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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工程项目设备运输和吊装管理办法DOC 39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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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工程项目设备运输和吊装管理办法DOC 39页Word格式.docx

    1、4.1 大型设备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大型设备:a) 单次吊装的工件重量为80吨及以上;b) 卧式安装长度大于40m的设备;c) 立式安装高度大于60m的设备或结构;d) 其它承包商建议并经业主批准的特殊设备。4.2 运输吊装等级运输吊装等级划分参见附件1 。4.3 起重机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际相关设计和制造标准的任何固定的或可移动的起重设备。4.4 起重机托排起重机下(包括车轮、履带、支腿等的下部)用于分散或均布载荷,提高地面承载能力的设施。一般指经核准的、能重复安全使用的枕木或较厚较大面积的钢板及其组合体。4.5 起重吊装作业指设备或结构的装卸运输(现场或短途倒运)、吊装作业。4.6

    2、 设计型吊装需缜密考虑装卸运输、吊装工艺、作业过程及其细节的吊装工程。大型设备的运输、起重吊装属设计型吊装。4.7 吊索具指计划用于装卸运输、吊装作业的具有柔韧性的绳索。除非另有说明,在本文件中,吊索具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钢丝绳、钢链、天然纤维绳、人造纤维绳、绳夹、滑轮组、卸扣、吊装梁等。5 职责分工5.1 承包商a) 大型设备运输/吊装至少先于设备运输/吊装日60天(日历日),提交设备运输/吊装方案,方案的编制、承包商内部校核、审核、审批要求参见本管理办法第7章、附件14和SH/T3515-2003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一般型设备的吊装至少先于设备吊装日20天提交设备吊装方案,方案的

    3、编制、承包商内部校核、审核、审批要求参见本管理办法附件1、附件4和SH/T3536-2011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所有吊装记录卡由承包商内部审查并保存,但随时接受业主的抽查。b) 对于大型起重机(指起重量在250吨级及以上的起重机)或大型运输车辆(指额定载重量在100吨级及以上的运输车辆),至少先于起重机具或运输车辆进场日30天(日历日),提交拟进场的主要起重机具或运输车辆技术文件复印件和进场申请单。申请单见附件6。主要起重机具或运输车辆的技术文件和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 使用说明书、起重性能表;2) 性能试验合格证;3) 年检合格证;4) 起重机/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档案(档案

    4、内容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5) 提供强制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证明文件。c) 桅杆式起重机的技术文件参见本管理办法第9.1节。d) 起重机具/运输车辆按批准的进场路线、时间进场,并停放在预定的位置。起重机/运输车辆进场的运输作业不得损坏沿途的道路、桥梁、通讯等设施。e) 至少先于起重吊装人员进场日30天(日历日),提交拟进场的主要起重吊装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资历证明文件的要求内容见附件8,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吊装责任工程师;2) 吊装工程师;3) 起重工(含信号工);4) 起重机操作员。f) 承包商必须根据审批的吊装方案对需要进行地基处理的区域实施地基

    5、处理。g) 吊装机具现场组装1) 按计划的时间在业主批准的场地进行组车作业;2) 组车前,应确定地基承载能力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采取铺设托排等适当措施;3) 吊车的组车必须与制造说明书一致;4) 桅杆的组装按SH/T3515-2003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执行。h) 起重机性能检验和试验承包商须对入场的所有起重机的各项性能按照本文件第9章的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i) 吊装机具退场1) 对于桅杆式起重机和大型履带式起重机,承包商应至少先于拆机日5天(日历日)提出拆机和退场申请,申请单见附件7。在完成既定的吊装任务后,承包商应按批准的日期和路线拆机和退场;2) 对于汽车吊和小型履带式起重机,承

    6、包商可根据需要灵活退场,若业主另有要求,应按业主的要求退场。3) 起重机退场的运输作业不得损坏沿途的道路、桥梁、通讯等设施。j) 确保起重吊装人员的资历符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k) 确保起重吊装机具符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l) 确保起重吊装作业的准备、实施、退场等过程符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m) 保持按本管理办法形成的任何文件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大型吊装文件必须归档长期保存。5.2 监理对属于所辖单元的所有大件运输吊装施工负有与其它施工同样的监理责任,除非合同另有其它明确的规定。5.3 业主各职能部门5.3.1工程建设部a) 综合协调管理项目大件运输吊装;

