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数量特别巨大” ,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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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
2、数量特别巨大” ,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 ,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