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仍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仍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江西赣州中院判决赣州福珍针织制衣公司与张兰花劳动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因构成欺诈而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兰花以张金红的名义与赣州福珍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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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仍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仍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江西赣州中院判决赣州福珍针织制衣公司与张兰花劳动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因构成欺诈而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2、 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兰花以张金红的名义与赣州福珍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存在欺诈行为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
按合同法理。
3、张兰花不服,依法向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兰花以张金红的名义与赣州福珍针织制衣XXX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存在欺诈行为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