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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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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docx

    1、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第一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目录: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1-10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1-2二、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2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2-4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4五、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4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5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5-7八、出口企业退(免)税办税员管理7-10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基本规定10-31一、“免、抵、退”税的概念10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基本要素10-11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11-13四、“免、抵、退”税的计算举例13-16五

    2、、免税进口料件处理的两种办法:购进法和实耗法16-17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17-20七、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期限20-21八、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21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特殊规定21-31(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小型企业、六类企业的管理规定21-23(二)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规定23-25(三)委托代理出口的有关规定26(四)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或供应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27(五)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规定27-30十、其他有关规定30-31 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见国税发【1994】031号)对出口货物退(免

    3、)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具体计算、期限和地点及预算级次作了明确规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税收新情况的不断变化,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也正在不断地改革、补充和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将更加与国际接轨,从而使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做到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根据现行退(免)税政策规定,我国出口退(免)税的主体主要包括: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4.特准退(免)税企业。这类企业有:(1)将货物运出境

    4、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7)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以上四类企业是今年新外贸法实施之前,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范围。新外贸法实施后,出口退(免)税的主体扩大到了个人。5.个人。新外贸法中“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对

    5、外贸易经营者的主体范围扩大至个人,也就是说个人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即可从事外贸经营业务。出口退(免)税政策与此相适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也由原来的外贸公司、内、外资生产企业和其他特定退税企业扩大至个人。但从事外贸经营的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二、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

    6、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或因限制出口而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都可以办理退(免)税。但办理退(免)税必

    7、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条件对出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

    8、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如通过监管仓出口货物,报关进监管仓后如不离境还不能退税)。即将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虽然是在国内报关转厂(转给下一环节企业继续深加工出口),但由于转厂产品最终还是要离境的,所以,海关一直视同出口管理,税务也即将视同出口管理。(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文件暂未下发,待正式文件下发时,再另行通知,现仍执行免税政策。)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

    9、物。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否则,不予办理退(免)税。(二)特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

    10、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3、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并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5、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6、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8、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

    11、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9、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三)享受出口免税的货物范围按现行规定,我国对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4、增值税有关征税文件规定的免税货物,如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等。这类货物不分境内境外销售一律按规定免税。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计提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5、生产企业

    12、(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消费税产品,一律免征消费税。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包括出口离岸价、货物购进金额、组成计税价格、出口数量等,具体根据实际的情况分别确定。我国目前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单价作为计税依据,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出口离岸价作为计税依据。五、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是税务部门为了严格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堵塞漏洞,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对出口货物退(免) 税及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偷、骗税或涉嫌偷、

    13、骗税疑点,按规定须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的,应移交稽查局按税务稽查的有关规定处理。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是指由于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需要,出口企业需要办理一些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的单证、证明,或出口企业遗失了某些退(免)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出口货物退(免)业务的有关证明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等。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14、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精神,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对有关购销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等4个单证实行备案管理。(一)备案方式 1.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纸质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备案: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第二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

    15、(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

    16、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2.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1)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

    17、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2)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二)备案要求1.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文件规定的不尽一致,如果出

    18、口企业确实无法提供与文件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对于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四)出口企业未按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

    19、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五)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八、出口企业退(免)税办税员管理 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办理退(免)税认定变更,凡未及时办理变更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一)办税员的确定办税员是专职办理企业出口产品退(免)税业务的人员。办税员

    20、的设立、审定和培训由经贸主管部门和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负责,并由税务部门培训后方可办理企业出口产品退(免)税业务。凡有出口产品退(免)税业务的各类出口企业都必须配置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办税员。(二)办税员的要求1、环境要求出口企业领导要大力支持办税员依法行使出口产品退税职权,办理出口产品退税业务,切实解决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为办税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2、素质要求(1)办税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局观点,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2)办税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自己的税收理论知识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熟

    21、练掌握出口产品退(免)税基本技能和计算方法,做好本职工作。3、工作任务(1)按照国家出口产品退(免)税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工作必备手续;(2)根据本企业出口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出口产品退税政策正确计算和及时申报出口产品退税额;(3)及时编报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月报表等退税机关要求上报的报表;(4)建立和健全出口产品退税的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帐表;(5)做好出口产品退税档案立档、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工作;(6)做好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日常检查和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同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搞好出口产品退税检查工作;(7)做好出口退(免)税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防范出口骗税行为发生。4、工作

    22、内容(1)办税员必须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规定,办理本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含变更和注销登记)、收集并审核退税单证、退(免)税申报、各种退税证明、清算、检查等各项与出口退(免)税业务相关的工作;(2)按照出口产品退税登记的条件、内容、要求和程序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3)办税员要做好出口产品退税申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强与储运部门协作,及时取得出口产品报送单;要加强与业务部门协作,及时取得出口产品销货发票和出口产品进货发票;要加强与结算部门和开户行协作,及时取得出口产品结汇水单和国外运、保费单据;要加强与国家外

    23、汇管理部门协作,及时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要加强与委托企业协作,及时取得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要加强与企业部门协作,及时核实企业会计帐务处理与出口产品退税单证的准确、一致性;(4)出口产品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以后,按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收集各种退税单证,审核合格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生成申报数据,打印申报表,附送有关单、证、票等证明文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稽核签章后报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5)会同税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对企业出口产品退税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重点针对退(免)税单证的合法有效性、退税企业资格、退税产品范围、贸易方式、退税依据、适用退税率、涉嫌骗税、有关

    24、会计核算及其他问题进行检查;(6)编报出口退税报表,作到口径一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印章齐全、手续齐备、报送及时,并附送简要的文字说明;(7)做好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工作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要把自己经管的出口产品退税的各种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归类、装册、立档后妥善保管;要建立出口产品退税档案调阅制度,严格出口产品退税档案借阅手续,慎防遗失出口产品退税档案;要参考国家档案管理局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出口产品退税档案销毁制度,并报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不得提前销毁或积压出口产品退税档案;办税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调换新的办税员时,要在其主管领导的监督下与新接任的办税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5、,交接前已办理的出口产品退税由原办税员负责,交接后办理的出口产品退税由新办税员负责。原办税员在未交清工作之前不得离职。(8)办税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具体方法,明确管理任务,建立管理秩序;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法规政策,对由于不正确执行出口退税规定或认真审核造成退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办税员的权限及职责1、出口企业办税员必须相对而言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企业不得任意变更、调换办税员,需变更、调换办税员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的,原办税员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2

    26、、办税员专司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工作,有权要求企业其他职能部门提供办理产品退税必备的表、证、帐、簿等详细资料,检查、核实企业出口退税产品范围、出口数量、收汇额、进货价格、退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和退税额等内容,企业其他职能部门不得无故拒绝。3、办税员对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工作负有责任,必须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借故推诿责任。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基本规定一、“免、抵、退”税的概念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27、;“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独立核算;二是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是具有实际生产能力。具体包括: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全部实

    28、行“免、抵、退”税办法;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不征不退)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生产企业四类视同自产产品(包括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的产品;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产品出口;委托加工收回产品);3、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

    29、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税种“免、抵、退”税只涉及增值税一个税种,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四)“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正确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基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如为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原来的“免、抵、退”税计税依据是海关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货物离岸价,由于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离岸价经常与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不

    30、一致,给“免、抵、退”税计算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新的“免、抵、退”税办法规定的计税依据改为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出口货物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则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则在下次申报退税时予以调整。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比较复杂,这是免抵退税办法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当期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的计算过程比较复杂,需先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通过当期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比较大小,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及计算免抵税额;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将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进成本;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还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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