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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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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1、备案号:J-20* 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20*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规范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civil building electric vehicles charging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前言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12119号文件“关于下达2012年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主编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

    2、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近年来国内各类充电设施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重庆市的地方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通过专家审查会定稿。本规范共分7个章节,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充电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监控及通信系统;建筑设备等。本规范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和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69号7楼,邮编:400015,电话:023-63601374,023-63635766

    3、;传真:023-63861277,网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 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审查专家:目录1 总则12 术语23 充电设备33.1 一般规定33.2 非车载充电机33.3 交流充电桩44 建筑64.1 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64.2 充电设备布置75 供配电系统105.1 一般规定105.2 负荷分级105.3 供电电源及电能测量105.4 低压配电136 监控及通信系统166.1 系统构成166.2 监控系统166.3 通信系统197建筑设备2

    4、07.1 给排水207.2 通风与空气调节207.3 电气20附录A 非车载充电机技术参数举例22附录B 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23本规范用词说明24引用标准名录2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3 Charging equipment33.1 General requireements33.2 Off-board charger33.3 AC charging spot44 Building64.1 Parking spaces for electric vehicles64.2 Charging equipment layout75 Power

    5、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105.1 General requireements105.2 Loadclassification105.3 Power supply andelectric energy measurement105.4 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136 Monitoringand communication system166.1 System structure166.2 Monitoring system166.3 Communication system197Construction equipmen

    6、t207.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207.2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207.3 Electric20Appendix A Technical parameters for off-board charger22Appendix B Technical parameters for AC charging spot2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2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51 总则1.0.1 为统一重庆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的技术要

    7、求,规范其设备选型和工程设计,保障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规范。条文说明: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电动汽车重要的载体,其普及率、实用性和互换性直接关系到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为规范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统一配置,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编制本规范,为充电设施设计提供技术保障。1.0.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地区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工程设计。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条文说明:新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和充电的专用停车区;已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宜

    8、通过技术改造措施,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和充电的专用停车区。1.0.3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1.0.4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42 术语2.0.1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铅酸电池除外)或其他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条文说明:广义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

    9、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电动汽车和非插电式电动汽车,本条中“电动汽车”指的是可以直接外接电源充电的“电动汽车”,不包括非插电式电动汽车。2.0.2 电动汽车停车位 parking space of electric vehicle用于电动汽车停放,并能够利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场所。2.0.3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2.0.4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

    10、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2.0.5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spot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2.0.6 充电监控系统 charging monitoring system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充电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电池的充电过程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2.0.7 供电监控系统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供电系统的供电状况、电能质量、开关状态、供配电设备运行参数等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2.0.8 安防监控系统 security monitori

    11、ng system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进行安全防范监控(包括对站内外重要区域的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等)的系统。3 充电设备3.1 一般规定3.1.1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充电环境,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车辆,以保证电能安全地从充电机传输给电动汽车。在正常或故障条件下使用,不应给周围的环境和人带来危险。3.1.2充电设备及其配套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淘汰产品。3.2 非车载充电机3.2.1 充电机输出直流电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特性及数量确定充电机的最高充电电压。2 充电机输出的

    12、直流电压范围宜优先从下列三个等级中选择:150V350V,300V500V,450V700V。3 充电机输出直流电压根据下式计算: (3.2.1)式中:充电机输出直流电压,单位为V;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串联电池单体数量;充电机输出电压裕度系数,一般取1.01.1;单体电池最高电压,单位为V。4 宜从电压优选范围中选择一组最高电压略大于的等级确定为充电机直流输出电压范围。3.2.2 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容量和对充电速度的要求,以及供电能力和设备性价比,在确保安全、可靠充电的情况下确定最大充电电流。2 充电机输出的直流额定电流应优先采用下列值:10A、

    13、20A、50A、100A、160A、200A、315A、400A、(500A)。3 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根据下式计算: (3.2.2)式中: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单位为A;充电机输出电流裕度系数,一般取1.01.25;电动汽车蓄电池组最大允许持续充电电流,单位为A。4 应从电流优选值中选择一略大于的数值确定为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3.2.3 充电机应具备下列功能:1 充电机应具有根据电池管理系统(BMS)提供的数据,动态调整充电参数、自动完成充电过程的功能。2 充电机应具有判断充电机与电动汽车是否正确连接的功能,当检测到充电接口连接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充电。3 充电机应具有待机、充电、充

