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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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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16.docx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462 一2008,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1.5、5.2.2、6.3.4、6.3.5、12.7.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00 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 号)的要求,由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会同中国电子工程

    2、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最新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为 14 章和 9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监控与安全防范、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电磁屏蔽、综合测试、工程竣工验收与交接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

    3、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数据,随时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寄至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西园道 10 号,邮编:30006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 编 单 位: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参 编 单 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北京长城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长城屏蔽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宇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徐宗弘 钟景华 王元光 姬倡文 黄群骤余 雷 姚一波 宋旭东 周乐乐 杨丙杰周启彤 项 镶 高大鹏 张 或 宋玉明杨永生 薛长立目次1 总则 52 术

    4、语 53 基 本 规 定 53.1 施工基本要求 5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63.3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验收基本要求 64 供配电系统 74.1 一般规定 74.2 电气装置 74.3 配线及敷设 84.4 照明装置 94.5 施工验收 95 防雷与接地系统 105.1 一般规定 105.2 防雷与接地装置 105.3 接 地 线 105.4 施工验收 116 空气调节系统 116.1 一般规定 116.2 空调设备安装 116.3 其他空调设施的安装 126.4 风管、部件制作与安装 126.5 空气调节系统调试 136.6 施工验收 137 给水排水系统 147.1 一般规定 147.2

    5、 管道安装 147.3 施工验收 158 综 合 布 线 158.1 一般规定 158.2 线缆敷设 158.3 施工验收 189 监控与安全防范 189.1 一般规定 189.2 设备与设施安装 199.3 配线与敷设 209.4 系统调试 209.5 施工验收 2110 消 防 系 统 2211 室内装饰装修 2211.1 一般规定 2211.2 吊顶 2211.3 隔 断 墙 2311.4 地面处理 2411.5 活动地板 2511.6 内墙、顶棚及柱面的处理 2511.7 门窗及其他 2611.8 施工验收 2612 电 磁 屏 蔽 2712.1 一般规定 2712.2 壳体安装 27

    6、12.3 屏蔽门安装 2812.4 滤波器、截止波导通风窗及屏蔽玻璃的安装 2812.5 屏蔽效能自检 2912.6 其他施工要求 2912.7 施工验收 2913 综 合 测 试 3013.1 一般规定 3013.2 温度、湿度 3113.3 空气含尘浓度 3113.4 照度 3113.5 噪声 3113.6 电 磁 屏 蔽 3213.7 接地电阻 3213.8 供电电源电压、频率和波形畸变率 3213.9 风量 3213.10 正压 3214 工程竣工验收与交接 3314.1 一般规定 3314.2 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33本规范用词说明 34附:条 文 说 明 351 总则1.0.1

    7、为加强各类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施工及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2.0.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room主要为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2.0.2 隐蔽工程 concealed project指地面下、吊顶上、活动地板下、墙内或装饰材料所遮挡的不可见

    8、工程。2.0.3 电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专门用于衰减、隔离来自内部或外部的电场、磁场能量的建筑空间体。3 基本规定3.1 施工基本要求3.1.1 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3.1.2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措施及环境保护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1.3 在施工现场不宜进行有水作业,无法避免时应做好防护。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3.1.4 对有空气净化要求的房间,在施工时应采取保证材料、设备及施工现场清洁的措施。3.1.5 对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需

    9、改变原建筑结构时,应进行鉴定和安全评价,结果必须得到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确认。3.1.6 在室内堆放的施工材料、设备及物品不得超过楼板的荷载。3.1.7 室内隐蔽工程应在装饰工程施工前进行。隐蔽工程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封闭施工,并应有现场施工记录或相应数据。3.1.8 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应做好设备、材料及装置的保护,不得污染和损坏。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3.2.1 工程所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进场应检验,并应做记录。特殊材料必须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书。3.2.2 工程所要安装的设备和装置均应开箱检验,应检查设备和装置的外观、名称、品牌、型号和

    10、数量,附件、备件及技术档案应齐全,并应做检查记录。建设单位代表应参与检查。3.2.3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和装置的装运方式及储存环境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现场对其应分类存放、进行标识,并应做记录。3.3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验收基本要求3.3.1 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随工检验和交接验收,并应做记录。3.3.2 交接检验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并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3.3.3 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 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或相关文件;3 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4 设备、主要材料的检验记录;5 工程验收记录

