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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_1篇(共5页)3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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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_1篇(共5页)3100字.docx

    1、青海省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XXXX年青海省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第五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地、市)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并建立省级调剂金,逐步实行省

    2、级统筹。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三、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在编职工(含在编工勤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拨付用人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筹,一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五)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

    3、残补助金;(七)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十)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一)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十二)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费;(十三)劳动能力鉴定费及其他与工伤关联的鉴定费;(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五、第十三条修改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到事故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延长至90

    4、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并认定为工伤的,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执行。六、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时医疗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及抢救记录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近亲属关系证明;(五)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七、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他有效证明;第(三)项修改为:受

    5、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用人单位的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八、第十六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全部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

    6、实或提供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经办机构。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法定情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需要中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超过法定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的;(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三)属于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十、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职

    7、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劳动能力鉴定表;(三)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资料;(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发给15元的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住院前住宿费按不超过三天,每天标准不高于150元报销,住院治

    8、疗期间按规定报销;转外就医按实际天数每天发给30元的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理。十二、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工伤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由经办机构批准,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康复。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

    9、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十四、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十五、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关闭、破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移交长期居住地街道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发放。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

    10、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根据新发生工伤的伤残部位评定伤残等级,可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其本人伤残程度最高的级别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十七、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时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参保前已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规定执行。参保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鉴定,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过去的不予追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十八、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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