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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_2篇(共7页)4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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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_2篇(共7页)4600字.docx

    1、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科学合理设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及优化客运线路,提高运营服务效率。下文是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管理,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活动以及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企业(

    2、以下称特许经营企业)遵循依法经营,普遍服务,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根据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提出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七条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不得出借、出租。第八条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二)自有符合技术、安全规范的20座及以上营运车辆100辆以上、价值XXXX年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营运流动资金;(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

    4、相应的偿债能力;(四)符合国家或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要求;(五)无重大不良记录与违法记录;(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主城区客运市场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第九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招标投标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拍卖办法按照有关拍卖规则执行。拍卖所得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具备法定招标、拍卖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采取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被授予公共汽车

    5、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以拍卖或协议方式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拍卖机构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5日内向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凭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到公安交通

    6、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车辆营运手续。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第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期限为3年到8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内,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重新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优先授予原特许经营企业。第十二条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征求特许经营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可对特许经营线路进行调整:(一)主城区交通变化或线路优化确需调整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或道路状况发生改变确需调整的;(三)特许经营线路客

    7、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特许经营线路无法正常营运的;(五)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况。特许经营线路调整后,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企业在经营期内合并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将其剩余期限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并后的企业。合并后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特许经营企业在经营期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终止经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并按照本办法第

    8、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重新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第十五条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资格,并可决定临时接管:(一)经营期内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二)未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停运、停业、歇业的;(三)转让、抵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或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四)出借、出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的;(五)降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准且情节恶劣的;(六)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或其他紧急运输任务的;(七)因管理不善,造

    9、成重特大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建立特许经营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许经营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考核评价办法的规定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年度考核评价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乘客代表、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七条建立特许经营企业安全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

    10、自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举报人。第十八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对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阅和调取有关资料,但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受检查的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九条特许经营企业因破产、解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营运时,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确保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连续和稳定。第二十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

    11、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侵犯特许经营企业或其从业人员的财产、人身权利的;(二)违法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三)私分罚没财物的;(四)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五)其他职务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被撤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自撤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之日起3年内不得授予其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

    12、定,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企业未按照批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时间进行营运的,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XXXX年0元以上XXXX年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特许经营企业未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价格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特许经营企业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城

    13、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主城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中的客运线路(含特定区域内相对封闭运行的客运线路)。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是指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确定的特许经营企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按照批准的线路、路号、班次、价格、站点、时间为乘客提供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主城区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经验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14、条件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公共汽车客运方式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四种类型。班车客运是指城市之间、城镇之间、乡镇之间定期开行的客运方式。其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固定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点的特点。道路班车客运按运行区域可以分为五类:(1)县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班车客运;(2)县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设区的市辖县与县之间的班车客运;(3)市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之间的班车客运;(4)省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我国省与省之间的班车客运;(5)出入境班车

    15、客运,指国与国之间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是指行驶里程或包车时间计费的一种运输方式。包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由于包车客运的需求不确定,业务发生的随机性强;二是与班车客运相比,在接洽方式、开行线路、开车停车地点、开车停车时间、乘车对象、运费结算方式不同。包车客运不定时间、不定线路;三是与出租汽车客运相比,在使用车型、要车方式、使用时间、行驶距离等方面不同。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的旅客运输方式。道路旅游客运和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运送的旅客是旅游者;二是开行线路的起迄地一方必须是旅游区;三是以观光为主,中途停靠点和时间服从旅游计划的安排;四是大多数情况是往返包车;五是车辆舒适性能较高,适宜旅游休闲。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小型客车为主要运输工具,按乘客意愿呼叫、停歇、上下、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一种区域性旅客运输,是包车客运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点为:一是不受定线、定班、定时的限制,经营上机动灵活;二是营运时间长,同时又方便旅客要车,方便旅客的出行需要;三是载客人数较少;四是营运成本高,因此运输价格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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