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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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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1、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信用监督管理为手段,以市场主体抽查为主要方法,加强政府部门联动响应,实现社会协同治理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江苏省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

    2、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公司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市场主体履行登记注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将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管理的行为。第四条 市场主体监督管理遵循分级登记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五条 信息归集包括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用信息归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

    3、职责范围内,按照谁实施、谁记录的原则,收集、记录和维护。第六条 市场主体信息包括书式档案和机读信息两个部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用信息为机读信息。第七条 市场主体信息书式档案包含以下内容:(一)市场主体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登记时依法提交的材料;(二)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的纸质材料;(三)市场主体被列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材料;(四)市场主体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著名、知名商标等褒奖的证书(或者公示证明、文件)复印件;(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警示管理审批表等材料; (六)检查表等其他监督检查材料;(七)其他相关部门移交或者抄送的材料。第八条 市场主体机

    4、读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指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许可证、注册商标、动产抵押登记、企业投资、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等信息。(二)良好信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各类荣誉情况,包括著(知)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放心消费示范店、文明诚信市场创建等信息。(三)监管信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的检查和处理情况,包括各类检查(监测)记录、投诉举报记录、违规记录以及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四)警示信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所实施的提示性、限制性措施的信息,包括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以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等产

    5、生的信息。(五)经营信息,指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包括从业人数、营运状况、资产状况、纳税情况、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情况等信息。(六)其他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市场主体机读信息由市场主体管理信息系统和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采集产生。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用信息包括:(一)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两年内不履行组织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等法定义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四)拒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

    6、用信息由市场主体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产生。第十条 注册部门(含内资、外资企业登记注册,下同)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时,录入登记、备案等信息,做好管区代码赋码工作。各级注册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调整或者管区代码录入错误的要及时调整或者修正。第十一条 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工商所(分局)履行个体工商户登记职责的,由工商所(分局)录入登记信息,赋予管区代码。 工商所(分局)应当自市场主体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准确做好市场主体的认领或者退还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在行政监督管理结果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市场主体管理信息系

    7、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异地违法受到处罚的,由行政处罚机关的承办部门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处置无照经营行为,应填写“无照经营检查表”存档,并在处理结果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中无照经营黑名单的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市场主体管理信息系统。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一)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专项检查计划;组织专项检查的部门在部署专项检查时,应负责将专项检查

    8、的内容细化为具体检查项目,并指导、督查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二)人教部门负责将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工商所(分局)建设考核内容,并组织考核。(三)法制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监督与指导以及法律、法规培训。(四)注册部门负责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管区代码的赋码工作,以及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和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的公示;负责对市场主体办理登记、备案和相关信息公示的指导、督查。(五)个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订、修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负责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及对下指导、督查;负责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指导、督查;负责对无照经营处置工作的指导、督查。(六)外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资企

    9、业注册登记和管区代码的赋码工作;负责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和年报信息公示工作及对下指导、督查;负责对外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指导、督查。(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交易监管部门)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和农资商品销售者建立抽查制度,确定抽查内容,以及对下指导、督查;负责开展网络交易主体的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工作。(八)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印制单位和商标注册人建立抽查制度,确定抽查内容,以及对下指导、督查。(九)广告管理部门负责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抽查制度,确定抽查内容,以及对下指导、督查;负责实施主流媒体广告内容监测。(十)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及国家利益、

    10、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合同以及拍卖企业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建立抽查制度,确定抽查内容,以及对下指导、督查;负责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公示的指导、督查。(十一)公平交易管理部门(经济检查执法部门)负责对投诉举报等案件线索核查工作的指导、督查;负责职责范围内案件的调查及对办案工作的指导、督查;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以及对下指导、督查。公平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和直销活动建立抽查制度,确定抽查内容,以及对下指导、督查。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销售者的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建立抽查制度,确定抽查内容,以及对下指导、督查。(十三)信息中心负责市场主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示

