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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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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模板.docx

    1、太平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模板太平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7年9月27日太平镇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第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二次,分别于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举行。有五分之一以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镇人民

    2、代表大会上次会议的主席团负责召集。每届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镇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的主席团负责筹备和召集。第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日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相关报告文件发给代表进行初审。临时召集的镇人民代表

    3、大会会议临时通知。第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代表以选区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第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上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最后一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人大主席、副主席为预备会议的执行主席。第三章会议的举行第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第十条 主席团主持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分组,分

    4、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第十一条 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名,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个别调整。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议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十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可以设若干工作组,负责办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第十三条 会议期间的各项报告和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可组织部分代表进行专题审议。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可以联名向大会提名人大、政府各职候选

    5、人,在大会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主席团可以安排代表进行大会发言,在大会规定的时限内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党委领导干部、政府内设机构、群众团体、驻镇单位负责人,经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驻本镇的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第十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各项报告的决议和选举结果,应于当日或次日公布。第四章 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处理第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议案审查委员会

    6、,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并提出议案审查报告。第十八条 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可以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第十九条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符合议案的形式要求。主席团、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有关负责人应当签署,并加盖公章;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签名。提交议案的同时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条 议案可以在镇人民

    7、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或会议期间提出,但不得超过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审议议案,可以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门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第二十五条 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向

    8、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主席团研究决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的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五章 报告、计划和预算审查第二十七条 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人大会议报告工作,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人大会议提出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时将有关资料一并印发会议。第二十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以及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作出相应的决

    9、议或决定。第六章 选举、接受辞职和罢免第三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镇长、副镇长。镇人大、政府的各职候选人人选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第三十一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

    10、额人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人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补选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会议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第三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

    11、会会议期间,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提交大会审议后,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决定将辞职申请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大会作出是否接受辞职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审议表决。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

    12、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第三十六条 镇的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本级人大接受辞职的,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辞职被接受的,应当予以公告。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镇人大代表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镇人大代表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询问,镇人民

    13、政府应当派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席团在听取议案审查委员会、各代表团汇报关于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情况的时候,镇人民政府应当派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第三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镇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

    14、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第四十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主席团应当根据质询的内容和会议的具体情况对答复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决定。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一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四十二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在大会上安排,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时间和次数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代表也可以向大会提交书面发言。第四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四十四条 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采取何种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授权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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