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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地方人大法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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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地方人大法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二)受政府委托,拟定并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四)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五)培育、发展老年人组织,并予以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具体工作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人口老龄化省情教育,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推动全社会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教育,对青少年进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展公益性媒体活动等多种方式,宣传孝亲敬老、老有所为等先进典型,传播科学健身、健康养生和预防老年病、慢性病等知识,引导老年人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每年九月为本省敬老月。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历九月初九老年节和本省敬老月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主题活动。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赡养人对经济困难并与其分开生活的老年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定位

    4、手环等防走失物品。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照料和护理费用。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对老年人自有住房负有维修义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

    5、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房屋以及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购买、建造、改建、拆迁房屋时,不得侵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份额。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赡养人应当将其代老年人领取的各种补贴和物品,及时交给老年人。第十五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满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得阻碍老年人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关心、问候老

    6、年人。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老年人或者老年人要求其看望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养老机构等可以帮助联系、督促其前往看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看望、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第十六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隐匿、扣押老年人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以威胁、恐吓、刁难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姻生活。第十七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有

    7、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索要财产,以各种方式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和物质帮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人有权拒绝。第十八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

    8、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第二十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针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老年人组织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劝阻、制止、调解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接到有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9、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老年人随配偶、赡养人和扶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结算、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养老年人,

    1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扩大老年人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供养老年人,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和失独老年人,给予供养或者救

    11、助。对因灾、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实物等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老年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住房应当优先安排改造。第二十七条凡具有本省户籍且年龄在八十至八十九周岁的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高津贴标准,扩大发

    12、放范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顾。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特别扶助制度为失独老年人提供扶助。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失独老年人及时发放特别扶助金。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失独老年人,可以优先入住公立养老机构,其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失独老年人死亡后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丧葬事宜。第四章养老服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设施建设、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加

    13、强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完善。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市社区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14、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供餐服务、家政预约、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精神慰藉、医疗卫生、健康养生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引导、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学校、老年人组织等开展农村老年人家庭入户服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城市养老服务实体建立对口帮扶协作机制,采取提供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城

    15、乡留守、空巢以及失独老年人、无子女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助、房屋维修、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关爱服务。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为本地区六十周岁以上的独居、失独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等老年人建档立卡,定期了解其生活情况,并提供帮助。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与城乡留守、空巢、失独老年人以及无子女老年人结对,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建设,逐步推动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无偿供养和护理服务,为最低

    16、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低收费供养和护理服务。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者运营养老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为主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护机构。第三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应急、值班、服务协议、档案管理等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

    17、培训,并改善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机构应当加强老年人营养膳食管理,为老年人提供健康饮食。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逐步利用闲置医疗资源转型创办医疗养老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政策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增

    18、加康复护理病床,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第三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支持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夏季养老服务业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大型养老机构、疗养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夏季品牌旅游线路、医疗旅游养老等特色服务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夏季养老宣传,搭建异地养老协作平台,与异地养老服务实体或者养老联盟组织建立候鸟式置换性服务合作机制,逐步实现夏季养老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提供夏季养老服务的从业单位,应当执行本省有关服务规范,提升管理服务质量。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

    19、以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引导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并推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且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四十条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用水

    20、、用气、用热和生活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电视用户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居民用户的80%交纳,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应当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比例不得低于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依法通过股权交易、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养老服务项目进行融资,并为其融资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领和放大作用,通过设立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或者提供政策性担保、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产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

    21、务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投入。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发展专职、兼职的养老服务人员和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县级以上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将其纳入城市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范围,并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第四十三

    22、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服务和产品纳入省级扶持行业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储蓄、投资、以房助养等金融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发挥商业保险对养老产业的促进和保障功能,开发各类养老保险产品。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四十四条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二)优先办理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电视等业务;(三)在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四)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收

    23、费旅游景区免收门票,六十周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五)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六十周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在出行高峰时段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具体规定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特困供养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义务;(七)扶贫对象中的农村老年人可以优先得到扶持;(八)其他优待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前款第四项、第五项优待服务的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可以逐步扩大享受优待政策的老年人范

    24、围,提高优待标准。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窗口、等候专区、老年人座席等助老设施,并在醒目处设置优待标识,公示优待服务内容。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主动告知老年人优待服务内容。第四十五条公共文化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文艺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场地。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活动场地,不得对进入场馆的老年人进行年龄限制,并做好老年人体育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向老年人提示相关风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或者场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固定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领取养老金、

    25、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属关系变更,以及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向其本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公安、土地、房产、公证、金融机构等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者上门服务。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建立日常联系、巡访制度,经常走访老年人,及时了解老年人的生活现状,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

    26、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进行风险提示。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查处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大对无证营销老年商品以及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并予以曝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在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时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广告,不得发布

    27、。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安等管理部门、电信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以及开设专用窗口或者绿色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残疾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优先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减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就医诊察费,为老年人提供义诊、上门医疗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家庭医生签约

    28、服务体制,并为辖区内常住的六十周岁以上失独老年人以及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和健康指导,并逐步增加免费体检项目。第四十九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查和指派人员办理。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优先受理老年人的调解申请。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踪老年人寻找机制。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应当为寻找失踪老年人提供帮助

    29、。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制定年度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计划,推进宜居环境建设。老年人家庭设施无障碍改造应当重点解决居家生活基本需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应当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五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活动中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老年人室内活动场所,或者将现有空置室内场所改造成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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