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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管理相关事项重庆市户籍管理政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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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管理相关事项重庆市户籍管理政策Word下载.docx

    1、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年的人员;()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夫妻两地分居时间满年,男年满周岁以上,女年满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视其接收地

    2、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入户手续及程序()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在职人员,调入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审批。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批。()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配偶系农业人口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规定及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三)专业技术人员

    3、、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户口迁移符合在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家属“农转非”应优先办理。()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年满三年的人员;()获得县以上(含县)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主研人员;获得县以上(含县)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及选拔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工龄年满十五年,任县(处)级及其以上职务、大型企业中层以上职务、中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对工龄满十五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工龄满十五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正科级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十年以上,评聘了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评聘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龄十年以上的党政管理干部或虽不具备中专学历,但工龄十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职称的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干部以及不具备前述规定条件,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在校生十九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农转非”;子女全部在农村的,允许其中一名未婚子女随迁;病残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男性六十周岁以上、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上)可以随迁。、入户手续及程序申报家属

    5、“农转非”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市人事局、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审批。各级公安部门凭“农转非”审批表,填发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四)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入户对象及条件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户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男性年满周岁,女性年满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

    6、所)的人员;()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入户手续及程序()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劳动局批签,各级公安部门凭市劳动局出具的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给予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工作转移到主城区(同上)以外的区县(自

    7、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批签,并出具入户通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凭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入户通知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业户口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二、婴儿随父随母落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入户对象及条件 ()年月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随父或随母的户口性质而确定。()对以往出生并要求随父落户的周岁以下

    8、(在校生不超过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落户,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入户手续及程序:()年月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 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结婚证、母亲户口性质、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户口登记审查属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落户的,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常住户口性质证明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入户手续。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9、. 入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周岁,女性超过 周岁的年老者或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需投靠的子女入户。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性质、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四、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规定 、入户对象及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勤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

    10、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接收因其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处入户、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入社会人才集体户,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电大、职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其他急需紧缺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并有突出成绩

    11、的;带有产品、项目、技术、资金,并确有真才实学的;其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特殊专门技能的;()由单位集体户口迁出,流动到无集体户口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入户手续及程序 ()在社会人才集体户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引资证明及与单位;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招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入户人员,需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和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协议书,并由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证件审查,签署意见后,

    12、交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受理后,在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的备注栏中签章。()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之间或本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办理入户手续,不再办理准迁证。主城区(同上)外进入主城区(同上)或跨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经落户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中,系“五大生”就业后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应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入户通知(以下简称

    13、入户通知)、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迁入地按如下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毕业后原户口与接收单位系同一区县(自治县、市)或同属近郊主城区(同上)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迁移证直接入户。 毕业生跨区县(自治县、市)迁移或进入主城区(同上)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和准迁证、迁移证入户。()农业户口毕业生经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招收就业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户口性质证明、学历证明等证件,报接收单位所在

    14、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非农业集体户口,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五、科技人才入户规定 、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和回国留学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不再申办暂住证,并免缴“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入户手续及程序: ()在常住地入户的,申请迁入人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

    15、性质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学历;荣誉称号;享受政府津贴;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证书手续材料,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申请在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的,按照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手续程序办理。六、持“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才,办理户口相关规定凡持有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员,不愿迁移户口的,可凭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后,不再办理暂住证,并免缴暂住证工本费和治安管理费;愿意迁来入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在子女入学、入托时,

    16、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待遇。七、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规定 我市主城区内(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南泉镇、花溪镇范围)(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未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的企业(单位)下列非农业户口人员,因人事档案无管理单位、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可入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技校毕业生和有技术专长在我市就业后失业,其户口在学校或单位的人员。()各类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关系无落户处所,户口在原所在单位的人员。 ()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且接收单位无集

    17、体户的人员。 () 主城区内(同上)的技校、中专校(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户口仍在学校的毕业后,毕业后在主城区内(同上)的前述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主城区(同上)内的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的,毕业后到主城区(同上)外(含市外)就业,其户口又不能从技校、中专校迁往就业地区或就业企业(单位)的人员。()主城区(同上)外(含市外)户口在技校、中专校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学校两年以上的人员。()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从市外引

    18、进的有技术专长(指技师及高级技师)的人员。 ()主城区(同上)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兼并、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企业或又在主城区(同上)内非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凡申请委托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的人员,须持下列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办理新身份证的照片;申请人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系在该企业(单位)就业的证明;申请人与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在市内工作的,必须出具工作单位的证明;在市外工作的,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派往何单位工作的证明及其他与申请落户相关证

