写 学院命题袋封面相关内容。试卷审核程序如下:1、命题教师完成命题后,把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打印稿装入 学院命题袋,并在命题袋上填写

    8、相关内容后交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由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对试卷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程度、题型、题量、难度、广度、分值分布等项目进行初审,在 学院命题袋相应栏目中签署审定意见并签名,日期填写完整。2、经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初审通过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交所属教学单位复审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第十条 由教务处组织考试的课程,各教学单位须将已审核试卷统一交教务处,由教务处随机抽取其中一套试卷作为正常考试试卷,剩余试卷用于补考、缓考等非正常考试用。由教学单位组织考试的课程,由教学单位负责人随机抽取其中一套试卷作为正常考试试卷,剩余试卷用于补考、缓考等非正常考试用。第四章 试题的印制和保管第十一条 试卷的印制1、试卷

    9、原则上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印制,需要教务处印制的期末试卷,在考试前2周与教务处联系。2、试卷交印时需填写 学院期末考试试卷交接登记表(见附件3),办理交接试卷登记手续,做好清点和检查试卷的工作。若发现有问题,要立即处理。3、试卷印制部门应建立印制质量责任制,保证试卷的印制时间和质量,做到试卷格式统一,字迹清晰、准确。4、试卷印制完毕后按实际考场人数装入 学院考试试卷袋并填上试卷袋封面相关内容。第十二条 试卷保管1、试卷印制完以后,由学校组织考试课程试卷由教务处统一保管,由各教学单位组织考试的课程试卷由各教学单位保管。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将试卷装入试卷袋密封后放在文件柜里锁好,并有专人负责保管,要保证

    10、试卷的绝对安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试前把试卷带回家保管或翻阅试卷。2、保存试卷电子文档的专用电脑不能与网络连接,专用电脑须设密码,由专人管理。教师命题结束后,应将电子文档交给所属单位负责人保存后删除其它所有与试卷相关的电子文档,已打印的多余试卷一律销毁。 3、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试题,按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要追究责任。在印制试卷期间,学生和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卷室。在印制过程中出现的废卷,要立即销毁,不得随意倒在垃圾桶里。第五章 考试组织工作第十三条 考场安排1、通识课程的考试于18周由学校统一安排,其它考试课程于19、20周由各教学单位在教务处分配的考试教室范围内自

    11、行安排。考试安排一经公布,各教学单位不得随意更改。2、各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课程特殊须增加或减少考试时间的,应在考试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具体为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30、晚上19:0021:00三个时间段(上机、实验等课程或口试除外)。3、考场一律采用单人隔位随机编座,学生对号入座。4、在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期间各教学单位如需安排其它课程的考核必须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协调、安排。第十四条 监考安排1、监考人员必须是我校教师和管理人员,要求工作认真负责,严守纪律,秉公执法。2、所有教师和管理人员都有监考的责任和义务并服从学校及教学单位的统一安

    12、排。监考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应于至少提前一天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并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调换,报教务处备案。3、学校组织的考试由各教学单位提供监考教师名单,由教务处统一调配,其他课程的考核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安排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4、每个考场应安排2名及以上教师监考;70人以上的考场应安排3名及以上教师监考,100人以上的考场应安排4名及以上教师监考。第十五条 提前考试或缓考学生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参加考试的,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学生和任课教师共同协商决定具体考试时间。提前考试或缓考应在期末考试开始前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填写 学院学生提前考试、缓

    13、考申请表(见附件4),缓考必须在下一学年内完成。第十六条 补考正式考试综合成绩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同学需补考,原则上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务处应加强对补考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章 阅卷和成绩评定第十七条 试卷评阅规范1、教师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科学、公正地评阅试卷,避免出现错判、误判和随意扣分、加分现象。2、评阅试卷应在各教学单位指定的地点集中评阅;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必须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其他课程的试卷评阅方式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3、教师评阅试卷时应做到:(1)评阅时必须使用红色笔;(2)必须评阅试卷中

    14、的所有试题,使用统一的阅卷符号:答案完全正确,打“”;答题完全错误或未答题,打“”;答题有部分错误或不完整,打“半勾(乄)”,每道题的评阅只能有一个标记;(3)同一份试卷只能用正分标识分数;(4)所有大题均在标题左侧得分栏标出正分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不得分必需打“0”分;评卷人处必须签名;选择、判断、填空题等客观题小题无需另给正分;简答题、论述题等主观题的小题还需在题目左侧标出正分,表示该小题所得分数;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正确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并给出相应的分数,不完整部分的用省略号标出,错误的部分用波浪线标出; (5)在卷首的得分栏填写每类题目得分和总得分值,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6)在登分

