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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
2、刘珍,女,32岁,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仪征市红叶小区.原告邹汉英因与被告孙立根刘珍发生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邹汉英诉称:原告系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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