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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三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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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三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1、一、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这里所说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指不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相应资质,是指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承包、承租有关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2、所需要的资格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发包或者出租的,实际上是一种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两种: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 本条规定的法

    3、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承包关系或者租赁关系。2.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因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得到的不正当利益。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就不必予以上述行政处罚。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4、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区分违法所得的数额,规定了两种不同幅度的罚款;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应当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应当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也要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除予以生产经营单位罚款处罚外,对于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也要同时予以处罚,数额不低于一万元但不超过二万元。5.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

    5、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损失方可以要求作为发包方或者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连带责任对于责任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责任方式。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责任人都需要对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为由只承担自己的责任。(2)连带责任对权利人保护得更为充分。连带责任给了权利人选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在某个或者部分连带责任人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全部债权并不受到威胁。(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责任人不能约定改变责任

    6、的性质,对于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根据本规定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这一违法行为,首先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7、产统一协调、管理。在责令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的同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罚款处罚。一般来说,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即可,可以不再予以罚款处罚;违法情节较为恶劣,甚至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以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予以罚款处罚,罚款的数额,生产经营单位是在五万元以下,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一万元以下。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纠正违法行为,则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

    8、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对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罚款处罚的规定。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促使其守法生产经营。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本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

    9、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目的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如果各方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不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就可能因为责任不清或者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而酿成生产事故。各方依法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各自的职责;指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确保法律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落到实处,才能有效保证同一作业区域内的生产安全。符合 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既

    10、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不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而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均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从数量上来说至少有两个,包括两个和两个以上。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1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同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有本条规定违法行为的,首先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即责令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事,而应当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不允许其违法状态继续存在下去。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包括由行政执

    12、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恢复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是“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还有权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即由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一种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是一种供选择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等情况决定是否以罚款处罚以及罚

    13、款的具体数额。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卒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或者说能力罚,它不是永久性剥夺被处罚人已经获得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而只是暂时性限制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如果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不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则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直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场所和员

    14、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对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

    15、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罚款处罚的规定。此外,本条还对原法条作了文字修改。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违反以上规定,就应当依据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员工宿舍分开,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生产经营场所的员工宿舍的出口符合紧急疏散的需

    16、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将堵塞的出口腾空,将封闭的出口打开,等等。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现实危险性比较大,甚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则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不采取改正措施,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17、商店、仓库以及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都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

    18、上出于过失,如果是故意,则构成其他犯罪;二是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二是行为人客观上违反了消防管理规定,并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三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两种犯罪中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严重后果的发生在主观心态上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则可能是故意。对于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才构成这里的“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面积四公顷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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