    11、系统的稳定运行,监测市场主体机读信息质量,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机读信息的维护,保障网络畅通、网络安全,进行数据备份等工作。对市场主体实施的警示、黑名单等管理制度,由注册、个企、外资、消保、公平交易、商标、广告、市场、合同等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分工,与工商所(分局)共同实施。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工商所(分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登记机关的委托办理市场主体的登记; (二)根据登记机关的委托开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工作;(三)根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布置的抽查、专项检查任务,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检查; (四)根据在线监测、投诉举报等线

    12、索,对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五)根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职权,开展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调查;(六)依法以自己名义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七)对辖区内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八)负责处理辖区内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九)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户外广告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以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抽查,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包括:(一)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二)对流通领域销售者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领

    13、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抽查;(三)对商品交易市场、农资商品销售者和农资商品质量的抽查;(四)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印制单位和商标注册人的抽查;(五)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抽查;(六)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合同的抽查; (七)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和直销活动的抽查;(八)其他依法实施的抽查。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的其他检查包括:(一)专项检查。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实施专项整治,以及根据大数据比对研判确定行业或者领域实施专项整治。(二)在线监测。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的非现场检查。包括对网络交

    14、易、网络合同、媒体广告发布进行的监测,以及对公示信息进行的网络数据比对。(三)重点检查。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投诉举报线索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线索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的市场主体实施的核查;对营业期限届满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的检查;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的市场主体的检查;对商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市场主体的检查;对广告监测涉嫌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的检查;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或者根据投诉举报反映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实际不一致的市场主体的检查。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市场主体监督检查应根据不同的检查方法,确定不同的检查内容:(一)各类抽查应当按照省局统一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详见附件一);

    15、(二)专项检查应当由每次组织专项检查的部门明确该次检查的内容;(三)在线监测应当按照信息系统设定的内容组织实施;(四)重点检查应当根据线索确定的内容实施检查。第二十条 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农资商品质量的抽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确定抽查名单或者抽查计划。公示信息的定向抽查,可以与其它业务抽查一并进行。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示信息定向抽查的有关规定,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抽查(商品质量抽查除外)与公示信息的定向抽查相结合,同时实施公示信息的检查和其他特定内容的检查。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制定县级工商行政

    16、管理局与工商所(分局)执法办案的职能分工,明确事权。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案件、跨辖区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以及不适宜工商所(分局)查办的案件,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立工商所(分局)负责案件调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调查与决定相分离的制度。第五章 退出管理第二十二条 根据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正当理由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非公司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

    17、动满一年的,应当督促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根据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关闭决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价格、税收、房地产、产品质量和劳动保障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市场主体,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先照后证”的许可事项,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经审批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信息的披露

    18、,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掌握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对外查询以及出具相关记录证明等信息公开行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披露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市场主体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协助法院执行信息;(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名单;(七)个体工商户抽查名单;(八)市场主体抽查结果;(九)对公示信息抽查或者举报核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十)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十一)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信息;(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公

    19、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市场主体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得企业书面同意后,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下列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息查询管理制度,并及时作好市场主体信息查询记录。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方式与内

    20、容(详见附件二):(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基本信息、监管信息、部分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的公示;(二)依申请进行书式档案和机读信息的查阅、查询;(三)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出具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第三十二条 出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应当填写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查询表(详见附件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约束管理台账(详见附件四)。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应按下列时效执行:(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以当前信息为准; (二)各种褒奖信息以其获得的荣誉称

    21、号相关证书的有效期限为准;(三)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信息,公示7年;(四)注销登记信息,公示3年;(五)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中规定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黑名单信息,涉及自然人的公示5年,涉及企业的公示7年。黑名单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不再公示。上述信息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的时限,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市场主体监督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及时、准确、完整录入信息的,不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信息披露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苏工商200821号)、

    22、企业风险预警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退出督查制度、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用联动监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抽查种类和抽查内容责任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法抽查频次公平交易执法部门直销企业一、直销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否依法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目录设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是否履行规定功能;三、从事直销活动的人员是否取得直销员证;直销员是否与直销企业签订合同后开展直销活动;四、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是否是直销企业的正式

