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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_3篇(共6页)4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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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_3篇(共6页)4000字.docx

    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

    2、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各级公安、工商、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或者控告,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

    3、保护。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监察管辖与职责第八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或者交由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第十条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

    4、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第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现场进行拍摄、录音,询问有关人员,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拒绝。第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坚持

    5、原则,秉公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披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为举报人员保密。第三章监察内容与方式第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内容是:(一)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二)招用劳动者情况;(三)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五)支付劳动报酬情况;(六)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员特殊保护规定情况;(七)遵守国家有关安置人员规定情况;(八)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九)遵守职业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十)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十一)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

    6、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年度检查等方式。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专项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第四章监察程序第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二)确定检查人员;(三)实施监督检查;(四)提出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7、进行日常检查和举报专查时,可以直接派出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照下列规

    8、定分别作出处理:(一)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改正,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改正;(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立案;(二)调查;(三)决定;(四)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五)送达。第二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

    9、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二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10、罚款。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国家职业培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有

    11、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劳动和社会

    12、保障行政部门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不能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该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的;(二)应当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三)向外界披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四)泄露举报人员的;(五)索取、收受被检查单位贿

    13、赂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业卫生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XX年3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同时废止。劳动保障监察在管辖范围上有何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地域管辖,即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实行级别管辖。(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2)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授权规定,威海市人民政府确定威海市属企业由威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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