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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 资源ID:8666227       资源大小:513.50KB        全文页数: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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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1、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第一部分 总 说 明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实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安装、调试、工程咨询以及采购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

    2、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第四条 对外设计咨询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第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劳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的实际情况。它是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条 本制

    3、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七条 对外承包劳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劳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承包劳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承包劳务统计资料。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劳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劳务统计资料。三、企业负责本单位

    4、的对外承包劳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第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统计指标第九条 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一、承包国(境)外工程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二、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三、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工程项目。四、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

    5、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五、企业出口大型成套和机电设备,以收取服务费方式实施安装和调试的工程项目。六、承包外籍船舶的修理并以外汇结算的项目。第十条 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一、凡以收取报酬的形式向国(境)外政府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提供劳务服务的活动。二、派往国(境)外执行我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经济援助项目、驻外机构工程项目,从事设计施工和管理所需劳务人员的活动。三、向国(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在我国境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公司等机构派遣劳务人员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第十一条 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作为对外设计咨询统计: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的地

    6、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第十二条 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公布第十三条 对外承包劳务统计资料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等。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劳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一、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二、中央企业报商务部;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

    7、报同级统计部门;四、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第十五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经营资格”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仅报告企业(集团)总部及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 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由该子公司按属地化原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资料须经统计机构负责人、制表人签字(章)、加盖单位公章后方能报出。第十七条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8、第十八条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第十九条 商务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统计数据进行调整。第二十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2名以上(含2名)统计人员。第二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

    9、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二、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三、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第二十四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第二十五条 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对在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统计工作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

    10、应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五、揭发、检举违反统计法规的。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第二十九 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

    11、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窃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第三十二条 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

    12、04 690号)同时废止。第二部分 统计报表表式第三部分 主要概念和解释一、主要概念 (一)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实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安装、调试、工程咨询以及采购等相关活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为十一类:1房屋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服务业用房,仓库,办公用房,文化、体育、医疗设施及科学研究用房等。2制造及加工业项目:包括各类工业设备制造和加工业的建设。3石油化工项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生产及其加工工业的建设等。4电力工业项目:包括火电厂、水电厂及其他电业的建造和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等。5电子通讯项目:包

    13、括邮电、通讯、广播电视工程的建设等。6交通运输项目:包括铁路、公路、隧道、桥梁、码头、港口及河流改道疏浚等建筑活动。7供排水项目:包括水库、水坝和灌溉工程,各类水厂的建设,输水、排水管线的敷设等。8环保产业项目:包括污水(含工业废水处理)及垃圾处理厂建设,危险和废弃物处理(含化工品、核废料、石棉排除、除铅设施)等活动。9航空航天项目:包括各类航空航天工程项目的建设等。10矿山建设项目:包括煤炭、有色金属等各类矿山建设。11其他:包括其他土木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二)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

    14、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员按其从事的行业分为八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划分):1农、林、牧、渔业 2制造业 3建筑业 4餐饮业 5科、教、文、卫、体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M75、76、77;P;Q85;R类) 6交通运输业 7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其他 (三)对外设计咨询: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

    15、经济活动。(四)新签合同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合同的金额。(五)完成营业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作量。(六)派出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的人数。(七)期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的人数。(八)雇用所在国各类劳务人数:指报告期企业为执行国(境)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项目所雇用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项目管理、施工、后勤等各类劳务人员的数量。第四部分计算方法和原则一、新签合同额的计算方法和原则:(一)计算方法 1对外承包工程、设

    16、计咨询项目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金额统计。2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国(境)外政府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所签合同文本所规定的月工资标准乘以合同期限和人数计算统计。派往日本的研修生,其新签合同额以日本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本国平均生活水准乘以合同文本规定的合同期限和人数或按企业与国(境)外雇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金额计算统计。国境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雇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月工资标准乘以合同期限和人数计算统计。(二)计算原则 1企业必须根据项目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填报新签合同额,并以合同文本规定的正式生效日期为统计日期。

    17、2新签合同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项目合同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的,其新签合同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的,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3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新签合同额按其实际实施的部分计算统计。4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定项目合同,但施工地点在第三国的,则以施工地点为国别统计该项目。5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项目新签合同额按合同中所列实物的数量,乘以报告期内拟销售地市场价格并折合美元计算统计。6当年签定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报告

    18、期调整合同金额,并加以说明。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7报告期内对往年合同签定补充合同时,视同新签合同。8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与国(境)外业主签定合同的企业统计。9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二、完成营业额的计算方法和原则:1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完成营业额按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等计算统计。2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完成营业额按合同规定的劳务

    19、人员工资标准(包括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或按雇主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津贴和奖金等计算统计。1企业必须根据提交给业主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报告期项目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填报完成营业额。2完成营业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项目合同以非美元结算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的,其完成营业额按合同中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中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的,须按报告期第一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3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完成营业额按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统计。4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

    20、目,其完成营业额由项目实施企业统计。5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其完成营业额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三、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雇用所在国各类劳务人数的计算方法和原则:1派出人数按报告期实际派出的人数统计。2期末在外人数按报告期末实际在外的人数统计。3雇用所在国各类劳务人数按报告期末实际雇用的所在国家(地区)各类劳务人员之和统计。1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雇用所在国各类劳务人数以人作为计算单位。2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雇用所在国各类劳务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3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其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雇用所在国各类劳务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4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其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雇用所在国各类劳务人数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5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不包括企业在国(境)外与履行项目合同无关的人员,不包括执行国境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合同的人员。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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