    23、员工,是否取得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培训员证,是否已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五、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是否向消费者提供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售货发票;销售凭证是否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六、直销企业是否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是否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一致;直销员是否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七、直销企业及服务网点是否建立和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八、直销行业经销商(门店):在销售直销企业产品活动中,有无领取营业执照,有无与直销企业订立分销协议,有无违规招募发展、培训直销员,有无夸大、虚假宣传销售商品功效,有无擅自离开店铺违规直销

    24、,有无从事团队计酬等传销违法活动等。实施定向随机抽查,按辖区总量的50%确定抽查名单,由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机构实地检查。检查中工商执法人员可要求相关直销企业及从属机构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查阅、核对、复制相关资质证书、培训会议音像资料等。每年不少于一次市场管理部门商品交易市场一、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一)场内经营者准入情况1.是否审查申请进入市场的经营者主体资格,是否建立经营者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2.是否按照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要求。(二)场内经营者商品质量管理情况

    25、1.是否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是否建立违禁品检查和清退记录。(三)对场内经营者检查情况1.是否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的证照资格、经营行为进行检查;2.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或者其他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工商部门。(四)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1.是否建立并执行消费维权、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平安市场创建、应急管理等制度;2.市场管理制度、场内经营户信用情况等信息公示是否齐全、及时。二、场内经营者经营情况1.是否证照齐全并亮照经营;2.是否有销售假冒伪劣及违禁商品等行为;3.是否有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

    26、行为;4.是否有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广告违法等行为;5.是否有违法使用塑料购物袋行为;6.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结合公示信息的定向抽查,按总量的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抽查名单,由属地工商所(分局)实地检查。每年一次农资商品销售者一、查看农资商品销售者资格1.是否证照齐全并亮照经营;2.名称、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等执照核准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二、查看落实责任情况1.是否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农资商品;2.检查进货来源,是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是否索票索证,农资商品票证是否合法齐全;3.进货台帐登记是否及时、记录是否齐全;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当检查销货台帐是否及时、齐全;4.销售商品是否

    27、出具销售凭证;5.农资店堂广告和其它宣传资料(包括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6.农资经营是否存在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7.是否建立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农资下架退市等制度;8.质量承诺、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否公示上墙。三、查看经营商品1.农资商品是否过期、失效、变质;2.农资商品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结合公示信息的定向抽查,按总量的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抽查名单,由属地工商所(分局)实地检查。每年一次农资商品质量法定检验项目合同管理部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1.合同格式条款已备案,有无擅自改变条款的;2.合同格式条款没有备案,有无冒充备案的;

    28、 3.非示范文本有无冒充示范文本的;4.合同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公示信息的定向抽查,省局每年选择1至2个相关行业随机抽取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名单,实施现场检查。每年一次拍卖企业1. 是否及时办理备案;2. 拍卖活动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并按5年时限保存等。实施定向随机抽查,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辖区注册登记的拍卖企业总量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抽查名单,实施实地检查。每年一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企业在公示期间是否有违法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处罚;2.企业申报的“守重”相关资料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实施随机抽查,由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现有“守重”企业总量不少于3%的比例确

    29、定抽查名单,由本级或者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实地检查并向相关行政机关函征等。每年一次个企外资监管部门公示市场主体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一、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二、即时公示信息。每年对全省已公示市场主体按不少于3%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分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种方法。每年一次商标管理部门商标印制单位一、查看经营资格查看商标印制单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二、查看商标印制档案1、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是否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图样是否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2、接受委托印制商标的,是否要求委托

    30、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印制注册商标的,是否要求委托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印制授权书并复印存档;所印制的商标样稿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是否有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是否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4、印制未注册商标的,所印制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印制的商标是否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5、是否建立并执行商标印制承接审查制度、商标印制登记制度、商标制版

    31、、印制管理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商标印制归档制度等六项制度。结合公示信息的定向抽查,按总量的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抽查名单,由属地县区工商分局或者工商所到商标印制单位实地检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印制的实物(或者图片)每年一次商标代理机构一、查看经营资格1、是否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或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2、是否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便利。二、查看商标代理情况1、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是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2、是否有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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