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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县土城市广福国民小学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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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县土城市广福国民小学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docx

    1、台北县土城市广福国民小学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臺北縣土城市廣福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95.06.修正通過第 一 章 總則第一條 臺北縣土城市廣福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為執行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使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有所遵循,與保障並尊重教師,基於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專業自主決定及行為,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及學校章則之規定。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教師:指專任教師、依法聘用之兼任、代課與代理教師及其他專業人員。二、教育活動:由教師安排之教學及其他相關學習課程或活動。三、家長會:指家長會長及家長代表相關人員。四、家長:指學生之父母、監護人及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2、。五、管教措施:指為達成教育目的,而處理學生行為問題,並使教育活動順利進行之措施。第三條 為導正學生行為,學校、教師及家長應依法共同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與家長發生爭議之調處、行政救濟與司法訴訟,學校應積極協助及處理。第四條 教師進行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作為,得協調家長配合,必要時,得移請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之。第五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與管教,應依學生身心障礙之情形,另為妥適之處理。第六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二、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三、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四、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適用。五、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3、六、配合學生心智發展及個別差異。七、必要時,得要求家長到校共同處理,並遵守正當的法令、章則、程序執行之。八、學生身心有特殊狀況時,學校應主動向學生及家長進行了解。第 二 章 輔導與管教措施第七條 教師應依相關法令、章程,並循專業原則,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前項輔導如需專業協助,得請學校給予協助。第八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洩漏。第九條 對於表現優良之學生,得請學校給予下列獎勵:1、 依本校榮譽制度辦法給予獎卡。2、 獎品、獎狀、獎章、獎學金。3、 公布或報導優良事蹟。4、 與師長合影留念。5、 其他特別獎勵。第

    4、十條 學生發生影響其身心發展之行為、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等行為,學校及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學生之行為嚴重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通知家長到校,並會同家長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委員會)協調處理。第十一條 學校及教師對學生之輔導與管教,可參考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參考表(附件一)及(附件二)及廣福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流程圖(附件三),以採取合宜適當之管教方法。第十二條 學生於校外發生不良行為時,由訓導處聯繫家長到場協助處理之。其行為已達違反學校校規等相關規定,移請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之。第十三條 教師管教學生時,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

    5、表現等,得採取下列措施: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且該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時,需有家長陪同參與。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一)學校教育人員應從旁指導。(二)留置前,應經家長同意,家長應負接送學生之責任。四、調整座位。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勞動服務。六、道歉或寫行為自述表(知會監護人且內容不公開)。七、考量學生身心狀況,以站立方式反省,且以當節課為限。八、取消下課時間,但排除上廁所時間。九、責令賠償所損壞之物品。十、其他適當措施及特別處置。採取前述措施前,應視學生的狀況而作調整。第十四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學校或教師

    6、,得予以暫時保管,於適當時機返還學生,必要時,得通知家長領回。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應立即處置並向學校反應,由學校通知家長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五、其他違禁品。第十五條 學校為辦理學生重大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委員會設置、召集及議決悉依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其次亦可參酌國民小學依臺北縣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導實施要點辦理第 三 章 救濟第十六條 學校應依學校規模,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處

    7、理下列事項: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二、依第六條輔導與管教,家長所需之配合事項,但家長認為礙難辦理者。學生之申訴應由學生或家長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依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附件1 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參考表參考行為舉隅建議處理原則建議處理人員1.干擾教學2.上課不專心聽講3.上課不按時進教室4.上課未攜帶學用品5.不按時交作業6.與同學吵架7.無禮回應(老師或同學的話)8.歧視他人之言行9.罵髒話、吵鬧叫囂10.言行態度輕浮隨便11.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12.

    8、不聽班級幹部糾正勸告13.不履行班規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14.騷擾行為15.不當使用器材16.擔任班級工作不盡職17. 升旗或集會無故缺席18. 攜帶不當物品19上課不配合教學活動(或睡覺)經教師勸導,仍不服管教20.塗改成績、冒用他人簽名21上課不專心聽講,經教師提醒後,依然故我22作幣或違反考試規則23偷竊或欺騙行為24強借財物、拾物不送招領25玩弄消防、機電、監視等安全設施26打架、威脅恐嚇、勒索情節27非蓄意、非惡意破壞公物之行為28攜帶危禁品(香菸、小刀)29危險行為30性騷擾31逃課、逃學、不按規定進出校區32故意損害公物情節重大33盜拷出版品或販賣不當物品34對教職員不敬與辱罵、

    9、污衊師長且態度傲慢35嚴重暴力行為、集體鬥毆或毆打他人夥同外人進行暴力或破壞行為36蓄意、惡意破壞其他學生之物品,影響其他學生之人權37個別或成群對其他學生進行霸凌行為38攜帶槍械、毒品等危險物39飲酒、賭博、抽菸、嚼食、吸食或注射違禁品40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41其他經校務會議通過列入之行為1.善意提醒2.給予機會3.給學生說明解釋的機會4合議合宜的管教方式5確實執行管教過程6注意管教後學生心理的輔導7通知導師或行政人員到場協助8通知家長到校協助處理9另闢管教場所,避免當場處理學生10需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之11必要時得請專業心理輔導與諮商人員協助處理12處理人員需有相關之處理記錄1