    7、b) 组织研究和制定项目大件设备运输吊装管理规划、施工合同策略等文件;c) 参加大件运输、大件吊装工程一体化项目的招评标、合同谈判、合同变更处理等工作;d) 组织制定项目大件设备运输吊装管理制度和程序;e) 负责项目总体进度计划中大件设备运输吊装部分内容的编制;f) 负责组织建立项目进度检测系统,指导承包商编制项目施工进度计划;g) 参加审查大件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周、月报;h) 参加大件承包商施工进度的管理考核;i) 组织大件设备吊装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j) 负责所有大件设备吊耳、吊盖设计图纸的审查和提交商务部委托制造厂制造加工;k) 组织制定大件设备运输吊装施工总平面规

    8、划和配合项目施工总平面的动态管理工作;l) 负责项目大件设备运输吊装施工界面和施工资源(包括人力和机具资源)的总体调度和协调。5.3.2PMTa) 组织实施项目大件运输吊装工程;b) 负责协调大件吊装承包商与本PMT所辖装置内施工承包商、运输承包商、设备制造商之间关系;c) 依据设计到图计划和设备到货计划,与大件吊装承包商协调,通知其及时编制相关吊装方案和计划,遇到问题及时通报工程部,协调解决;d) 负责所辖大件设备吊装施工方案和计划的审核;e) 负责所辖大件设备吊耳、吊盖设计图纸的审核;f) 负责所辖大件设备厂内运输(含二次倒运)的协调(包括协调落实道路运输条件、保存和保管条件、卸车条件等)

    9、;g) 负责所辖大件设备运至现场后卸车的组织和协调;h) 负责所辖大件设备吊装实施的组织、检查、跟踪落实。5.3.3QHSE部a) 负责审查大件设备运输吊装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中质量管理和HSE管理及安全技术措施内容;b) 负责监督检查大件设备运输吊装的质量管理体系和HSE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c) 负责监督检查大件吊装承包商大件吊装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5.3.4控制部a) 参加大件运输、大件吊装工程一体化项目的招评标、合同谈判、合同变更处理等工作;b) 负责审核大件工程施工进度款、工程变更和签证费用;c) 负责施工预结算工作。5.3.5合同采办部

    10、a) 负责及时向PMT及相关部门反馈大件设备制造、物流运输等进展信息;b) 负责协调大件设备制造的进度和质量问题,落实现场急需物资;c) 负责大件运输吊装施工招标和合同签订;d) 负责大件设备运输方案的备案;e) 配合PMT组织项目设备材料的进场及催交催运,满足现场施工要求;f) 负责物流、进口物资清关、仓储管理;g) 跟踪合同执行情况,组织合同变更、索赔、合同争议等问题的处理。5.3.6设计管理部a) 负责定期将大件设备的设计进度情况反馈给PMT、工程部等相关部门;b) 负责协调设计单位及时提交大件设备的制造、安装图纸、装置设备总平面与立面布置图、地下管网等地下设施布置图及其它与大件设备运输

    11、吊装施工相关的施工图纸;c) 负责协调设计单位对重要大件设备吊耳、吊盖设计图纸的确认、会签。5.3.7 行政管理部a) 负责项目大件运输吊装施工文档控制和档案管理;b) 负责业主方施工管理人员的后勤支持。6 管理要求6.1 运输吊装方案编制要求a) 承包商应首先结合业主提供的设备到货时间表、惠州炼化二期项目二级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吊装作业总体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整个吊装工程的施工规划、作业顺序和三级施工进度计划等,分析吊装影响因素;b) 小型吊装及一般型及以下设备运输不必编制单台设备的运输/吊装方案;c) 一般型吊装应针对每台设备制定吊装方案,方案编制按SH/T3536-2011执行;d)

    12、大型运输/吊装属设计型吊装,必须制定详细的运输/吊装方案,方案编制按本管理办法附件2、附件3和SH/T3515-2003执行;e) 40吨及以上设备在吊装前须填写附件5所示的设备吊装记录卡。6.2 运输吊装相关管理内容a) 方案审批流程按附件4执行;b) 监理及业主审查承包商提交的设备吊装方案,从承包商提交方案的次日算起,A类大型吊装30个日历日内审完(必要时A类方案由承包商组织专家组会审,业主及监理参加会审),B类和C类大型吊装20个日历日内审完,一般型吊装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随时抽查承包商的设备吊装记录卡;c) 监理、PMT、工程部及QHSE部负责审查承包商提交的起重机

