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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信用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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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信用贷款管理办法.docx

    1、城镇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乡个体商户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优化客户结构,培植优良客户群体,打造贷款营销的良好信用环境,根据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等制度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个体商户主要是指全县各乡(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本地户籍,在信用社(分社)辖内居住,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工业、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

    2、用户”是指因融资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操作程序向信用社提出申请,根据申请人的信誉状况、偿债能力、资产势力等情况,经信用社城乡个体商户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可的乡(镇)个体商户。第四条 评定信用户必须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并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 开展城乡个体商户信用贷款应坚持“风险可控、规模适度、专户管理”的原则;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的原则。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信用社。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县个体商户评级授信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城乡个体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指导,并成立乡(镇)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城乡个体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额度的核定工作

    3、。第八条 乡(镇)评定小组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干部和当地有影响、有实力、有代表性、对信用社有认识的个体商户及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贷人员等组成。第三章 评定条件及步骤第九条 信用户的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营能力。(二)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地,经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有效身份证件。(三)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且已在信用社入股。(四)在评定期内无不良贷款。(五)从事经营活动合规合法,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与检查。(六)无将贷款证出租、出借或转让的记录。(七)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八)农村信用社规定

    4、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信用户的评定步骤(一)宣传动员。(二)拟评级授信的城乡个体商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等级评定授信申请。(三)信贷人员调查个体商户的生产经营、资信状况、家庭经济收入等情况,并按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乡个体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要求收集信贷档案资料,填写调查表,提出信用等级初评建议。(四)评定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评定,确定相应等级,核定贷款额度,颁发贷款证。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的评定条件城乡个体信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信用户。(一)特级信用户条件:1、经营规模大,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2、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1年以上。3、偿债能力强,信誉好,无非正常负债。4城乡个体商

    5、户信用等级评定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在40%以下,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二)一级信用户条件:1、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2、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半年以上,且未在他行开立存款账户。3、偿债能力强,信誉好,无非正常负债。4城乡个体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得分在80-90分,且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家庭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上。(三)二级信用户条件:1、经营状况较好,盈利能力较强。2、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3个月以上。3、偿债能力较强,信誉较好,无非正常负债。4城乡个体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得分在70-80分,且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家庭净资产在10万元以上。(四)三级信用户的条件:1、经营状

    6、况一般,有一定的盈利能力。2、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3、有偿债能力,无非正常负债。4城乡个体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得分在60-70分,且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家庭净资产在5万元以上。第十二条 信用社逐户建立信用户档案,信用等级实行两年一评。第十三条 被评定的信用户名单在所在街道、场镇张榜公布。第四章 信贷管理及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信用社根据被评个人的信用等级、生产经营效益和资本缺口等情况,核定信用贷款额度,按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信用户分别授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均包含)以内的最高信用贷款额度。超出限额的根据该户家庭资产状况、信用程度以及信用社可用资金情况可申请最高限额抵押贷款。对信

    7、用户核定的贷款限额,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城乡个体商户信用贷款证制度,实行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第十六条 核发城乡个体商户贷款证时,信贷人员除在城乡个体商户贷款证登记薄上作好记录外,应及时建立城乡个体商户信用贷款管理台帐。 第十七条 个体商户贷款用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以及家庭消费类等贷款。第十八条 贷款的期限、利率(一)贷款期限。信用户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但最长限期不超过二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0岁;(二)贷款利率。对城乡个体商户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原则上执行

    8、同期同档次国家法定利率。若借款人在上一用信期限内,能保证按时足额付息,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无不良行为记录,则下一授信期限内,对其执行贷款利率较同期同档次国家法定利率下浮5%,以此类推,最高可下浮10%执行;(三)付息时间。对个体商户贷款实行按季结息,逾期按规定执行。第五章 贷款操作程序及规定第十八条 贷款操作程序(一)借款申请。城乡个体商户申请贷款时,持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填写申请书,并说明借款用途、金额等情况,申请办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信用社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资料,也不得重复履行贷款审批手续。(二)贷款发放。发放程序包括:贷时审查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借据登记台帐放款。1贷时审查的内

    9、容包括:审查借款人身份证,是否人、证一致;核实借款人身份证与贷款证,户名是否相符;核对借款人申请金额是否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审查借款申请期限是否符合实际,借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2签订借款合同。资料审核完毕后,门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书,按有关规定填写县联社统一制式的城乡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并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城乡个体商户贷款证登记薄,统一编制的合同号必须填入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3填制借款借据。资料审查、核对无误后,门柜人员依据城乡个人信用借款合同按有关规定填制借款借据。借款人(夫妇)必须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签名和盖手印。4登记台帐及贷款证。农村信用社应以户为单位

