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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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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

    1、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是指用于港口装卸的:港口浮式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斗式提升机、埋刮板输送机、港口吸粮机。具体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表1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1规格型号港口浮式起重机回转式浮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Q额1000t非回转式浮式起重机2斗轮堆取料机臂式斗轮堆取料机注2额定生产率6300(取)/10000(堆)t/h臂式斗轮取料机臂式堆料机门式斗轮堆取料机注3额定生产率6300(取)/10000(堆)t/h 门式斗轮取料机圆形堆场斗轮堆取料机额定生产率6300(取)/10000(堆) t/h桥式斗轮取料机额定生

    2、产率1000 t/h3斗式提升机带式斗式提升机斗宽:1000mm环链斗式提升机板链斗式提升机4埋刮板输送机水平型埋刮板输送机槽宽:垂直型埋刮板输送机Z型(含环型)埋刮板输送机5港口吸粮机额定生产率P800 t/h注:1、同一产品单元、产品品种的产品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 2、臂式斗轮堆取料机可覆盖同规格型号的臂式斗轮取料机和臂式堆料机,反之不可;3、门式斗轮堆取料机可覆盖同规格型号的门式斗轮取料机,反之不可。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

    3、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审查部主任单位: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40号83号信箱邮政编码:430063 电 话:027-86563365 传 真:027-86534380电子信箱:whptc联 系 人:刘志平成员单位: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52号100007联系电话:010-64018780传 真:010-64052252kezhengping闫淑卿国家矿山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洛阳市涧

    5、西区重庆路4710390379-640878420379-64279395kjzj2002赵 坤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等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意见和建议,组织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装卸机械产品

    6、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

    7、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名称”栏填写“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式”

    8、栏按表1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

    9、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批批检验是指在试生产期间生产的全部产品进行检验),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

    10、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

    11、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

    12、.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港口装卸机械产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港口装卸机械产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

    1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14、,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

    15、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

    16、械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产品标准JT/T 563-2004GB 14734-2008港口浮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相关标准GB/T 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6067 -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5905-19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 12602-19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安全技术规范GB/T 11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JT/T 93-2008港口装卸机械电气设备安装及检测规范JT/T 622-2005港口装卸机械 电气安全规程JT/T 90-2008港口装卸机械风载荷计算及防风安全要求JB/T 5000.3-1

    17、998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焊接件-船舶及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JB 7326-1994 斗轮堆取料机安全规范JB/T 7328-1994斗轮堆取料机验收技术规范JB/T 4149-1994 臂式斗轮堆取料机 技术条件GB/T 14695-1993臂式斗轮堆取料机型式与基本参数GB 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JB/T 8849-2005移动式散料连续搬运设备 结构设计规范GB/T 10595-2009带式输送机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焊接件GB/T 13561.5-1992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斗式提升机JB/T 3926.114-1999垂直斗式提升机GB 50270-1

    18、998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13561.4-1992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埋刮板输送机JB/T 6132-1992埋刮板输送机 安全规范GB 10596.1-1989埋刮板输送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GB 10596.2-1989埋刮板输送机 技术条件GB 10596.3-1989埋刮板输送机 试验方法GB/T 14741-1993港口吸粮机技术条件GB/T 14742-1993港口吸粮机试验方法GB 13561.2-2008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气力卸船机GB/T 2888-2008风机和罗茨风机噪声测量方法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 1236-19

    19、76通风机性能试验方法GB 12138-1989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3 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必备的检测设备1 生产设备(1)剪板机(2)钢材预处理设备(3)压力机或折弯机(4)平板机(5)弯管机(6)切割设备(等离子切割或氧乙炔切割等)(7)焊接设备(焊机、烘箱、焊条保温筒等)(8)机加工设备(车床、

    20、铣床、钻床、刨床等)(9)大型加工设备(立车、镗床)*(10)起重设备(应与产品单元相适应)2 工艺装备(1)结构焊接专业工装 (2)齿形样板、样块*(3)扭矩扳手 (4)涂装设备*(5)装配用工装(与产品单元规格相适应)(1)计时器(2)测温仪(3)转速表、兆欧表(4)声级计(5)照度计(6)硬度计(按图纸要求配备)(7)经纬仪(8)常规量具(卡尺、直尺、百分表、千分尺等均备)(9)水准仪(10)漆膜测厚仪(按图纸要求配备)(11)无损探伤仪*1.生产设备(3)压力机或折弯机*(5)弯管机*(6)下料切割设备(等离子切割或氧乙炔切割)(7)焊接设备(焊机、烘箱、焊条保温筒)(8)机加工设备(

    21、车床、铣床、钻床、刨床)*(9)大型加工设备(立车、镗床等)(应与产品单元规格相适应)(10)热处理设备*(11)起重设备(应与产品单元规格相适应)2.工艺装备(1)结构件焊接翻转装置(2)门架、臂架、轮架焊接专用工装*(3)扭矩扳手(4)齿形样板、样块*(3)转速表(4)兆欧表(5)声级计(6)清洁度测量装置*(7)硬度计(按图纸要求配备)(8)漆膜测厚仪(按图纸要求配备)(9)万能材料试验机*(10)经纬仪(11)常规量具(卡尺、直尺、百分表、千分尺等均备)(12)水准仪(13)无损探伤仪(14)静平衡试验装置*(15)粉尘测量仪*(2)压力机(3)折弯机(4)切割设备(等离子切割或氧乙炔

    22、切割)(5)焊接设备(焊机、烘箱、焊条保温筒)(6)机加工设备(车床、铣床、钻床、磨床、刨床)(7)卷板机(8)料斗钻孔模*(9)料斗成型模*(1)硬度计 (按图纸要求配备)(2)游标卡尺 (3)钢尺(4)百分表 (5)声级计 (6)粗糙度测定仪或样板(7)漆膜测厚仪(按图纸要求配备)(8)测温计(2)折弯机(3)锻压机*(4)压力机(5)机加工设备(车床、铣床、钻床、磨床、冲床)(6)切割设备(等离子切割或氧乙炔切割)(8)轮轴压装机(9)弯曲模具(10)焊接专用夹具(1)硬度计(按图纸要求配备)(3)钢尺(直尺)(6)金属测厚仪(9)水准尺(1)普通车床、钻床、刨床、铣床、镗床(3)剪板机

    23、(4)钢板校平设备(5)压力机或折弯机(6)弯管机(7)切割设备(等离子切割或氧乙炔切割)(8)焊接设备(焊机、烘箱、焊条保温筒)(9)斜架平台车结构焊接专用工装设备(10)卷扬机底架结构焊接专用工装设备(11)热处理设备(12)车轮组装配专用工装(13)扭矩板手(14)装配用起重设备(与产品单元规格相适应) (1)声级计(2)温度计(3)经纬仪(4)水准仪(5)电子秒表(6)钢卷尺(7)塞尺(8) 常规量具(卡尺、直尺、百分表、千分尺等均备)(9)硬度计(10)超声波测厚仪(11)压力表(12)弹簧测力计(13)拉力传感器(14)转速表(15)绝缘电阻测量仪(16)接地电阻测量仪(17)兆欧

    24、表(18)漆膜测厚仪(按图纸要求配备)(19)无损探伤仪*注:1、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以及检测设备,其数量、规格、能力范围及精度等能够满足生产取证产品的要求。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2、外协加工件可不配备带*号的设备。5.3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表4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项目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检验项目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资料检查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中5.3试验证书检查GB/T 17495-1998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JT/T 563-2004的引用标准)中5.6.5随机文件检查GB/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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