    13、具进场申请单及主要起重机具的相关资料,以检查承包商的起重吊装机具符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从承包商提交申请单和资料的次日算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d) 监理、PMT、工程部及QHSE部负责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拟进场的主要起重吊装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以检查承包商的起重吊装人员的资历是否符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从承包商提交文件的次日算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e) 监理、PMT、工程部及QHSE部负责审查承包商提交的主要起重机具拆机退场的申请,从承包商提交文件的次日算起,48小时内完成,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f) 监理、PMT、工程部及QHS

    14、E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起重吊装作业的准备、实施、退场等过程符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g) 监理、PMT及工程部负责保存按本管理办法形成的任何文件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大型吊装文件必须归档长期保存。6.3 起重机具使用和检验的有关规定6.3.1 起重机和工具的检查和试验所有要求的检查,承包商必须按照检查的项目,首先进行自检,整改完后,报业主复检。所有要求的试验,承包商在试验前,提前24小时通知业主。检查的内容至少包含下列项目:a) 金属桅杆1) 金属桅杆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制造合格证; 制造图, 使用说明书; 材质合格证( 包括焊条、铆钉、螺栓) ; 制造工艺及质量验收技术记录( 包

    15、括焊工考试合格证) ; 载荷试验证书;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桅杆档案。2) 钢桅杆的制造和安装, 应按设计要求和国标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3) 钢管桅杆应使用低碳无缝钢管, 钢结构桅杆应使用低碳镇静钢或合金钢等焊接性能良好的钢种制造;4) 桅杆的使用应遵守该桅杆性能的有关规定。凡倾斜使用、底排下垫有滚杠或桅杆底部受有较大水平力时, 应在底部加封绳;5) 桅杆的组对应按安装说明书进行, 其直线度偏差不得大于长度的 1/1000 ,且总偏差不得大于20mm;6) 所有连接螺栓必须紧固, 不得有不满扣现象, 严禁使用材质不清、制造质量不合格的螺栓;7) 桅杆应定期进行检修, 刷油及润滑;

    16、着重检查主肢及连接件有无损伤或变形, 节点处的焊缝或铆钉, 连接板是否完好, 以及转动部分的磨损情况。发现缺陷必须消除,并将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入档案。b) 起重机1) 所有运抵现场的起重机,必须有最近的由起重机使用单位所在地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年检合格证明。如果年检合格证明已过期,则须补办,否则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2) 所有运抵现场的大型起重机必须执行入场检查。入场检查在起重机进场后的首次吊装作业之前进行,检查的内容见本管理办法的附件9 “起重机入场检查清单”,承包商须详细填写各项检查结果,并随时接受业主的抽查;3) 对现场组装的大型履带式或桅杆式起重机在组装完毕后,必须在现场进行检验和

    17、试验(检验和试验的程序和方式按GB/T 5905-2011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的规定执行),如需要时尚需取得起重机使用所在地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证,方可向业主申报入场检查合格证。c) 入场检查合格证通过入场检查的起重机由业主颁发“起重机入场检查合格证”,见本管理办法的附件10。注意:1) 大型起重机只有获得业主颁发的“起重机入场检查合格证”才能被允许使用;2) 业主颁发了“起重机入场检查合格证”,并不免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承包商的起重机操作员须在每次执行吊装前检查起重机的安全系统和工作系统,如果发现任何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承包商的吊装责任工程师。d) 吊钩1) 起重机吊钩必须是锻造件,并

    18、须经淬火和调质处理;2) 起重机吊钩必须有负载能力的验证证明书;3) 吊钩试验载荷按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选取,吊钩使用的安全工作负荷按制造商推荐的数据,承包商必须将上述试验证书和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复印件提交给业主;4) 在起重机进现场前60天内,每个吊钩须进行完全彻底的检查和必要的修理或保养,其任何组成部分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查和修理结果的详细资料复印件必须提交给业主;检查包括: 刮开油漆对吊钩的全空间曲面进行外观检查; 检查吊钩是否扭曲变形、挠度、翘曲、撞击伤痕; 有否磨损; 检查吊钩附属的防脱钩保险是否正常; 轻刨表面,用5倍放大镜严格仔细检查有无裂纹; 磁粉和着色