    11、。3.3.4 项目经理应填写交接记录,施工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应确认签字。4 供配电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包括电气装置、配线及敷设、照明装置的安装及验收。4.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有关规定。4.1.3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产品安全的规定及设计要求。4.2 电气装置4.2.1 电气装置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志明确、内外清洁。安装垂直度偏差宜小于 1.5;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

    12、高度,在设计无规定时应一致。4.2.2 电气接线盒内应无残留物,盖板应整齐、严密,暗装时盖板应紧贴安装工作面。4.2.3 开关、插座应按设计位置安装,接线应正确、牢固。不间断电源插座应与其他电源插座有明显的形状或颜色区别。4.2.4 隐蔽空间内安装电气装置时应留有维修路径和空间。4.2.5 特种电源配电装置应有永久的、便于观察的标志,并应注明频率、电压等相关参数。4.2.6 落地安装的电源箱、柜应有基座。安装前,应按接线图检查内部接线。基座及电源箱、柜安装应牢固,箱、柜内部不应受额外应力。接入电源箱、柜电缆的弯曲半径宜大于电缆 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宜符合表 4.2.6 的要求

    13、。表 4.2.6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序号电缆种类最小允许弯曲半径1无铅包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10D2有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20D3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10D4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15D5多芯控制电缆10D注:D 为电缆外径。4.2.7 不间断电源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前应依据随机提供的数据,检查电压、电流及输入输出特性等参数,并应在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安装。安装及接线应正确、牢固。4.2.8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蓄电池组重量超过楼板载荷时, 在安装前应按设计采取加固措施。对于含有腐蚀性物质的蓄电池,安装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2.9 柴油发电机的基座应牢靠固定在

    14、建筑物地面上。安装柴油发电机时,应采取抗振、减噪和排烟措施。柴油发电机应进行连续 l2h 负荷试运行,无故障后可交付使用。4.2.10 电气装置与各系统的联锁应符合设计要求,联锁动作应正确。4.2.11 电气装置之间应连接正确,应在检查接线连接正确无误后进行通电试验。4.3 配线及敷设4.3.1 线缆端头与电源箱、柜的接线端子应搪锡或镀银。线缆端头与电源箱、柜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接触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搭接面的宽度。4.3.2 电缆敷设前应进行绝缘测试,并应在合格后敷设。机房内电缆、电线的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志清晰,端接处长度应留有适当富裕量,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在转弯

    15、处,敷设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 4.2.6 的规定。电缆接人配电箱、配电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配电箱产生额外应力。4.3.3 隔断墙内穿线管与墙面板应有间隙,间隙不宜小于 lOmm。安装在隔断墙上的设备或装置应整齐固定在附加龙骨上,墙板不得受力。4.3.4 电源相线、保护地线、零线的颜色应按设计要求编号,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护接地线(PE 线)应为黄绿相间色;2 中性线(N 线)应为淡蓝色;3 A 相线应用黄色,B 相线应用绿色,C 相线应用红色。4.3.5 正常均衡负载情况下保护接地线(PE 线)与中性线(N 线)之间的电压差应符合设计要求。4.3.6 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

    16、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有关规定。在活动地板下敷设时,电缆桥架或线槽底部不宜紧贴地面。4.4 照明装置4.4.1 吸顶灯具底座应紧贴吊顶或顶板,安装应牢固。4.4.2 嵌入安装灯具应固定在吊顶板预留洞(孔)内专设的框架上。灯具宜单独吊装,灯具边框外缘应紧贴吊顶板。4.4.3 灯具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成排安装时应整齐、美观。4.4.4 专用灯具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有关规定执行。4.5 施工验收4.5.1 检验及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1 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电气装置、配件及其附属技术文

    17、件是否齐全;2) 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 线缆的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相序、导通性、标志、保护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已经隐蔽的应检查相关的隐蔽工程记录;4) 照明装置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外观质量及开关动作的准确性与灵活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 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1) 电气装置与其他系统的联锁动作的正确性、响应时间及顺序;2) 电线、电缆及电气装置的相序的正确性;3) 电线、电缆及电气装置的电气绝缘电阻应达到表 4.5.1 的要求;表 4.5.1 电气绝缘电阻要求序号1项目名称开关、插座最小绝缘电阻值(M)52灯具23电线电缆0.54电源箱、柜二次回路14) 柴油