    15、以前,要进行分数复核,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5559分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评、漏评;(7)评阅标记、评阅分数、评阅人签字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评阅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全名;(8)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评阅无关的字迹。4、在评卷过程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如试卷雷同、笔迹前后不一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所属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统一报教务处。5、由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负责本单位所有试卷批改的安排和检查工作;试卷评阅结束后,应对试卷的评阅质量进行抽查。6、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学生人数

    16、比较多的公共基础课程、通识必修课程在7天内)完成试卷评阅及网上成绩录入工作,以便学生及时查询成绩,参加补考。第十八条 成绩评定1、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核成绩占6070%。实验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占60%70%。具体比例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学生平时成绩应在考前一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2、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3、提前考试、缓考课程的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与正考同学的计算方法一致,即平时成绩、期中成绩等也应作为综合成绩的一部分,并在成绩册中注明“提前考

    17、试”、“缓考”字样。4、补考同学的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与正考同学的计算方法一致,即平时成绩、期中成绩等也应作为综合成绩的一部分。补考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上者,补考同学的实际绩点为计算绩点的80%,并在成绩册中注明“补考通过”字样。5、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册中注明“教师拒考”字样。6、考核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册中注明 “违纪”、“作弊”字样。第十九条 成绩查询与试卷复查1、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学生可在网上查询、核实本人上学期各课程成绩。2、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学单位严格保管,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3、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

    18、申请复查试卷。自成绩公布后2周内学生可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在教学单位指定地点核查试卷。经核查试卷确系任课教师评阅有误或录入有误,需更改成绩的应填写 学院学生成绩变更审批表(见附件5)办理审批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概不受理查卷事宜。第七章考核质量分析第二十条 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用试卷分析系统进行试卷分析。一、试卷分析的范围凡使用卷面形式进行期末考试的课程均须完成试卷分析工作,但仅需分析正考试卷,补考、缓考试卷不要求分析。二、试卷分析的类型试卷分析须具体详细分析或整体分析:1、详细分析须具体分析到每一个小题,使用学校开发的试卷分析系统完成;2、整体分析

    19、只对试卷总分进行分析,使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3、详细分析流程。学院确定分析教学班录入数据(使用试卷分析系统完成)教师自我分析院系反馈意见打印分析结果签名、存储。三、详细分析的相关规定1、分析范围。通识必修课由开课部门抽取20%的认课教师进行详细分析;学科平台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由开课部门抽取20%的课程(若被抽取有多个平行教学班,则至少分析一个教学班)进行详细分析。2、分析人数。80人以下的教学班全员分析,80人以上的教学班采用单、双号分析,同一门课程同一个教师有多个教学班,选择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教学班进行分析。四、整体分析的相关规定1、分析范围。使用卷面形式行进期末考试,但又未进行详

    20、细分析的所有教学班。2、分析人数。参加考试的所有同学。3、分析流程。录入成绩(使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输出试卷分析报告单-教师自我分析-打印试卷分析告单-签名、存档。第二十一条 各学教学单位在期末考核工作结束后,对本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内容包括:考试组织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意见等,填写 学院课程考核工作总结(见附件6),于下一学期开学第三周前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对考核全过程的监控情况和各教学单位的工作总结,作出本学期的考试工作总结。第八章 试卷留存第二十三条 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专业课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通识课、学科平台课由开课单位存档。存

    21、档试卷包括考生纸质答卷、上机操作的电子答卷、口试、技能考试的记录(笔录、录音、录像等)等与评定成绩有关的材料。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卷面形式考核的课程阅卷结束后,教师应按顺序整理考卷,清点数量,确认无误后交教学单位装订保存,试卷装订封面(见附件7)。存档材料包括:一、装订材料1、学生课程成绩单;2、 学院学生考试签名表;3、空白考卷(包括A卷和B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4、试卷分析表;5、学生考卷;6、补考、缓考考卷。二、装订顺序1、试卷装订封面;2、学生课程成绩单;3、 学院学生考试签名表;4、空白考卷(包括A卷和B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5、试卷分析表;6、学生考卷;7、补考、缓考考卷。三