    10、3教師注意個人安全以及所使用之字辭文句14不激怒學生當下的情緒15學生行為違反重大法令,必要時,先知會家長,並報警處理之。16可選擇之管教措施建議處理措施1制止不當行為2口頭勸告糾正3調整座位4道歉或寫行為自述表5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6代為保管物品7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8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9其他適當管教措施1事件發生,發現教師立即處理,情節輕微者由任課教師或導師處理。2教師進行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作為,家長應予協助配合,必要時,任課教師或導師得請家長到校協助處理。3處理無效或處理完畢情節重大者,需進一步輔導者,發現教師得請導師及輔導處人員協助處理。4處理無效或處理完畢但情節重大者,需進一

    11、步管教者,發現教師得請導師及學務處及輔導處人員協助處理。5輔導與管教之行為嚴重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通知家長到校,並會同家長會或獎懲委員會協調處理。附件二 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參考表建議處理類別教師輔導與管教處理原則(方法)學生行為舉隅處理人員類別一1. 善意提醒2. 給予機會3. 給學生說明解釋的機會4. 可選擇之管教措施 勸導改過 口頭糾正1. 輕微干擾教學2. 上課不專心聽講3. 不按時交作業吵架4. 無禮回應(老師或同學的話)5. 罵髒話6. 不聽班級幹部糾正勸告7. 不履行班規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8. 擔任班級工作不盡職9. 其他經校務會議通過列入之學生行為1. 任課教師2. 導師類

    12、別二1.善意提醒2.給予機會3.給學生說明解釋的機會4.合議合宜的管教方式5.確實執行管教過程6.注意管教後學生心理的輔導7.通知導師8.通知家長9.可選擇之管教措施除第一類別可選擇之管教措施外,得依專業自主判斷,選擇下列措施: 調整座位 以站立方式反省,且以當節課為限。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其他適當措施1.持續干擾教學活動的進行2.上課不專心聽講,經教師提醒後,依然故我3.應繳交之作業已達三次以上不按時繳交之記錄4.上課不配合教學活動(或睡覺)經教師勸導,仍不服管教5.對其他學生一再以謾罵方式對待6.態度散漫,不配合教師及班級的公約規定7.作弊(初犯)8.偷竊(初犯)9.其他經校務會議通過列

    13、入之學生行為1. 任課教師2. 導師3. 家長建議處理類別教師輔導與管教處理原則(方法)學生行為舉隅處理人員類別三1. 提醒學生修正不當行為2. 請班長通知導師或行政人員到場協助3. 通知家長到校協助處理4. 另闢管教場所,避免當場處理學生行為5. 需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之6. 必要時得請專業心理輔導與諮商人員協助處理7. 處理人員需有相關之處理記錄8. 可選擇之管教措施除第一、二類別可選擇之管教措施外,得依專業自主判斷,選擇下列措施: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勞動服務。 取消下課時間,但排除上廁所時間。 責令賠償所損壞之物品。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其他適當

    14、措施1.不斷干擾班級秩序,嚴重干擾其他學生受教權益2.持續性謾罵與批評3.與其他學生謾罵吵架對教師不敬4.歧視或欺負弱勢同學5.吸菸6.作弊(累犯)7.偷竊(累犯)8.非蓄意、非惡意破壞公物之行為9.暴力行為(言語威脅、恐嚇)10.攜帶危禁品(香菸、小刀)11.危險行為12.其他經校務會議通過列入之學生行為1. 任課教師2. 導師3. 家長4. 行政人員5. 專業心理輔導與諮商人員建議處理類別教師輔導與管教處理原則(方法)學生行為舉隅處理人員類別四1. 教師注意個人安全以及所使用之字辭文句2. 不激怒學生當下的情緒3. 立即請導師及行政人員協助4. 通知家長務必到校5. 需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

    15、之6. 學生行為違反重大法令,必要時,先知會家長,並報警處理之7. 處理人員應有相關之處理記錄8. 可選擇之管教措施除第一、二、三類別可選擇之管教措施外,得依專業自主判斷,選擇其他適當措施。1. 嚴重影響教學活動的進行2. 對教職員不敬與辱罵3. 嚴重暴力行為4. 蓄意、惡意破壞其他學生之物品,影響其他學生之人權5. 個別或成群對其他學生進行霸凌行為6. 攜帶槍械、毒品等危險物7. 危險行為8. 其他經校務會議通過列入之行為1. 任課教師2. 導師3. 家長4. 行政人員5. 專業心理輔導與諮商人員6. 警察(或警政人員)臺北縣土城市廣福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流程圖(附件三)處理人員依下列原則辦理:1. 善意提醒2. 給予學生說明機會3. 合宜的管理方式4. 請行政人員及家長協助處理5. 自我保護,安撫學生情緒6. 家長到校協助處理7. 尋求專業輔導人力支援系統的協助8. 比例原則9.平等原則10.程序正義原則11.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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