    10、设立城乡个体商户台帐,台帐登记由门柜人员序时完成。贷款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收回等情况应与农村信用社的登记台帐一致。5放款。会计人员凭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记帐联记帐,出纳人员按规定付款,谁借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第十九条 特别规定(一) 贷款发放不得突破信用社核定的该户最高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增加额度的贷款,应提供但保。(二) 贷款发放时,不得直接支用现金,应按相关制度规定,必须进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存款帐户。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条 贷款日常管理。对城乡个体商户信用贷款实行“专人专户”重点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台帐管理、接受个人贷款查询、个人信息的维护、贷款的正常回收管理等。对日常检查中发

    11、现影响到期还本付息的因素,应及时向信用社负责人书面报告;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变化要及时进行专题书面汇报。第二十一条 贷款动态管理。(一)城乡个体商户信用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应及时走访借款户,了解和撑握该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对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等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并取消其信用贷款资格。(二)信贷人员每季度应对所管片区贷款情况进行检查,对欠息、到期未能还本的贷款要以街道、市场、社区为单位填制贷后检查表。(三)贷后检查可结合按季(月)收息工作进行,检查报告须由借款人本人签字,并交由信

    12、用社负责人签注意见。第二十二条 贷款偿还管理。(一) 到期贷款通知。信贷人员要在每笔贷款到期三个星期之前,填制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借款人,一联发送借款人后取得回执。(二) 到期贷款处置。1先还后借。贷款到期后仍要周转使用的,应先还后借,重新办理借款手续;2借新还旧。原则上不办理借新还旧。若特殊情况,需要借新还旧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四)对逾期贷款,信贷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第二十条 贷款展期管理。原则上不办理贷款展期。若必须办理的,按以下要求办理展期手续:(一)提出展期申请。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农村信用社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二)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信贷

    13、人员对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提出书面意见,并按展期的规定和贷款审批权限办理;(三)借款人申请展期应凭“两证”办理;(四)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展期批准后,信贷人员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并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展期帐务处理。第二十一条 贷款风险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不良贷款管理。城乡个体商户信用贷款所形成的不良贷款,信贷人员要分析不良贷款增减变化原因和趋势,提出不良贷款清收、盘活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贷款收回管理。城乡个人还清全部贷款后,应登记贷款证,作好帐务处理,并登记城乡个体商户信用贷款管理

    14、台帐进入经济档案。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后,城乡个体商户贷款户的个人信息、运作流程、数据处理、风险预警等录入系统管理。第二十五条 城乡个体商户信用档案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一)信用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二)基本情况调查表。(三)户主及家庭主要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四)个体商户营业执照(复印附件)。(五)个体商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六)信用户入股证明资料(复印件)。(七)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八)信用户开户存款情况证明资料。(九)信用户不动产所有权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十)信用户信用等级评定

    15、结论通知书(留底)。(十一)信用贷款额度核定通知书(留底)。(十二)贷款申请书。(十三)信用社信贷人员贷款调查报告。(十四)信用社信贷人员放款责任书。(十五)信用社贷款审批记录。(十六)信用户借款抵(质)押担保承诺书。(十七)贷款抵(质)押物清单。(十八)抵押登记证明。(十九)城乡个人信用借款合同。(二十)贷款证书。(二十一)信用社借款借据(复印件)。(二十二)信用社贷款贷后检查记录。(二十三)贷款放、收台账。(二十四)保证合同或联保协议。第七章 其它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 个体商户联保贷款。参照农户联保贷款方式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文件规定,以片区、街道、市场为单位

    16、,实行联户联保方式发放。联保户数不得少于5户,联保金额不得超过各联保户授信合计限额,其联保户在联保总额内享受用信额度,其联保户之间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 关于个体商户联保贷款的贷款发放、贷款管理及办理程序参照农户联保贷款管理规定执行。第八章 贷款证年检及管理第二十八条 贷款证实行年度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适时作出调整。第二十九条 分为信用升级户、信用保级户、信用降级户、取消信用等级户、恢复信用等级户。其标准为:(一)经营收入明显增强或自有固定资产总值明显增大,上年实际贷款额占授信额70%以上,能按期还本付息,无不良贷款发生,根据本人申请,给予信用等级升级,直至最高级别(特级);(二)经

    17、营收入稳定,有关注类贷款发生,但无不良贷款,且年终不欠利息的,保定原定信用等级;(三)经营收入欠稳定,有逾期类贷款发生,且年终不欠应收利息的,降一个信用等级(直至最低);(四)经营收入较上年减少,有呆滞(或可疑)贷款发生,但无损失贷款发生,贷款逾期应收利息又未结清,其信用等级降为末级,原贷款未还清前,不得发放新贷款;(五)经营收入较上年明显减少,有损失贷款发生,取消信用等级(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除外);(六)原已取消信用等级,但年审前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可以重新评定信用等级(同等条件下降个信用等级)。第三十条 年审程序(一)公示年审标准及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进行。(二)由包片信贷员及相关人员对信用户的经营情况、贷款使用及付息情况、新一年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原则上只对已用贷款信用户)。(三)重新评分和授信。根据重新计算的分值,结合相关标准进行调整,并告知信用户,张榜公布后,在贷款证上相应调整信用额度。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贷款通则和省联社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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