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版全文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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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版全文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
2、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
其中,京津冀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长三角地区是指上海。
3、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动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峻多余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多余产能实现脱困进展的意见国发2016。
4、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