    19、渗透检查。5) 吊钩出现下列任何缺陷之一必须报废: 裂纹; 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初始尺寸的10%; 弯曲或扭曲超过吊钩未扭曲的初始平面10 ; 开口度比初始状态增大15%;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相关标准规定的其它情形。e) 吊耳及附件吊装之前,承包商的质量部门必须对吊耳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吊耳的尺寸和数量,所有加强部分,如三角筋、补强圈必须按图制作和焊接;2) 吊耳标高和方位,应与审定的方案一致;3) 吊耳及加强附件的焊接,应与审定的方案一致;4) 焊接检验记录;5) 吊装全过程中吊耳上方是否存在妨碍吊索具正常通过的物件(如平台梯子、吊柱、保温支持圈等)。对于检查出

    20、的问题必须详细记录,由承包商的吊装责任工程师督促整改。f) 吊索具1) 钢丝绳必须符合GB8918-2006 重要用途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2) 所有吊具必须有试验证书,并在低应力位置打上不易磨灭的尺寸和性能标记;3) 所有吊索具必须按照对应的标准进行有规律的检查,即进行经常性的、周期性的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吊索具应及时判废并清理出现场;6.3.2 起重机和工具的使用6.3.2.1 一般要求a) 在所有运输和起重作业中,起重设备的布置和运用必须与制造说明书、相关的制造标准和安全标准规定一致,超过规定或标准的严禁使用;b) 装卸运输、吊装所使用的设备如无制造商的书面许可,不允许承

    21、包商自行修理;所有的修理必须与制造商的说明书和规定相一致;c) 如果制造商的说明书无对应的说明,制造商指派到现场的工程师必须对缺陷进行确认和指导修理,并形成适当的文件和记录;d) 修理后的设备必须按制造说明书或GB/T 5905-2011作相关的试验,除非另有指导文件;e) 所有用于定型设计的起重机的部件,如履带、梁、吊臂和任何其它支持起重承载的部件,其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制造说明书规定的相应标准;f) 所有吊索具必须状况良好,具有可识别其尺寸和性能的永久专用标记,或经核准的印证;g) 业主保留执行监督的权力,若承包商不能提供相应的合格证和使用证,业主有权拒绝其进场使用,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非破坏性

    22、的对任何起重机及其部件进行检验或试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支付。6.3.2.2 起重机的使用a) 起重机机载负荷显示装置在所有的工作状态下为起重机显示所有有关的工作信息,必须完好,使用正常;b) 起重机固定操作或负载移动操作状态下,起重机操作参数的设置应与制造商推荐值一致;c) 起重机的操作半径必须预先进行实际测量,其机载显示装置的读数仅作参考;d) 起重机操作员只能根据信号工的指令并严格按照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吊机进行操作;e) 当风速超过起重机制造商的推荐值或在10.8 m/s以上时,不允许吊装作业;f) 用标志线圈定作业区,警示起重工在起吊期间与起吊工件保持规定的距离;g) 液压汽车式起

    23、重机原则上不允许用于负载时移位操作,除非经承包商的吊装责任工程师在下列条件下书面同意时适用:1) 起重机即将碾过的地面是坚固的水平地面或吊臂吊着的工件高度接近地表;2) 吊臂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作业;3) 负载能力、吊臂长度、行进速度、轮胎气压应在制造商推荐值的范围内。h) 起吊工件与起重机吊臂或其它部件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i) 起重机负载移动操作状态下:1) 负载与起重机吊臂或其它部件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2) 起重机负载移动前,起吊工件必须用缆绳加以约束或采取措施将其摆动控制在最小范围内。j) 起重机负载升降和移动时尽量平稳、缓慢,以将冲击载荷尽量减至最小的状态

    24、。6.3.2.3 起重机的支腿和托排a) 起重机的支腿须充分地伸出和展开在负载等级规定的位置,在任何起重作业前,起重机的自重必须从车轮移至支腿上(特殊类型的吊车如轮胎式起重机除外);b) 起重机托排或其它能均布荷载的设施必须习惯性地用于所有的吊装作业,除非通过计算确定地耐力能够满足要求并得到吊装责任工程师的认可;c) 在软质土壤条件下,须先按经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对地基进行处理后,方可在该处场地进行吊装作业;d) 一般情况下,起重机的支腿下应铺设钢托排或多层的枕木,使用的枕木,最小厚度200mm,并能均布负荷至土壤。其它材质的托排在使用前必须征得承包商吊装责任工程师和起重机操作员的同意。不允许使

