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经济1403,目录,中国反垄断,01,02,中国反垄断现状,中国反垄断分析,contents,什么是垄断?,垄断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1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垄断(独占),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与买者垄断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垄断行为,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2、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垄断行为,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行为,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能力,对市场中的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公平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垄断行为,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
3、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也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中国垄断现状,分类:(1)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2)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3)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如协议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垄断的危害,1、造成市场经济畸形发展,行政垄断更成为深入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阻碍2、垄断行业天然带来暴利,造成垄断行业高收入,分配严重不公3、垄断行业
4、特别是行政垄断行业排斥竞争,必然带来经营管理的低效率,并且严重损害资源 优化配置。,破坏了人类进步与生存的竞争机制,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什么是反垄断?,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垄断与竞争天生是一对矛盾,由于缺少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加之缺乏有力的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垄断性行业的服务质量往往难以令人满意,经常会违背市场法则、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反垄断势在必行。,反垄断的意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中国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作效率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提高国际竞争力,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商务部反垄断局 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发改委价
5、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负责与价格有关的反垄断执法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机构的设立,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中国反垄断措施,2007年8月30日,酝酿十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出台,为我国的反垄断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大多数国家基本一致,中国反垄断法确立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法律的出台,中国反垄断成果,商务部反垄断局 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可口可
6、乐收购汇源案,2008年9月,全球著名可口可乐公司斥资179亿港币,收购汇源果汁,并将收购计划提交反垄断审查。最终在商务部两次反垄断审查中,该计划被否决。否决三大理由:(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最终,双方尊重商务部的决定,收购计划搁浅。,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随着国内国际对于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情况的关注度持续加大,“中国
7、式反垄断”已然进入新常态。,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举例谈:汽车行业的反垄断,2005年,2008年8月1日,2011年3月7日,2012年,2014年4月10日,2013.3.31,反垄断局针对汽车行业进行调查业内人士透露,有关部门实际上从2011年就已经组织了大量人力,借助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术机构的力量,对汽车市场这些问题做过大量研究,在一些地方进行过尝试性执法。,发改委:加大对汽车业反垄断力度确定了整车销售价格、售后服务、拒绝交易三个反垄断的重点,将制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制定固定或者变更销售价格,比如汽车价格变动幅度、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协议、协同行为等。,发改委:未对汽车进行反垄断立案传闻称
8、,发改委委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对汽车产业进行反垄断法调查。后国家发改委内部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发改委反垄断局并未对汽车进行反垄断立案。确定垄断行为,需要大量的时间。,发布国内常见车型零整比系数研究成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在京联合发布国内常见车型零整比系数研究成果,首次披露了18种常见车型的“整车配件零整比”和“50项易损配件零整比”两个重要系数,2014年6月,多家车企被约谈商务部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地区封锁行业垄断问卷调查的通知。多家国内车企的相关负责人被约谈,相关处罚结果或将出台,反垄断调查已经进入落地阶段,2014年6月30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征求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
9、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要鼓励汽车维修配件自由流通,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有品牌、商标或标识的独立售后配件;鼓励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转售、提供原厂配件,2014年7月31日,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说明以后汽车企业对经销商管控会弱化,将来可能出现一家4S店可以同时卖多个品牌,不再受授权 和品牌管理办法的约束,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无疑强化了厂商的
