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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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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

    1、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立的规划;市政府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立部门负责停车场建立的管理。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与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立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与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那么。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与准那么规划停车场。市政府应

    2、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与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立大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开展与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立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

    3、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二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第十二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立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与未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的,建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第十三条政府待建土地,市规划部门可以将土地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

    4、展。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第三章停车场的设立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与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与经营管理设施;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效劳。第十六条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二停车场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与与停车场相关的图那么;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与专业巡查人

    5、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各类设施条件与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标准。第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的专业巡查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市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九条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未经主管

    6、部门同意,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擅自变更、注销;如须变更或者注销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第四章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效劳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效劳工程、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与管理制度;二执行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与行驶秩序;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平安防范工作;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效劳,收取停放效劳费;停放效劳费收费标准由市价

    7、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价格部门可以根据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类别,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效劳费收费标准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位的管理效劳费由停车场管理单位与停车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第二十四条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第二十五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

    8、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第二十六条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按规定交纳停放效劳费。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停放,应当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平安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第五章道路临时停放第二十九条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市城市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与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

    9、以下原那么: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畅通;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三方便市民停车。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与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市规划等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展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管理的意见或者建议。第三十条市规划等部门在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时,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费临时停车位。第三十一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为保障道路机动车正常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位的建议。

    10、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制止停放机动车。第三十二条以下区域不能设置道路临时停放路段: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效劳半径三百米以内的;四道路穿插口与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五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六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设置停车位。第三十四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费率及其他规定事项进展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

    11、对临时停车位进展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使的道路临时停车位,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销。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在临时停放路段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缴纳停车位使用费。停车位使用费可以按计时累进费率方式收取。停车位每次交费停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小时。收费标准根据地理位置、停车需求与时间长短等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应当表达科学、合理、方便的原那么,可高于其他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道路临时停车位收费卡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视印制,停车费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停车位日常维护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所收费用中支出。第三十六条在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停放车

    12、辆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二保护与正确使用收费设备;三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位数缴纳停车位使用费。第三十七条查处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的违法行为由市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警察负责执行。第六章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第三十八条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够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与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第三十九条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后,应当熄灭发动机,不得在发动机运转的状态下长时间停放。机动车在住宅区停车场停放期间,应当防止发出噪声。第四十条大型货车与装载危险品

    13、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但垃圾清运车为清运垃圾、货车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效劳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第四十一条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停车场产权属建立单位的,可以由建立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但应当以统一管理为原那么;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或者停车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建立单位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第四十二条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收取停放效劳费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住宅区停车场的停放效劳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以下情形确定:一住宅区停

    14、车场产权属建立单位的,停放效劳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建立本钱与经营管理本钱等情况确定;二住宅区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停放效劳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管理本钱确定。停车场产权属业主共有的,其停放效劳费收入的盈余局部为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第四十四条对住宅区停车场及其管理单位的管理与机动车的停放管理,除本章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丧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

    15、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标准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丧失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停车场规划、建立、价格的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市建立部门或者市价格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应当按停车场配建标准与该地段每停车位建立费用的标准征收停车场建立费,并处以停车场建立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停车场建立费应当用于本市停车场的建立,专款专用。第

    16、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而擅自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效劳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顿有偿停放效劳、限期申请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的人数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每人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车场停业整改。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的,或者擅自将停车位挪作他用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7、可自责令改正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第五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消其?: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非专用停车场明知其装载化学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报告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划定停车位的;四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行为的。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根

    18、据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请求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划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下长时间停放,造成环境污染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者进出停车场,阻碍停车场交通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与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非专用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报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其车辆拖

    19、离停放地,所发生的费用由其承当,并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位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在临时停车位超时停放的,超时一小时以内的,按二倍的收费标准补足超时所欠的款项;超时一小时以上的,除按二倍的收费标准补足超时所欠的款项外,并可按每超时一小时以内处以五十元的罚款。超时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阻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并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第五十六条市公安交

    20、管部门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与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法。第五十八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立与管理,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三号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立与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0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购置法律图书请到:-网上西湖法律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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