    18、发电机组的启动时间,输出电压、电流及频率;5) 不间断电源的输出电压、电流、波形参数及切换时间。4.5.2 本规范第 4.5.1 条的检验及测试合格后,可进行施工交接验收,并应按附录 A 填写供配电系统验收记录表。4.5.3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3.3.3 条的规定。5 防雷与接地系统5.1 一般规定5.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进行防雷与接地装置和接地线的安装及验收。5.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有关规定

    19、。5.2 防雷与接地装置5.2.1 浪涌保护器安装应牢固,接线应可靠。安装多个浪涌保护器时,安装位置、顺序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5.2.2 正常状态下外露的不带电的金属物必须与建筑物等电位网连接。5.2.3 接地装置焊接应牢固,并应采取防腐措施。接地体埋设位置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引下线应固定。5.2.4 接地电阻值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物理或化学降阻措施。5.2.5 等电位联接金属带可采用焊接、熔接或压接。金属带表面应无毛刺、明显伤痕,安装应平整、连接牢固,焊接处应进行防腐处理。5.3 接 地 线5.3.1 接地线不得有机械损伤;穿越墙壁、楼板时应加装保护套管;在有化学腐蚀的位置

    20、应采取防腐措施;在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应弯成弧状,弧长宜为缝宽的 1.5 倍。5.3.2 接地端子应做明显标记,接地线应沿长度方向用油漆刷成黄绿相间的条纹进行标记。5.3.3 接地线的敷设应平直、整齐。转弯时,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 4.2.6 的规定。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焊接,焊接应牢固、无虚焊,并应进行防腐处理。5.4 施工验收5.4.1 验收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 检查接地装置的结构、材质、连接方法、安装位置、埋设间距、深度及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2 对接地装置的外露接点应进行外观检查,已封闭的应检查施工记录;3 验证浪涌保护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浪涌保护器安装位置、

    21、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安装说明书的要求;4 检查接地线的规格、敷设方法及其与等电位金属带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5 检查等电位联接金属带的规格、敷设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6 检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5.4.2 本规范第 5.4.1 条的验收检测项目合格后,可进行施工交接验收,并应按附录 B 填写防雷与接地装置验收记录表。5.4.3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3.3.3 条的规定 6 空气调节系统6.1 一般规定6.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应包括分体式空气调节系统设备与设施的安装、风管与部件制作及安装、系统调试及施工验收。6.1.2 电

    22、子信息系统机房其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有关规定执行。6.2 空调设备安装6.2.1 分体式空调机组基座或基础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空调机组安装前完成。6.2.2 室内机组安装时,在室内机组与基座之间应垫牢靠固定的隔震材料。6.2.3 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设备技术档案对空气循环空间的要求。6.2.4 室外空调冷风机组安装在地面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6.2.5 连接室内机组与室外机组的气管和液管,应按设备技术档案要求进行安装。气管与液管为硬紫铜管时,应按设计位置安装存油弯和防震管。6.2.6 空气设

    23、备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检漏和压力测试,并应做记录;合格后应进行清洗。6.2.7 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保温。当设计对保温材料无规定时,可采用耐热聚乙烯、保温泡沫塑料或玻璃纤维等材料。6.3 其他空调设施的安装6.3.1 空气调节系统其他设施应包括新风系统、管道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空调系统及排风系统的风口。6.3.2 新风系统设备与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安装应便于空气过滤装置的更换,并应牢固可靠。6.3.3 管道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6.3.4 管道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及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6.3.5 管道防火阀和排

    24、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阀门的驱动装置动作应正确、可靠。6.3.6 手动单叶片和多叶片调节阀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启闭灵活、调节方便。6.4 风管、部件制作与安装6.4.1 用镀锌钢板制作风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氧化、腐蚀等现象;加工风管时,镀锌层损坏处应涂两遍防锈漆;2 刷油漆时,明装部分的最后一遍应为色漆,宜在安装完毕后进行;3 风管接缝宜采用咬口方式。板材拼接咬口缝应错开,不得有十字拼接缝;4 风管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安装前应除去内表面的油污和灰尘;5 风管法兰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有关