    14、满等状态指示的功能。充电机应能够显示输出电压、输出电流、电能量等信息。充电机故障时应有相应的告警信息。4 充电机应具有实现手动输入的设备,以便对充电机参数进行设定。5 充电机应具备交流输入过欠压保护、交流输入过流保护、直流输出过压保护、直流输出过流保护、内部过温保护等功能。6 充电机应具备本地和远方紧急停机功能;紧急停机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7 充电机应具备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的功能,用于判断充电连接状态,获得蓄电池充电参数及充电实时数据。8 充电机应具备与充电区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用于将充电机状态及充电参数上传到充电区监控系统,并接收来自监控系统的指令。3.2.4充电连接器在不充电时应放置在人不

    15、轻易触及的位置。对于安装在室外的充电机,充电接口应采用必要的防雨、防尘措施。3.3 交流充电桩3.3.1 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宜采用220V或380V交流电压,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3.3.2 交流充电桩应具有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流电源的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外部手动设置参数和实现手动控制的功能和界面。2 应能显示各状态下的相关信息,包括运行状态、充电电量、计费信息等。3 应具备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出电源。4 应具备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应具备自检及故障报警功能。5 应配置交流电能表,对输出电能量进行计量。应具备IC卡读卡装置

    16、,实现充电控制及充电计费。3.3.3 交流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4 建筑4.1 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4.1.1 民用建筑的停车库(场)内电动汽车停车位的设置比例,应按照表4.1.1执行。 表4.1.1 停车场电动停车位设置比例区域范围设置比例(%)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行政区域范围。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

    17、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木耳镇行政区域范围。30其他区域20条文说明: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停车位设计要立足于电动汽车产业现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超过50万辆,占乘用车市场的8%左右;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占乘用车市场的20%左右。为鼓励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主城区新建民用建筑停车场电动汽车

    18、停车位按30%设置为宜,主城周边及郊县按20%设置;充电设施投入按实际需求量配置,地区划分参考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发201068号)。4.1.2 民用建筑的停车库(场)内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快速充电区,快速充电区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4.1.3 民用建筑停车库(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应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区,集中充电区充电停车位数量不得大于50辆,室内电动汽车停车区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执行。条文说明:首先从节能和节约投资上,电动汽车停车位集中布置并靠近配电

    19、室,供电线路最短,电力损耗最小;对于大型停车库(场),配套服务的范围较大,电动汽车停车位集中布置将造成停车后步行距离较长,给使用带来不便。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5.1.1条防火分区划分规定:“对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停车库,最小防火分区面积为2000m2”,根据电动停车位平均占用面积估算,每个防火分区可满足50辆停车位,同时参考5.1.3条规定:“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墙进行分割。”因此本条规定每个电动汽车停车区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50辆。4.1.4 大型停车库(场)应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区,并靠近停车库(场)出口处。充电停

    20、车位应优先布置在室内车库中。4.1.5 电动汽车停车区的设置宜靠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4.1.6 机械提升停车装置,不宜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4.1.7 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区别与其它停车位的明显标识。4.2 充电设备布置4.2.1 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以便于使用和管理。4.2.2 充电设备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条文说明: 一般的充电设备没有防爆结构,防爆级别、组别均不能满足爆炸危险环境场所使用。所以充电设备及电气线路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4

    21、.2.3 充电设备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4.2.4 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4.2.5 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厕所、浴室等场所的正下方,安装电气设备的功能用房不应与上述场所贴邻。条文说明:根据多年来的经验总结,电气设备设置在厕所、浴室等场所的正下方,由于防水措施未做好,或预留孔未堵塞好而造成渗水,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或造成电气短路火灾事故。4.2.6 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4.2.7 充电设备布置应便于车辆充电,并应缩短充电机输出电缆的长度,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布置在相邻车位中间。

