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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毕业论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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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毕业论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

    2、,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

    3、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

    4、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

    5、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

    6、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

    7、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

    8、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

    9、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

    10、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

    11、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

    12、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

    13、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

    14、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

    15、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

    16、”。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

    17、、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在这种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而且越来越隐蔽。因此,我国必须通过专门立法、鼓励行业自律与教育网络使用者的方

    18、式,建立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制度.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都面临的问题。信息时代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原则应当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中国还处于萌芽期,就世界范围而言,也处在由幼稚向成熟发展的探索期,这样一个相对理性的调整时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谨慎而积极开展的时机。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网络经济调整的重要一环。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

    19、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

    20、wr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进入信息社会,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与互联网用户的迅速增长,加之电子商务深入企业和个人中,各种网络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个人信息遭遇不正当收集,或恶意使用、篡改等,不仅扰乱了网络的安全,还严重影响了以网络基础的电子商务的发展。面对这样一个严肃而迫切解决的安全问题,分析并提出方案是刻不容缓的。因此,现对其分析如下:(一)、个人信息存储的安全隐患 分析个人数据的安全问题,首先要找到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的原因及被窃取的手段有哪些。通过分析部分案例,来分析侵犯个人数据的形式及手段,得出结论并找出解决安全隐患的方法。通过查询得知,个人数据信息侵犯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非法

    21、收集、存贮个人数据。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时,首先需要申请个人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存入资金到第三方平台。在消费中,还需登记个人信息,包括电话号码、身份证号、银行账号、通讯地址等,这样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暴露给网络这个的平台,由此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盗取消费者信息,而进行电话、网络等营销活动,更甚至有利用消费者信息进行欺骗、榨取等不法行为。而且,某些电脑网络系统本身也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就容易造成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木马病毒侵入电脑系统,篡改、盗取消费者账号,使消费者个人财产及信息安全受到损害。例如,英国一名叫格雷的电脑黑客,利用自己编制的程序,通过一些网上购物公司的网页,资窃了比尔盖茨的信用卡账号、密码

    22、等详细信息,同时他还使用相同的手段,盗窃了总数高达2。3万人的信用卡资料,并将这些资料公布在他的网页上.这一次电脑黑客的袭击事件,使本来就受怀疑的电子商务安全系统变得更加脆弱,对电子商务造成了严重威胁。 (2)对于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在电子商务不断地发展下,商家、消费者之间的诚信问题日益突出。消费者认为个人数据信息泄露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出自商家对其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对于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指的商家通过分析消费者的商品浏览记录、购物记录,利用其购物留下的个人信息,并在后期对消费者进行商品信息的灌输,是商家通过分析消费者的购买记录、浏览记录等次生消息而得到的一些隐秘信息。 例如,一位妈妈在网上

    23、购买了一次性尿布、婴幼儿服装、儿童奶粉等婴儿用品,通过正常网络购物流程仅仅留下了联系方式及配送地址,并未透露自己家中有无新生儿。然而,商家却通过该妈妈的多次购买记录,推测其家庭和个人情况,向其注册商城账号时所留下的电子邮箱不断发出幼儿用品的广告邮件,并向家中投递商城商品宣传刊物.商家的这一做法,就是对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的例证。正如大家都知道的,在淘宝上购买商品过程中形成的购物订单必须留下个人姓名、电话以及接受地址等信息,但这仅仅是为了商品能够准确的送达自己手中,可是这其中问题就又出现了。在顺利购物的不久之后,消费者便会经常收到商家发来的促销短信,优惠商品介绍等等。在临近“双十一”或其

    24、他重大节日前夕,用促销活动短信宣传的商家层出不穷,并多用大量的短信来赚取消费者眼球,其数量之大,令人厌恶程度可见一斑。虽然广大商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顾客提供持久的服务和更优惠的促销信息,但对于多数消费者而言,这感觉是个人信息被商家滥用、被泄露的表现,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度及个人的生活、隐私状况。因此,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数据,商家是否应该利用,如何利用,这不仅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同样是一个法律问题。对于那些不当的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该如何管制,需要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对去进行约束和规范,使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得到保护,重新建立健康的网络交易环境。 (3)个人数据交易 在香港,八达通卡正如它的英文名字