    25、规定执行;法兰应涂刷两遍防锈漆;6 风管与法兰的连接应严密,法兰密封垫应选用不透气、不起尘、具有一定弹性的材料; 紧固法兰时不得损坏密封垫。6.4.2 用普通薄钢板制作风管前应除去油污和锈斑,并应预涂一遍防锈漆,同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 条的规定。6.4.3 下列情况的矩形风管应采取加固措施:1 无保温层的边长大于 630mm;2 有保温层的边长大于 80Omm;3 风管的单面面积大于 1.2m2。6.4.4 金属法兰的焊缝应严密、熔合良好、无虚焊。法兰平面度的允许偏差应为2mm, 孔距应一致,并应具有互换性。6.4.5 风管与法兰的铆接应牢固,不得脱铆和漏铆。管道翻边应平整、紧贴法兰,

    26、其宽度应一致,且不应小于 6mm。法兰四角处的咬缝不得开裂和有孔洞。6.4.6 风管支架、吊架的防腐处理应与普通薄钢板的防腐处理相一致,其明装部分应增涂一遍面漆。6.4.7 风管及相关部件安装应牢固可靠,并应在验收后进行管道保温及涂漆。6.5 空气调节系统调试6.5.1 空气调节系统进行调试时,宜有建设单位代表在场。6.5.2 空调设备安装完毕后,应首先对系统进行检漏及保压试验,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按设备技术档案执行。6.5.3 空调设备、新风设备应在保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开机试运行。6.5.4 空调系统的调试应在空调设备、新风设备试运行稳定后进行。空调系统调试应做记录。

    27、空调系统验收前,应按附录 C 的内容对系统进行测试,并应按附录 C 填写空调系统测试记录表。6.6 施工验收6.6.1 空气调节系统施工验收内容及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有关规定执行。6.6.2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3.3.3 条的规定外,尚应按附录 C 提交空调系统测试记录表。7 给水排水系统7.1 一般规定7.1.1 给水排水系统应包括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给水和排水管道系统的施工及验收。7.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给水与排水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8、GB 50242 的有关规定。7.2 管道安装7.2.1 管径不大于 100mm 的镀锌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螺纹的外露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 1OOmm 的镀锌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7.2.2 需弯制钢管时,弯曲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的有关规定。7.2.3 管道支架、吊架、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安装应牢固、稳定;2 在建筑结构上安装管道支架、吊架,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及超过其荷载。7.2.4 水平排水管道应有 3.55的坡度,并应坡向排泄方向。7.2.5 机房内的冷热水管道安装后应首先进行检漏和压力

    29、试验,然后进行保温施工。7.2.6 保温应采用难燃材料,保温层应平整、密实,不得有裂缝、空隙。防潮层应紧贴在保温层上,并应封闭良好;表面层应光滑平整、不起尘。7.2.7 机房内的地面应坡向地漏处,坡度应不小于 3;地漏顶面应低于地面 5mm。7.2.8 机房内的空调器冷凝水排水管应设有存水弯。7.3 施工验收7.3.1 给水管道应做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5 倍,且不得小于 0.6MPa。空调加湿给水管应只做通水试验,应开启阀门、检查各连接处及管道,不得渗漏。7.3.2 排水管应只做通水试验,流水应畅通,不得渗漏。7.3.3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3

    30、.3.3 条的规定外,还应提交管道压力试验报告和检漏报告。8 综 合 布 线8.1 一般规定8.1.1 综合布线应包括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线缆敷设、配线设备和接插件的安装与验收。8.1.2 综合布线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 的有关规定。8.1.3 保密网布线的施工单位与人员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8.2 线缆敷设8.2.1 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线缆敷设前应对线缆进行外观检查;2 线缆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扭绞,不宜交叉,标签应清晰;弯曲半径应符合表 8.2.1-1的规定;表 8.2.1-1 线缆弯曲半径线缆种类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之比非屏蔽 4 对对绞电缆4屏蔽 4 对对绞电缆610主干对绞电缆l0光缆l53 在终接处线缆应留有余量,余量长度应符合表 8.2.1-2 的规定;表 8.2.1-2 线缆终接余且长度(mm)线缆种类配线设备端工 作 端对绞电缆50010001030光缆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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