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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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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doc

    1、附件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地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房屋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集团、建设单位(指承担建设主体责任的分公司、子公司及项目公司)、运营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坚持“百年大计、质量至上”的

    2、指导思想,遵循“统筹策划,过程严控,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争创省和国家优质工程”为目标,严格落实各项质量保证措施,确保质量合格。第四条 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履行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第五条 集团、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全力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参与青岛地铁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从运营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工程质量提升。第七条 集团鼓励各单位创新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

    3、科学技术和工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集团成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质监委”),全面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目标实现。质监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质监办”),质监办设在集团安全质量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质监委组成如下:主 任:集团总经理副主任:集团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成 员:集团相关部室负责人,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分管领导。各建设单位均应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第三章 地铁集团职责第九条 质监委及质监办(一)质监委1.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审定集团质量责任

    4、制和质量管理制度。2. 审定集团年度质量工作要点,并督促落实。3. 审定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3. 审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调查报告。4. 审定质量先进集体、单位和个人,决定表彰奖励事宜。5. 调度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工作。6. 讨论决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二)质监办1.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拟定集团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制度和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要点。2. 组织编制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3. 承办集团质监委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议定事项贯彻落实。4. 组织调查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形成调查报告,积极

    5、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调查。5. 拟定质量管理表彰奖励事宜,提交质监委审定。6. 调度建设工程各方开展质量创优工作。7. 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十条 各部室(一)安全质量部1.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制订和执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 承担集团质监办的日常工作。3. 是青岛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管的归口部门,行使集团质量管理职能。4. 督促建设工程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 组织制订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并督促建设工程各方检查落实。6. 组织集团质量检查并督促整改。7. 组织开展集团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质量活动。8. 参与

    6、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9. 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10. 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和评优工作。11. 配合上级部门质量监督管理。12. 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二)法律事务部1.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 受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和举报。3. 提供招投标、建设工程等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支持。4. 审查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文件,确保合法合规。5.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与青岛地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工程质量的有关要求予以明确。6. 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三)监察审计部1.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

    7、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3. 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四)计划合约部1.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 依法进行招标和发包管理,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标准及适用的技术规范,在队伍选择、材料供应、资金拨付、施工工期、管理体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3.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4. 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五)总工办1.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 制订青岛地铁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制度。3. 组织编制青岛地铁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并督促建设各方检查落实。4. 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教育培训工

    8、作。5. 监督、检查勘察、总体设计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总体设计的质量实施监管。6. 组织开展勘察、总体设计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对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组织开展专项试验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7. 组织重大技术问题的交流、研究、专家论证和评审,参与重大施工方案的评审。8. 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9. 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10. 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工作。11.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12. 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六)其它部室1.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 负责

    9、本部室有关质量管理工作。3. 参与和配合其它部室的质量管理工作。4. 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第四章 建设单位职责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承担建设单位质量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二)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考核工作。(三)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四)监督参建单位落实青岛地铁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编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五)组织编制作业和操作规程、说明书、用户需求书、工程管理资料等工作。(六)组织实施集团负责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技术咨询以及材料

    10、与设备系统采购等招标工作。(七)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和设计交底工作。(九)组织质量检查并督促整改。(十)组织质量教育培训等质量活动。(十一)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工作,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及开工条件的验收工作。(十二)组织召开质量例会,研究解决质量问题。(十三)组织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参与质量事故调查,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调查工作。(十四)参与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十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保存各种资料。(十六)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和评优工作。(十七)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第十二条 建设

    11、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第五章 运营单位职责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参与青岛地铁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从运营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工程质量提升。(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三)参与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四)参与相关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五)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第六章 参建单位职责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勘察单位应加强勘察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勘察报告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做

    12、好勘察交底工作,对勘察质量负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管理。(三)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业务。(四)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进行专项勘察。(五)勘察文件和原始资料应当归档保存。(六)参与工程质量创优工作。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依据地质勘察报告和合同进行设计,进行设计交底,跟踪设计落实情况,对设计质量负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

    13、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实施管理。(三)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业务。(四)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五)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涉及工程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六)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七)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应当归档保存。(八)参与工程质量创优工作。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包括总监办和标段监理部)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14、检查,坚持事前控制的原则,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对监理质量负责。当发生质量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员资质、专业和数量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和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更换。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须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三)不得转让所承包的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物资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四)按照监理规范、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见证、巡视和平行检验等

    15、形式,强化对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和关键节点施工过程控制的监理。(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核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六)结合工程特点采用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来监督工程质量。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好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等工作。(七)加强质量风险分析,及早制定对策和措施,重视工程质量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八)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对施工档案

    16、进行检查、审核,并按集团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移交。(九)参与工程质量创优工作。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包括标段项目部和工区项目部)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是工程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设置或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制定质量责任制,并贯彻落实。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员、全过程及全方位的管理。(三)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实行劳务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

    17、理。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须及时报建设单位审核备案。(四)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论证评审后方案须及时报相应建设单位审核备案。(六)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度。质量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分工,保证质量计划的实施,使质量计划作为对外质量保证和对内质量控制的依据。当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进行整改。(七)严格实行技术交底和培训制度。技术负责人应及时向各

