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规章清理工,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评估本省政府
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Tag内容描述:
1、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规章清理工。
2、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评估本省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立。
3、第五条政府规章清理应当坚持合法原则,清理程序、清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第六条政府规章清理应当坚持及时原则,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七条。
4、第六条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立法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
第七条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
第二章。
5、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评估本省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
6、第五条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立法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
第七条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