    22、如图4.2.7-14.2.7-3所示。 停车位 充电设备图 4.2.7-1 充电设备布置示意A停车位 充电设备图 4.2.7-2 充电设备布置示意B 停车位 充电设备图 4.2.7-3 充电设备布置示意C4.2.8 充电设备的布置应靠近充电车位以便于充电,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净距不应小于0.4m。同时要采取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条文说明:充电设备一般布置于充电车位旁边或一端,考虑其周边设置防撞墩(围栏)的需要,同时为保证充电时操作人员的安全工作空间,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边界线应保持足够的距离,该尺寸不应小于0.4m。室外充电设备设置遮雨棚,该距离应适当增大。4.2.9 充电设备

    23、基础应高出停车位地坪20cm及以上。必要时可在充电机附近设置防撞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8m。应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立面,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5 供配电系统5.1 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10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5.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设计方案。5.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5.1.4 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便于管理和维护。5.1.5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24、范GB 50052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5.2 负荷分级5.2.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主要用电负荷包括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桩、监控系统、通风装置、其他动力设备及照明等。5.2.2 负荷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充电设施监控系统的用电为二级负荷。2 其它负荷为三级负荷。5.2.3 方案设计阶段可根据电动汽车停车位进行负荷估算;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负荷计算。条文说明:在用电负荷不具体、不明确的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估算的方法,根据我国电动汽车的发展趋势,民用建筑中适当提高电动汽车车位的比列,按车位数量确定负荷容量,这种方法简单实用。需要系数法计算较为简便,用

    25、电设备数量较多时,计算结果较为准确,一般计算结果比实际大15%左右。经全国各设计单位长期、广泛的应用证明,需要系数法能够满足设计要求。5.2.4 单相充电桩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5.3 供电电源及电能测量5.3.1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将电源供电线路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电动汽车充电区布置。条文说明: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将配电所、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负荷中心的位置,可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电压质量、节省线材,这是

    26、供配电系统设计时的一条重要原则。5.3.2 监控系统的服务器、计算机宜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供电。其容量宜按3 kVA冗余配置。条文说明: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宜设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站内监控系统的需要。其容量宜按3 kVA冗余配置。以预防停电、电网品质等原因而影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5.3.3 属于三级负荷的设施宜由单回路电源供电。5.3.4 民用建筑充电设施总容量在250kW以上时,宜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充电设施总容量在250kW以下时,采用交流380V 电压等级供电。条文说明:本条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

    27、VA及以上时,宜以10(6)kV供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供电。5.3.5 交流充电桩应采用220 V或380V电压等级供电。直流充电设施宜采用380 V电压等级供电。条文说明:交流充电桩是为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电源装置,一般容量为37kW,所以采用交流电压220V供电的居多。非车载充电机是为 电动汽车蓄电池提供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的装置,非车载充电机容量较大,所以采用交流三相380V供电。5.3.6 供电电源电压偏差、频率偏差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5.3.7 民用建筑充电设施配电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充电

    28、设施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抑制措施,将注入公网的谐波限制在规定范围内。5.3.8 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规定。5.3.9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动汽车充电机产生的谐波分量,应符合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 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和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 17625.6中的规定。2 应增加充电机整流装置的脉动数。3 低压配电系统中应设置有源滤波装置。4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

    29、的供配电系统,应选用D,ynll接线组别的配电变压器,且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高于70。条文说明:第4款 变压器二次侧负载产生的三次及其倍数次谐波会在D,ynll接线组别变压器的一次侧形成绕组内环流,故可有效地防止此类谐波经变压器传人一次侧的电网中。也正因为如此,这种变压器的一次绕组将可能出现更高的温升,故应适当降低其负载率。5 改善三相用电设备的平衡度,使三相负荷平衡。6 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应配置电抗器。条文说明:第6款 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所选用的电抗器应与工程中所针对的谐波数相匹配。5.3.10 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应符合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规定。5.3.11 电测量装置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的变比宜选择在额定运行时标度尺的2/3左右处。5.3.12 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根据实际用电负荷选择,应保证最大电流不超过电能表的额定最大电流,经常性负荷电流不低于电能表标定电流的20%。5.3.13 计量仪表的设置应满足测量和计量仪表的配置要求,详见表5.5.13。 表5.5.13 测量和计量仪表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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