    18、工种进行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做好施工过程监督和检查工作,抓好职工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八)严格实行质量检验制度。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和验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上所用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鉴定或标定,在有效期内安全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九)严格实行质量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前一道工序没有验收或未通过验收,不允许开展下一道工序施工。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

    19、工程在隐蔽前,监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十)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归档文件真实、完整。(十一)按照合同约定和质量保修书的要求,承担保修期限内的质量保修责任。(十二)参与工程质量创优工作。第十八条 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必须设置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资质、专业和数量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和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办理。及时编制技

    20、术方案和工作细则,经建设单位批准后遵照执行。(三)不得转让所承包的工程业务。不得与所检测、检验工程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物资设施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四)按规定对检测人员进行质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所有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单位标定,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五)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六)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报告。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应建设单位汇报。(七)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检测检验资料立卷归档。(八)参与工程质量创优工作。第十九条

    21、 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施工图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对审查结论负责。(一)依法签订了施工图委托审查合同(协议书),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委托审查收费标准。(二)严格按照规定类别和范围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不得越级和超范围审查,不得与所审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审查,确保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安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齐全。(四)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不出具虚假审查报告。各专业审查人员的审查记录齐全,审查报告签字、盖章手续完善,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全套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及时

    22、归档并长期保存。(五)严格对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方才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不得在设计修改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供应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设计、文件控制、原材料采购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试验等过程中贯彻落实,对所供应物资设备的质量负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二)保证供货在质量、规格、性能、尺寸等方面符合设计要求。(三)负责供货的出厂试验检验,解决供货质量问题。(四)配合试验和生产过程中的检查工作。(五)负责现场调试

    23、,参加现场验收。(六)积极配合综合联调工作,作好技术服务。(七)提供质保期内的有关服务,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八)负责设备潜在缺陷的处理。(九)按合同要求提供售后服务,提供质保期后的技术支持和备品备件的供货支持。(十)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移交。(十一)参与工程质量创优工作。第二十一条 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第七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各单位应认真做好以下质量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

    24、确质量目标,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设立专职管理部门,配备数量充足、专业对应的质量管理岗位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与奖罚机制,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二)编制、宣贯、落实质量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按标准要求健全管理制度,配置管理人员,规范作业现场,严格过程控制,促进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三)建立教育培训制度,认真做好相关交底与质量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质量教育应贯穿建设工程全过程,质检、测量、试验等岗位持证上岗。(四)建立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及质量巡查和抽查,认真排查质量问题与隐患,落实责任和措施,按期整改,并制定预防措施,防止同样问题重复发生。(五)建

    25、立质量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质量问题分析会议,查明问题原因,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认真落实,有效治理质量通病。(六)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给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 集团在前期策划阶段,应进行建设工程影响范围内管线和建筑物初探。规划、可研、总体设计阶段,应研究、比较多种方案,经专家论证,为后续设计优选方案提供依据。工程招标前,会同相关各方广泛调查收集资料,充分交流,严格审核招标文件。施工阶段,监督检查各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通报检查和整改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与质量奖评选挂钩。验收阶段,参与单位工程质量

    26、验收,对验收程序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要探明建设工程范围内管线及建筑物的状况,以便采取保护措施。施工图设计阶段,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图纸初步会审,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设计变更按照施工图变更程序执行。开工前准备阶段,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向参建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组织做好施工图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过程中,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有关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严禁使用。隐蔽工程隐蔽前,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旁站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必须经

    27、过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制定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包括开工条件、关键节点、首件工程、隐蔽工程、样板工程以及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等),明确验收流程,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质量验收工作。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参与青岛地铁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工作细则进行明确和规范。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编制系统完整的质量管理大纲,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落实外业勘察资料验收、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设计交底、现场复核、变更设计、设计回访等管理制度,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系统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管理职

    28、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落实图纸审查、地质核实、技术交底、施工测量、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质量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建设工程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工程竣工后,按施工合同约定负责质量保修。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制定监理细则、质量控制等监理制度,严格旁站、巡检、见证试验、平行检验,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情况。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测机构应服从管理,按照检测合同、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第三十条 施工图

    29、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审查,出具签字、盖章等手续完善的审查报告。施工图文件变更时,应对变更后的施工图重新审查并履行审查手续。第三十一条 物资设备供应单位应服从建设单位管理,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物资设备,并做好后续服务。工程竣工后,按供货合同约定负责质量保修。第八章 质量问题和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第三十三条 发生质量问题,由集团质监办组织或者授权建设单位组织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拟定质

    30、量问题处理方案和责任人处理意见,报集团质监委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集团应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同时,依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要求,由集团质监办组织集团监察审计部、计划合约部、安全质量部、总工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专家等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报集团质监委批准后执行。第九章 奖 罚第三十五条 集团建立激励机制,每年开展质量先进评选活动,对获选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六条 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对集团直接责任人的处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地铁集团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地铁集团职工行政

    31、奖惩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具体如下: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集团认定相关部门、建设单位负有质量责任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至100万元的,集团认定相关部门、建设单位负有质量责任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政府主管部门认定集团负有质量责任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1000万元的,集团认定相关部门、建设单位负有质量责任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政府主管部门认定集团负有质量责任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档处分。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集团认定相关部门、建设单位负有质量责任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政府主管部门认定集团负有质量责任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三十七条 对参建单位的奖罚,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执行,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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