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管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落实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使水土保持监测更好的为控制管道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结合项目经理部工作实际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监测,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措施
2、及其防治效果进行监测,并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主体工程安全的角度提出相应对策和措施的过程。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按照招标管理办法通过委托谈判的方式确定。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施工阶段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项目(分)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所承担的各类油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中水土保持监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项目经理部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各方实施;(二)负责对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工作过程质量的检
3、查和绩效监控,建立、维护相关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数据库;(三)配合造价管理处与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的合同谈判;(四)负责对违反监测合同和项目经理部有关规定的水土保持监测行为和监测机构进行处理;(五)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关事宜。第八条 计划处负责落实水土保持监测费用。第九条 造价管理处参与水土保持监测合同谈判,对水土保持监测费用进行合理控制。第十条 项目(分)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协调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与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签订水土保持监测合同,并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二)组织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表、重大水土流失事件报告、年度监测
4、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的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质量安全环保处;(三)负责向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计划等资料;(四)负责处理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五)审批监测人员变更申请;(六)负责组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的归档工作;(七)负责做好工程建设相应的协调工作,组织召开监测工作现场启动会,为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八)负责提出、上报违规监测行为和监测机构的处理意见;(九)负责对水土保持监测机构阶段性工作成果和付款申请进行确认,以及监测进度款的支付。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为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5、机构,受项目(分)部的直接领导,同时接受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环保处的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招投标文件和水土保持监测合同组建现场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二)负责根据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及水土保持设计资料和工程施工计划,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报送项目(分)部审核;(三)负责现场监测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监测设施正常发挥作用,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四)负责协调组织召开监测工作现场启动会;(五)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开展现场监测,编制并按期向项目(分)部报送监测季度报表、重大水土流失事件报告、年度监测报告和项目监测总结报告;(六)配合做好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检查;(七)全程参与水土
6、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报告等,配合评估工作的开展;(八)负责监测成果及资料的归档工作。第三章 管理程序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通过国家审批、项目开工之前,采取委托谈判方式确定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第十三条 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甲级资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应至少具有水土保持监测乙级资质。第十四条 采取委托方式确定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的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推荐受托单位,招标管理中心上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第十五条 根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意见
7、,造价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项目(分)部进行合同谈判,并负责合同审批与变更流转、合同归档、合同统计跟踪及合同关闭。第十六条 项目(分)部负责与监测服务商签订水土保持监测合同。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在接到委托书后,应及时开展相关资料收集工作,由监测技术负责人主持制定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并于项目开工前15日内,报项目(分)部审批、备案。监测实施方案应明确监测内容、手段和方法、人员组织、监测成果、进度安排等。第十八条 项目(分)部应在开工前对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按要求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第十九条 开工前,项目(分)部协调
8、监测服务商组织召开监测工作现场启动会,并邀请项目(分)部、EPC(施工)服务商、监理服务商参加,明确监测工作任务,协调各方关系。第二十条 监测实施阶段(一)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应按照监测实施方案,在监测工作启动后1个月之内完成监测点位布设及其设施建设工作。确因主体工程建设进度调整及季节影响,经项目(分)部认定后,监测设施建设可顺延。(二)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应按照水利部有关文件要求和监测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定期报送监测成果。(三)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以及水土保持
9、工程设计、水土保持管理方面的情况;重点监测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取土场、弃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四)水土保持监测必须实行驻点监测。项目监测技术负责人应至少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并具有管道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测经验;同一项目的驻点监测人员至少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五)工程建设期内必须全程开展监测。正在使用的取土场、弃渣场的取土、弃渣量,正在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况,至少每10天监测记录一次;扰动土地面积、水土保持措施拦沙效果等,至少每1个月监测记录一次;主体工程建设进
10、度、水土流失影响因子、植物措施生长情况至少每3个月监测记录一次;遇暴雨、大风等情况应及时加测。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发生后1周内应完成监测。(六)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应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报送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表,同时应提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因降雨、大风或人为原因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及危害事件,应于事件发生后1周内报送有关情况;每年12月31日之前报送项目年度监测报告。以上报告(表)应按要求报项目(分)部,并抄报质量安全环保处。(七)项目(分)部应按以下要求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书、报告表:1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项目(分)部向项目所在流域机构报送
11、,同时抄送项目所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跨越两个以上流域的,应当分别报送所在流域机构。2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项目(分)部向批复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3报送的报告和报告表,要加盖监测单位和项目(分)部公章,并由监测技术负责人签字。(八) 监测实施过程中,若管道线路路由变化超过50%,重要位置的取土场、弃渣场增加30%以上,或管道路由调整后大量穿越国家级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要水源地时,监测服务商应补充监测实施方案,经项目(分)部认可后,按要求开展相关监测工作。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专项验收阶段(一)管道工程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监测服务商应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水土
12、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并报送项目(分)部,同时抄送质量安全环保处。(二)监测服务商应与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技术评估单位加强沟通,确保监测总结报告的各项监测指标与技术评估报告相协调。(三)项目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后,监测服务商按照方案设计水平年继续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应在监测期结束后1个月之内,向项目(分)部、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年度监测报告。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监测工作的过程中应遵循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在监测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项目经理部得到了经济效益,项目经理部将根据其建议所产生的工程节省额的大小给予适当的经
13、济奖励。第二十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各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的监测行为,质量安全环保处有权现场出具处罚决定,或根据项目(分)部上报的处罚意见对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进行处罚。处罚决定将记入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数据库,作为委托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 未经项目经理部书面许可,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拟定的不可替换人员,确需调整时应事先书面报告项目(分)部批准。违反下列条款时,项目(分)部报请质量安全环保处后,可进行如下处罚:(一)未经批准更换监测技术负责人,罚款2万元人民币;(二)未经批准更换其他不可替换人员,罚款5千元人民币/人次;(三)不可
14、替换人员更换超过三分之一时,委托人同时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六条 发现现场监测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坚守岗位,未按工作规定开展监测工作,每发现一次,项目(分)部报请质量安全环保处后,扣除监测人违约金人民币 1万元,并通报批评该监测单位。第五章 附 则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2001年1月31日发布);(三)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