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非讼事件法1999修正资料非讼事件法民国88年02月03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事件管辖第1条法院管辖之非讼事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法之规定.第2条非讼事件之管辖,法院依住所而定者,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住所不明时,以在中华民国之居所,第12条对于费用之裁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名义。第三节书状笔录第
台湾讼事1999修正Tag内容描述:
1、台湾非讼事件法1999修正资料非讼事件法民国88年02月03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事件管辖第1条法院管辖之非讼事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法之规定.第2条非讼事件之管辖,法院依住所而定者,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住所不明时,以在中华民国之居所。
2、第12条对于费用之裁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名义。
第三节书状笔录第13条声请或陈述,除另规定外,得以书面或言词为之。
以言词为声请或陈述时,应在法院书记官前为之。
前项情形,法院书记官应作成笔录,并于笔录内签名。
3、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12年修订简体版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修正日期:民国 101 年 06 月 13 日 即2012年第 一 编 总则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条犯罪,非依本法或其它法律所定之诉讼程序,不得追诉处罚.现役军人之犯罪,除犯军法应受。
4、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立法沿革与修正研究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立法沿革与修正研究陈铭聪 20120529 20:30:54来源:法治政府网 20120519内容摘要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肇始于1933年,2000年开始实施新的行政诉讼法,条文也从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