    25、用多层的薄板作为分散载荷的托排;e) 支腿下的托排面积至少为支腿支撑块面积的4倍并能抵抗产生的弯曲应力。6.3.2.4 吊耳及附件a) 所有起重吊耳的设计,必须符合SH/T 3536-2011以及SH/T3515-2003或HG/T 21574-2008的要求;b) 为了避免由吊装引起的局部峰值应力在容器头部或基础环等吊点处造成的损害,吊装方案制定者在方案设计时,必须考虑容器从水平位置到垂直位置的旋转全过程的吊装应力应符合容器设计许用应力的限制要求;c) 吊耳的结构形式必须根据设备的特点及吊装工艺确定,重型反应器顶部单吊点宜选用顶板式吊耳,塔类设备的吊耳宜选用管式吊耳;d) 除非制造商或业主的

    26、设备管理工程师有其它的意见,吊耳应尽量与设备一并制造;e) 手工制作件或廉价随意购买的吊钩和拼接件,或由铸造毛胚、棒料加工而成的作临时替代使用的卸扣,或按这样方式加工的其它部件都不能用于大型吊装。6.3.2.5 吊索具及附件a) 应根据已审批的吊装方案,配备吊索具及卸扣、吊环、绳卡、倒链等附件;b) 露天堆放或无保护的碳钢吊索具和吊装器材不允许与不锈钢或其它非碳钢材质的设备直接连接;c) 吊索不得用于直接固定或捆绑钢结构或边缘锋利的构件,确有需要时须采取加衬垫等保护措施;d) 为避免吊索具直接接触拟吊装设备表面,造成污秽、擦伤、撞伤、应力集中损害,必须习惯性地利用软质材料或其它事先核准的物品保

    27、护设备;e) 起重装备(绳索、吊索、卸扣、平衡梁和吊钩等)在吊装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允许其上附有与吊装无关的赘物,赘物必须清离现场。6.4 吊装执行前的重要事项6.4.1 吊装人员承包商必须依照吊装方案配齐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承包商吊装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详见附件8。6.4.2 承包商吊装人员职责划分6.4.2.1 承包商吊装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详见表1:表1 承包商吊装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表层次 岗位职责决策层正、副总指挥全面负责吊装施工管理层吊装责任工程师方案实施工程的监督与技术指导机械责任人员起重机械保养运行的技术指导安全责任人员安全检查及监督质量责任人员吊装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28、与监督材料责任人员吊装工程所需原材料的检查确认指挥层 起重队长(施工负责人)负责劳动力组织、进度计划、施工安全质量方案编制人吊装方案编制及方案实施中的技术工作专职安全员吊装作业安全质量检查吊装指挥试吊和正式吊装作业指挥吊装副指挥试吊和正式吊装作业副指挥作 业层组长或岗长组织岗位作业起重工(含信号工)岗位作业起重机操作员起重机操作电工、钳工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监测员规定部位监测6.4.2.2 吊装责任工程师是吊装工作的关键人员,具体职责应包括:a) 对所有吊装操作的方案、计划编制、准备和安全执行负责;b) 对所有吊装作业符合本文件和附件负责;c) 对评估现场起重工和操作工资格和保证他们“是有资格的起

    29、重工或操作员”负责;d) 检查起重机操作员正确的设置起重机和操作半径。6.4.2.3 方案编制和审批人员职责划分详见表2:表2 承包商方案编制和审批人员职责划分岗位资格编制按本管理办法附件1执行现场调查和吊装机具调查和选用;编制吊装方案和吊装计算书;吊装方案交底;吊装方案的实施;提出补充方案。校核校核吊装工艺;校核吊装计算书。审核审查吊装工艺;审查吊装机具选择及布置合理性;审查吊装安全技术措施;审查进度计划、交叉作业计划;审查劳动力组织。批准吊装方案的最终确认、批准。6.4.3 吊耳设计荷载超过40吨的所有吊耳由负责实施该设备吊装作业的承包商负责作详细的设计,正式的吊耳图上必须有承包商的审核者对吊耳设计的审核和批准的意见和签名。吊耳设计须符合SH/T 3536-2011以及SH/T351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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