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浙江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共8页)5400字.docx

    • 资源ID:9723928       资源大小:13.22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浙江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共8页)5400字.docx

    1、浙江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在林木采伐作业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过度采伐等,如何对林木进行合理采伐是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下文是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包括幼树,下同)采伐,林木采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制,各

    2、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一责任人,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主要责任人。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村护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责任。第二章采伐限额制定与管理第五条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编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大型厂矿,下同)的森林和林木由本单位负责编制;(二)农村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县、乡道公路的护路林由县(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三)铁路和国、省道公路

    3、的护路林,城镇的森林和林木分别由杭州铁路分局、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各单位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六条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的原则以及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以辖区内各乡(镇)的森林资源量、各林种成、过熟林蓄积量以及各林种蓄积量为依据,分解下达采伐限额指标。县人民政府可以单列一部分采伐指标用作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和依法查处森

    4、林案件所造成的林木损耗。第八条商品材实行生产计划管理。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对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的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拨每个县商品材的出县运输总量。禁止超计划生产商品材。第三章采伐管理第九条森林采伐方式有: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用材林的主伐方式有:择伐、皆伐和渐伐。第十条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抚育采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小于0.5;(二)主伐中的择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三)皆伐,一次采伐面积应在5公顷

    5、以内;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一次采伐面积可扩大到20公顷。因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原因受损林木的采伐不受前款限制。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申请采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除需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正式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提交的相关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6、:林木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第十二条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采伐林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订立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实施皆伐作业的,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采伐面积更新造林。第十三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向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许可证发放要求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由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管理的林木需要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7、。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规定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将采伐作业设计和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其它国有林的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四条对人工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和定向培育林,其主伐年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边采伐、边检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采伐:(一)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面积或株数,但已达到核定蓄积的;(二)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但已达到核定面积或株数的。第十六条除下列情形外,不准采伐天然阔叶林:(一)卫生伐和抚育伐,采伐强度不超过15%的;(二)

    8、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三)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的;(四)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禁止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第十七条除苗圃地和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挖林木按本办法有关林木采伐规定执行。运输采挖的林木的,应当办理木材运输证。第十八条依法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执行。第十九条依法保护珍贵树木。除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清理以及特殊情形外,禁止采伐珍贵树木。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迁移、采伐珍贵树木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

    9、批。利用珍贵树木的种子营造的人工用材林按一般林木采伐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生态公益林内的林木因抚育和更新需要采伐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林木的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然保护区内林木的采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林种或区域内采挖林木:(一)林地土壤石砾含量大或容易引起泥石流的区域;(二)坡度大于35度;(三)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地类;(四)灌木林地;(五)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林木采伐转让。因特殊情形确需转让采伐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林木采伐转让的面积、林种、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10、章的规定,并附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和迹地更新措施;(二)转让采伐的林木蓄积没有超过当地年森林采伐限额;(三)已签订林木采伐转让书面协议。经转让的林木采伐权不得再转让。第二十三条林木采伐转让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权所有者申领。受让方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实施采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伐转让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采伐迹地更新由出让方负责。第二十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对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必须进行伐中现场监督检查。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伐后3日内向林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伐后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

    11、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由验收人员填写检尺码单。林区县的木材应当加盖消耗结构和产地验讫印,未加盖验讫印的,不得开具木材运输证。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应当加强本系统的林木采伐管理,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第四章采伐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五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单位应当健全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台账,并定期汇总上报。受委托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再行委托。第二十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国有和集体林采伐按小班发证,个人采伐实行一户一证。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一)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

    12、务的;(二)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其他林种的幼林内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林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或者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实的;(四)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五)山林权属不清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六)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或者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已用完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不得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盗伐林木的,按照森

    13、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挖他人所有林木的,按盗伐林木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滥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滥伐林木处理:(一)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挖本人所有的林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中止采伐而未中止的;(三)使用伪造、涂改、购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的。第三十二条林木滥伐数量按超伐数量扣除允许误差核定,允许误差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的10%。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采伐,但超出数量不足10%的,应补交超出部分的规费,并抵扣当地本年度或下年度采伐限额,处以超出部分

    14、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如罚款额超过XXXX年0元的,按XXXX年0元执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炭窑,并处XXXX年元以上XXXX年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其费用由被处罚人支付。第三十四条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核销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已伐林木按无证采伐处理,并处500元以上XXXX年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无效木材运输证件或无木材运输证运输采挖的林木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有关无运输证运输木材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或破坏国家特

    15、殊保护林带、沿海防护林、天然阔叶林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擅自采伐、破坏林木的处罚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九条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单位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森林、林木的,相应扣减该单位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对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

    16、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超过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的;(二)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核发采伐许可证的;(三)对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采伐林木,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林木采伐进行伐中监督检查和伐后验收的;(五)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本行政区域内滥伐情况严重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幼树:指胸径5厘米以下且树龄在幼龄期的乔木树种,或胸径5厘米以下人工栽植的其它树种。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

    17、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XXXX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XXXX年39号)同时废止。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采伐森林时,必须获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采伐的一种法定凭证。凭证明文规定采伐单位、批准机关、采伐面积、采代蓄积、出材量、完成更新时间等。在林业日常工作中,产生了大量的基本数据,需要通过繁琐的数据处理,形成各种各样的报表。受人力、时间、工具等条件的制约,数据统计往往脱节、过时、频频出错、纠错困难;数据查阅更是难上加难,使管理工作在客观上受到很大限制,决策困难,无法互动。系统可以随时随地查询森林采伐限额与木材生产计划已经使用多少,还结余多少;核发了多少采伐证,这些采伐证有多少是商品材、自用材、烧材,其中又有多少是不占计划的抚育间伐材,这些采伐证准许采伐的木材有多少没有伐后验收(检尺),又有多少可能涉及滥伐,发生在哪张采伐证上;有多少个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某个木材经营单位经营有多少合法木材来源,已经运输了多少,还有多少库存;木材运输量是多少,运输证件是否查验,收取了多少费金,在哪个环节收取的,等等。林业主管部门随时随地掌握这些数据,其意义深远。


    注意事项

    本文(浙江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共8页)5400字.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