10、垄断地位,反垄断法实施当时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陈效禹曾表示: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将对汽车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其中,进口车涉嫌纵向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区域销售等多项违法现象。,2014年8月,2013年7月,新华社刊发相关报道新华社“新华视点”发出一篇名为进口汽车:市场垄断的“重灾区”?的报道,引发舆论热议。,2014年2月,反垄断局官员表态2014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表示,正在对汽车配件纵向垄断案做外围调查。,整车配件零整比4月1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在京联合发布国内常见车型零整比系数研究成果,首次披露了18种常见车型的“整车配件零
11、整比”(以下简称“零整比”)和“50项易损配件零整比”两个重要系数。结果显示,在18个车型零整比系数中,最高的为1273,也就是说如果更换该车型所有配件,费用相当于购买12款新车。,国际上通行的零整比2比1或3比1。,2014.4 沃尔沃,旗下车辆的全部易损配件更换后均享有24个月质保服务,并且全部采用原厂配件;新车在原有3年不限里程的质保基础上,增加了1年质保服务,变为4年不限里程质保服务。同时,基础保养费用以及易损件更换费用也进行了下调,2014年 英菲尼迪/雷克萨斯/讴歌,推行4年/10万公里免费保修保养,2014.7.1 奔驰,为回应国内汽车行业反垄断调查,继7月1日下调售后服务价格后
12、,北京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再次宣布,从9月1日起主动调整部分维修配件的价格,平均降幅达15%。而就在不到一个月之前,奔驰才对外公布了“星徽保养菜单”,大举下调维修保养服务价格,平均降幅为20%,2014.7.25 捷豹/路虎,在克莱斯勒反垄断事实已被查明的同时,8月5日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宣布对部分产品和配件在中国市场的价格进行调整,如大灯、外后视镜、起动机等在内的145种高价值高保修率零配件的价格将下调20%。虽然主动降价,但是此次克莱斯勒将被处罚已成定局,2014.8.5 克莱斯勒,对旗下3款车型厂商指导价格进行调整,2014.7.26 一汽-大众 奥迪,将于8月1日起下
13、调国产车型的原装备件价格,“零整比”也随之降低,2014.8.6 发改委,2014年8月6日,发改委还透露,已经完成了对日本12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案的调查工作,并将依法进行处罚,被约谈车企及整改情况,目录,中国反垄断,01,02,中国反垄断现状,中国反垄断分析,contents,中国反垄断分析:,1.反垄断的积极作用,2.反垄断的漏洞和负面作用,3.新形势下的反垄断,反,1.反垄断的积极作用,1.反垄断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反垄断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3.反垄断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新闻一:
14、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反垄断风暴步步紧逼的情况下,奔驰算是“醒悟”得比较早,在7月初,其就下调了保养费用,而到了 8月3日,奔驰第二次宣布,将从9月1日起主动调整部分维修配件的价格,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奔驰已两次下调保养和售后零部件价格,但这并未阻挡住反垄断部门对其的调查取证。8月4日,上海市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所属的反垄断局组织力量,对奔驰上海办事处,以及苏州、无锡、丹阳等5个城市的奔驰经销商进行反垄断调查。而此前唯一没有“入围”反垄断调查范围的德系豪华车品牌三强之一的宝马,也已进入相关部门的约谈程序。8月7日,宝马(中国)公关公司向媒体发布了一篇名为宝马售后服务强化“透明度”和“
15、开放性”的公关稿,文中提道:“宝马宣布,8月11日起,进一步下调原厂零部件的批发价格,包括车身、压缩机、发电机、电瓶和刹车盘等在内的2000余件产品,平均降幅达20%。”这样积极的态度,与之前力图与垄断撇清关系的奔驰如出一辙。除此以外,7月25日,捷豹路虎宣布下调旗下3款产品价格,平均下调了20万元;7月26日,一汽大众奥迪宣布,将主动下调国产车型原装配件价格,下调比率或达38%;8月5日,克莱斯勒中国宣布调整部分产品及零配件价格,最高降幅6.5万元。,案例一:新书限折令,2010年1月8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三个协会发布了国内图书出版发行业第一部行业规范
16、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该规则中,相关条例规定:出版一年内的新书进入零售市场时,必须按图书标定实价销售,网上书店或会员制销售时,最多享受不低于85折的优惠幅度。此规定也被业内称之谓“图书限折令”。,限折令是一种垄断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中的八五折限价规则,违反反垄断法的多项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不利于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图书市场竞争秩序,因而是无效的。首先,八五折限价规则的实质是一种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其次,八五折限价规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第三,八五折限价规则不利于强化同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违背了行业自律规则只能律己、
17、不能律他的本质属性,压抑了市场公平竞争。,启示,从案例一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反垄断不仅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公共利益,同样也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创造了和谐的竞争环境。,2.反垄断的漏洞和负面作用,1.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2.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是太强。,3.造成设备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从反垄断法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道。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如对行政性垄断单设一章,明文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偏向保护等。而反垄断
18、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行政垄断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的行政垄断并不会长期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可能成为执法重点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价值取向的偏差以及期望的不合理,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太强,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中,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和法律实务界的建议,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是规则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