    25、“octopus”(八爪鱼或章鱼)一样,将业务伸展到无所不及.人们可以用它乘公交,购物,交水电费等生活细节.据统计,有95%的年龄为16-65岁的市民都在使用八达通卡,而超过2500家服务供货商也接受八达通付款.直至2010年6月,有市民在签署“日日赏”服务的个人资料声明中发现,有一条内容是在卡主不反对的前提下,公司可将其用户资料用作推广和直销. 随后根据香港私隐专员公署的调查,该公司从2002年起,向六家合作公司提供近200万名客户的资料。其中包括了客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资料,并用于市场推广之中,使商户平均联络每名客户1.7次,八达通控股方面则获利了4400万港元(合570万

    26、美元)。虽然在事后,八达通控股做出了一系列泄密事件的补救措施,销毁现有的客户资料,重新登记,并承诺日后不会再出售客户资料用于推广的行为,但对于已经泄露的200万名客户资料已然无力回天。那么,这些名义上的补救又有何意义呢?因为在下一次可能发生泄密情况之前,我们都无法得知,其是否真正的履行了承诺;是否真正意识到保护用户数据的重要性;是否让其放弃这无需资产投入而牟取的巨大利润.然而,如果在发生泄密事件时,有法律的标准用来惩戒企业对用户泄密的不良行径.那么今后,无论八达通还是其他企业,也会因为法律这座雷池的存在,来严格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二)、个人信息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窥视、泄露、

    27、干涉他人的私事,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有的商家在网民的电子信箱中不断投放垃圾邮件,极大地破坏他人的生活安宁,有的将他人隐私进行公布,使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受到影响。Timothy R。 McVeigh是前美国海军的一名潜艇军官,他曾在AOL的网络服务中以个人身份注册帐户,并在其网上个人资料的“婚姻状况”中填写了“gay”(同性恋者)。不过,McVeigh一直没有向海军方面公开自己是同性恋者.然而,在1997年,AOL的一名公司雇员向海军调查人员全盘泄露了用户McVeigh的个人资料,其中包括McVeigh是同性恋者。海军方

    28、面随后以McVeigh违反“不问不说”原则为由开除McVeigh。已在海军服役17年之久的McVeigh则对此提出了司法诉讼,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不公开同性恋倾向的规定.最后,法官裁决McVeigh胜诉。海军方面允许McVeigh在原本应该升任的海军职位之下退休,并享受相应的正常退休金等福利。司法诉讼的费用则完全由海军方面承担. (一)、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建议(1)大力建设网络诚信度要想电子商务行业更好、更健康的发展,那么网络信息安全的发展就是首要任务。在网络信息安全维护中,网络商家的可靠度与诚信度变得及其重要。而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诚信问题就摆到了关键的地位。马云曾提出过:“什么是中国电子商务比较

    29、要解决的问题?中国的网上诚信问题是最关键的问题,诚信不解决,什么都做不下去.诚信是中国电子商务必须经过的一个独木桥,不经过的话很难。”由此可见,在不断地电子商务发展热潮中,经济利益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想要电子商务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网络诚信问题必须得到重视.(2)大力宣传数据安全。这方面写对3个方面的宣传:企业要重视个人数据的神圣不可侵犯,道德约束及法律管制;消费者个人要有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在网络中尽量避免使用真实数据;网络监管者要建立安全、完善的网络,保证绿色交易。(3)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方面对政府提出要求,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公民的合法利益;并对不当的数据窃取进行法律惩罚.

    30、电子商务法保障交易安全的目标是: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减少电子商业活动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保证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使不合理、合法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预测性,以增强电子商务活动的可靠性,提高人们参与电子商事活动的信任度和安全感。使电子商务在稳健的,有法可依的环境中得到更好的发展。据部分调查显示在我国,占总数61%的计算机曾经被病毒侵袭过,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电子商务交易额比重的25.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通过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金融犯罪多达200起,造成上亿元的经济损失.由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对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现有的电子签名法中,关于电子签名人的数据保护也只提出:对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整改。而对于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综上,如果仅仅是利用个人数据,从事商业推广等活动,并没有对数据泄露的个人造成直接、明显的生活影响,应该去如何界定这一类问题?这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径是否也算是对个人信息盗用的表现呢?然而,我国电子签名和认证法、电子支付法、网络税收管理法等配套的单行法规中,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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