    19、明材料。 ()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重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签署意见。 ()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内人员,经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渝中区公安分局张家花园派出所)进行入户审查后直接入户;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外的,经张家花园派出所审查后,报渝中区公安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再凭准迁准、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属技工学校定向招生,毕业后分到无集体户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由学校组织学生按上述手续、程序办理社会劳动力集体

    20、户落户手续。 ()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期限为两年,限期内落户人员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体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八、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入户规定 凡在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的街道、镇(乡)从业的本市或市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法人,在渝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本地三年累计上缴万元或连续经营五年以上,每年上缴税款万元以上或一年内上缴税款达万元的,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市农业户口的,可申请人转为城镇户口。以此类推,按超过上缴税款额度相应增加入户人数。 ()私营企业,已被确定为我市高新技

    21、术企业,并在本地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可申请人入重庆市城镇户口。 ()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履约守信,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至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市农业人口的,可申请至人转为城镇户口。申请入户人员必须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法人向单位、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地的街道、镇(乡)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单位、企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的证明;()迁入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地的户口性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迁入人员的固定住所

    22、证明;()单位、企业就业人员招聘书、劳动合同、学历、职称证明或系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的证明;()申请业主的配偶和周岁以上周岁以下的子女迁入,还必须提供结婚证明和学校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报入户审批表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入户地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九、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 来渝投资、兴办实业和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并已在个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申请迁入人员须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性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村(居)民

    23、委员会证明、结婚证及暂住证明等相关手续。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十、小城镇户口迁移规定 我市主城区外所有镇(乡)及主城区内的江北区的鱼咀镇、复盛镇、五宝乡;南岸区的长生镇、迎龙镇、广阳镇;沙坪坝区的陈家桥镇、曾家镇、虎溪镇、西永镇、土主镇、青木关镇、凤凰镇、回龙坝镇、中梁镇;九龙坡区的西彭镇、白市驿镇、铜罐驿镇、陶家镇、巴福镇、走马镇、金凤镇、含谷镇、石板乡;北碚区的复兴镇、柳荫镇、三圣镇、偏岩镇、静观镇、水土镇、石坝乡、皮家山乡;大渡口区的跳蹬镇等个镇(乡),全面实施了户籍制度改革。凡在上述镇(乡)有本人合法的

    24、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在该镇(乡)入城镇户口:()投靠镇(乡)职工居民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以及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镇(乡)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镇(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镇(乡)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镇(乡)居住的农民,因土地已被部分征用或人多地少未分承包地的。()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要求为其大陆亲属办理小城镇户口的落户人员。 申请办理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

    25、由户主(或本人)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务工、经商、聘用书、落户人员的户口性质证明、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十一、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计划招生新生录取、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规定(一)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我市技工学校均招收城镇户口及农业户口的青年学生。招收的非定向学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招收的定向学生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技校录取的定向新生户口迁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技校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

    26、学生,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录取通知书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农业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将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农转非)送市计委审核签章后,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毕业分配学生的户口迁移。 招生学校将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名单造册送市劳动局审核后,由市劳动局发给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录用报到通知单(报到联)、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迁

    27、入通知单(入户联)。学生凭以上手续到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报到。由有关单位凭毕业生的入户通知单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二)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及毕业分配户口迁移 、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 ()对经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中专学校招生录取的新生,迁出迁入地派出所凭重庆市招办开具的录取通知书,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迁出及迁入地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及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迁

    28、入迁移手续。 ()常住户口在我市近郊主城区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在办理户口迁移从年起,凡属我市近郊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高新区、北碚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巴南区)(下同)生源的,被我市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一律不迁户口;学生毕业就业后,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录取重庆主城九区外及非本市生源新生的,其户口迁移仍按原规定办理。、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 ()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近郊九区(同上)就业入户的,凭国家统一制发的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若毕业生须由市级主管部门再次安排到直属单位,或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派遣到相关部门、教委派遣到所辖单位的,可依据上述部门开具的干部(人事)关系介绍信);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重庆市教委统一印制并盖章签发的重庆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单(蓝色)(印章全称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专用章”)“二证一单”,到毕业生就业单位或父母所在地入户以及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社会人才集体户。 ()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主城九区(同上)以外的其它区、县(自治县、市)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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