19、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表明,竞争法设计的基础就是垄断经济学,经济学论证了反垄断的必要性和法律赋予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必要性。如果脱离经济学的支持,竞争法就成了无本之木,科学性失去了根据,很容易在各种利益的左右下成为政府任意干预经济的工具。而法律实务界提出的建议对中国立法尤其重要。中国以往很多法律,在起草和出台时宣称广泛吸取了各方经验,但一旦付诸实践,就暴露了难以操作的问题,然后只好借助于已被认为有“越权”之嫌的司法解释。有时候法律前脚才出台,法务界后脚已经在催促司法解释跟上了。这说明中国立法技术尚待提高,也反映了中国立法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轨。为了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20、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实务界的意见。,豁免制度的不合理性(比如之前的新书限折令),我国垄断协议豁免的具体情形从反垄断法第15条可知,我国垄断协议的豁免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中小企业垄断协议。是指中小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而达成的某种限制竞争的协议。给予中小企业垄断协议的豁免在一定程度可以给中小企业上提供保护伞,防止过度竞争。第二,经济不景气垄断协议。经济不景气垄断协议的豁免曾是许多国家应对经济危机的有力措施,现在一些国家比如日本这种协议的豁免已经不复存在。但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其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三,合理化垄断协议。是指为达成第15条第1款第2
21、项规定的协议。这些协议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但并不达到“严重”限制竞争的程度且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四,公共利益垄断协议。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垄断协议。公共利益的范围主要包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第五,出口垄断协议。即第15条第1款第6项情形,为商品出口环节为增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而达成的带有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通过上述介绍,不难看出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豁免的规定内容较广,但是也存在着规定过于笼统的不足。如对于合理化垄断协议没有限定对象也没有说明具体条件;中小企业垄断协议中“中小企业”、“严重”经济不景
22、气的标准界定不明;公共利益垄断协议中“公共利益”内涵难以把握等。如此抽象的规定加大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擅断。另一方面较多的抽象性词语具有不确定性,可能成为某些企业不合理实施垄断协议豁免牟取私利的借口。并且,相关配套制度出台较缓,客观上制约了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开展。其次,我国对于垄断协议的豁免程序没有详细规定。目前国外大多数国家豁免程序主要有事前申请模式和事后审查模式。事先申请模式是指企业在实施已达成的垄断协议之前,先向反垄断主管机关提出豁免申请,反垄断主管机关在审查合格后才批准对该垄断协议实行豁免。德国、日本、欧盟是事前申请模式的代表;事后审查模式的代表是美国,在相关人员向执法机构检举
23、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执法机构或法院才介入审查,而垄断协议的实施者获得豁免并不以向反垄断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为前提。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制尚处于建立阶段,相关执法机构没有足够的执法经验,若采取事后审查模式既可能会放任许多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垄断协议的实施而造成对相关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又可能使一些符合豁免条件的垄断协议因担心受到事后追究而不敢实施。且事后审查以法院为中心,对法官要求较高,我国法官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因此建议我国采取事先审查模式为宜。,3.新形势下的反垄断,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特征及其绩效与工业经济条件下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些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这些变化对各
24、国政府的反垄断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于2007年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它能否有效地规范网络信息产品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既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网络经济与工业经济有何不同?,网络经济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形态。在网络经济条件下:(1)市场竞争已经主要不是商品价格的竞争,而是知识、技术和创新能力的竞争;(2)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产品的差异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结构的变化也越来越快;(3)产品的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导致了超边际定价的可能和“赢家通吃”的网络效应,即虽然研发的投入常
25、常十分巨大,但是产品复制的成本却极低,而消费者一旦选定了一个网络,就极易形成锁定效应;(4)技术的互补性和多元化导致其不可能由单一市场主体所掌握,技术和研发的合作(集中是合作的高级形式)成为了创新的常态。,以上种种,都对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静态的、结构主义的、价格主导的反垄断审查机制发起了挑战。,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上的静态的、结构主义的和价格主导的反垄断审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经济时代动态的、行为主义的、研发主导的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发展要求。为此,在明确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框架仍然能够对网络型市场和网络型产品一般适用的前提下,需要对具体的操作细节加以改良和优化。这意味着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淡化相关市
26、场的界定,弱化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指标的作用,更多地考虑“创新”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单边效应,并积极引入创新型的效率抗辩法律制度。但是有必要指出的是,新的分析思路并非在集中的反垄断控制上更加宽松了。考虑这样一种情况:两家拟进行集中的企业在类似的领域都拥有很强的研发能力,但是在当前的产品市场下并不是重要的竞争者。从静态的价格竞争角度出发,并没有理由阻止两家企业集中;但是如果这两家企业是唯一两家能够进行特殊的创新投入的企业,那么毫无疑问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会质疑该项集中的合理性。因此这种新的审查机制的主导思想并非是放松反垄断执法的力度,而是平衡集中短期价格效应和长期创新效应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适应现代网络经济的要求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