    22、、装订要求1、试卷装订封面,具体格式见附件7;2、学生课程成绩单,须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总评成绩等成绩,使用教务管理系统输出的成绩单进行打印;3、 学院学生考试签名表,需装订原始签名表;4、空白考卷(包括A卷和B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具体格式见附件2;5、试卷分析表,具体要求见第二十条;6、学生补考、缓考考卷过多,则另行装订;7、补考、缓考考卷,与正考考卷一起装订,如果补考、缓考考卷过多,则另行装订。第九章 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考场不规范行为,监考人员须及时劝告和纠正: 1、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 2、将书包、资料、笔记、纸张、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计

    23、算器等携带入座; 3、考试中东张西望; 4、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 5、宣布考试结束后仍继续答卷或不在座位等待收卷而随意走动;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第二十六条 违纪认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2、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可传递、记录考试信息的电子设备入场的;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

    24、号或者手势的;6、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9、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10、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出现第二十五条中的不规范行为,不听监考教师劝告的;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作弊认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

    25、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使用无线网络设备现场上网搜索考试答案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7、故意销毁作弊证据、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9、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者;10、答案雷同的;11、因考生未清场,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座范围内有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或字迹的;12、其他作弊行为。第二十八条 托人替考和代人

    26、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故意销毁作弊证据、及其它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考试作弊不思悔过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条 在校期间考试累计两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和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 第三十二条 考试后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修改、补答或替换待评卷,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三条 平时作业有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者,经调查核实成绩记零分,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27、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五条 受违纪处分者,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可参加补考,补考违纪者,直接重新学习课程;受作弊处分者,不得参加补考,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新学习课程。第三十六条 参与命题、试卷印制及管理、考场安排、考试组织、监考、考场巡视与督察、评卷、成绩登记和认定、评卷复查、成绩校正等各环节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教师参与的作弊行为,按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现场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试卷袋和 学院考场报告单(见附件8)或写成书

    28、面材料,签名后连同试卷和物证一起交领卷点。 巡考人员若发现考生违纪、作弊,须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第三十八条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须及时连同物证向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违纪、作弊事实记录和相关材料经考试单位核实、考试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负责核实)。第四十条 教务处审核后,对违纪作弊的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向全校通报。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隐瞒不报者,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第四十二条 考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第十章 考场规则与监考教师职责

    29、第四十三条 考场规则1、考生应按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考场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凡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缺考论。2、考生一律带学生证入场,并把学生证放在桌子靠过道的桌角上,以便监考教师核查,违者取消考试资格,使用假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3、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等可以传递、存储考试信息的电子产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在考试期间一旦在考座范围内发现,按违纪论处,取消学生当次考试资格,如电子设备中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或通过无线网络搜索答案的按作弊论处。4、考生进入考场后,所有的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纸张等,必须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课桌上只准放置文具、学生证和

    30、教师指定要用的东西。一律使用监考教师发放的草稿纸,草稿纸不够的可以向监考教师领取。5、考生入座后,须检查考座范围内是否有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或字迹,如有,请清理考座或向监考教师提出调换座位,否则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均被视为作弊。6、考生试卷分发后,须核对试卷与自己的应考课程和课程级别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7、考生迟到20分钟以上不得入场,在答题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座位,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宣布考核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教师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场时须将试卷交监考教师,

    31、不得带走。8、考生须将本人的姓名、学号、授课教师、教学班号填写清楚,切勿遗漏。9、考生对考题有疑难时,在不涉及试题内容的情况下,如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错误等问题,可向监考教师提出询问。10、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冒名代考,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有偷看、挟带、传递、交换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11、考场内应保持肃静,不准抽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12、考生应维护考场内整洁,不准乱扔纸屑、杂物。13、考生如违反考场规则,对违纪、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认定为违纪或作弊,并按监考教师职责第8 款“考场作弊、违纪现场处理流程”的要求完成对考生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处理。14、违纪、作弊学生如指责和辱骂监考教师,态度恶劣者,将加重处分。15、非应考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准进入考试场所,如有干扰考试秩序者,一经发现即作处理。16、考试期间禁止学生入厕,如果学生坚持入厕,视该学生自动放弃考试。第四十四条 监考教师职责1、监考教师必须佩戴监考证监考。2、监考教师必须提前30分钟到领卷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组织学生顺序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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