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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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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1、自然资和规划、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和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第五条 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和规划、市市场监管、市交通运输、市水务等部门,编制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含公益性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划定户外广告开放设置区域、一般控制设置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禁止设置区域范围。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下列区域和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

    2、景区的。 (二)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三)妨碍人行道、盲道、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六)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七)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的。 (八)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设计时综合考虑设置的顶设式标识除外)。 (九)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的。 (十)同方向距离交通标志、道路环形绿岛以及道路交叉口距安全岛(隔离栏)等节点20米范围的。 (十一)城市高架路、立

    3、交桥、隧道等快速通道出入口30米范围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或情形。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布点的公共地段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路名牌、路灯杆等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纳入城市公共资管理,由政府确定建设主体,实施特许经营。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与建(构)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建(构)物的立面形式和轮廓线,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可整合或利用工地施工围墙(栏)临时性设置用于真实反映本建设项目的广告,建设项目主体完

    4、工后自行无条件拆除。第十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的,可在活动现场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禁设区一律禁止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严控区原则上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呈垂直视角设置。(三)不得播放声音。(四)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比例提供不少于1/3的广告位用于公益广告发布,电子屏应保证每天每个播放时段不少于1/3的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

    5、告。在举办重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三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统筹考虑、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的原则设置,由住建部门和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公益广告设施用途,发布商业广告。第十四条 发布粘贴式户外广告的,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可粘贴于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第十五条 居民小区内应当规划设置“便民信息服务牌”,供市民发布服务信息。“便民信息服务牌”的设立和维护,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负责。 第三章 店

    6、招标牌设置第十六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户外广告规划及城市街区容貌特点,制定和公布户外广告及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 第十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商户可以在其合法的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构)筑物上设置店招标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设置导则的要求。第十八条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店招标牌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并与其取得合法注册登记名称相符,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电话号码、产品(画面)推广宣传等广告信息。(二)同一建(构)筑物临街商铺店招标牌设施保持统一规格,上下沿口及外立面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应趋于一致,与载体立面风格、色彩相协调。(三)临街商铺

    7、的店招标牌应当设置在建(构)筑物一层门楣上方,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2米,并不得外露钢架等结构。(四)店招标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不得在建筑主体二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空墙上设置。(五)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店招标牌;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店招标牌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六)店招标牌不得“一店多招”“多层多招”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幢建(构)筑物的,由该场所、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建(构)筑物控制红线内的入口处统一设置指示牌。(七)在以大楼冠名的建筑物顶部或者立面设置镂空形式名称标识的,字体高度应当与建筑高度相协调

    8、。(八)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应确保主体建筑结构及设施本身的安全,其设置应首先征得相关建筑产权人同意。 第四章 设置许可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店招标牌的,应当向自然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取得行政许可,施工前向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自然资和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效果图和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五)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经自然资和规划部门审定的已预留广告位的建筑图和效果图。(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9、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店招标牌,应当向自然资和规划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三)店招标牌载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 (四)现状照片、装修(设置)实景效果图、施工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置施工围墙(栏)广告设施,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批准的平面规划图; (四)围墙(栏)广告设施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置活动现场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向行政审批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者的身

    10、份证明; (三)设置场地的使用权证明; (四)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的效果图;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七)按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征得气象等有关部门同意。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期限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 (一)

    11、一般户外广告设施不超过2年。到期后,符合有关规划和规定的,经申请批准可延期1年。(二)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4年。到期后,符合有关规划和规定的,经申请批准可延期2年。(三)施工围墙(栏)式广告不超过2年。(四)活动现场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第二十六条 设置人需要延续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除依法获得延期外,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15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活动现场临时户外广告

    12、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或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后,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权手续。第二十九条 发布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申请发布户外广告,应提交下列材料: (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文件。 (四)广告设计样稿。 (五)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应提交广告发布合同。 (六)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文件。 (七)按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审查同意后,取得户外广告发布权。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三十条 经批准发布

    13、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设施设置许可证文号及广告发布者名称、发布期限。 第五章 维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安全、城市容貌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第三十二条 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不符合城市安全、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责令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应当将店招标牌设施安全纳入日常巡查范围。第

    14、三十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设施设置、日常监管和执法信息共享。第三十四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无偿拆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及时维护、整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阻碍户外广告招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1年10月9日公布的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8号)同时废止。第四十条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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