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_2篇(共3页)1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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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_2篇(共3页)1500字.docx
1、湖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我国的广播电视发射机房是重要的信号发射基地,所以做好广播电视设施接地与雷电防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广播电视设施工作过程中要想最大限度的保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就必须做好广播电视设施接地和雷电防护工作。下文是湖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湖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境内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台、站,下同)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保护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2、负责全省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各行政公署和州、市、县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微波传送的路由上建造阻断电波传播的高层建筑物;(二)在架空传送线路两侧10米内爆破作业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三)在架空传送线路上搭瓜棚、晒衣物和拴牲畜;(四)擅自在架空传送线路上挂接喇叭或其他收听、放音设备;(五)截断台、站供水水源或者破坏供水设施;(六)在台、站专用公路两旁3米内取土或在路面设置障碍。第六条
3、在天线场地边界外500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易燃易爆或腐蚀性强的工厂、仓库。以天线场地边界为计算起点,不得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的建筑物。第七条在广播电视设施有关技术要求的范围内,架设高压线路,铺设电缆、管道,设置产生高频电磁场的设施,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损害广播电视设施的活动,均应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按照保护条例十三条规定,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应保护现场,立即通知该设施主管单位抢修。抢修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偿付。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
4、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凡违反保护条例第五、六、七、八、九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五、七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广播电视台、站的安全员或机线员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受损害台、站的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还应当赔偿损失。第十三条罚款应使用国家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并及时上交当地财政。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裁决。对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保护条例第十六执行。第十五条违反保护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广播电视设施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信号专用传输设施、信号监测设施。具体地说:(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