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 有关民间借贷 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2009年9月8日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浙江高院有关民间借贷的指导意见浙江Tag内容描述:
1、浙江高院 有关民间借贷 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2009年9月8日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2009年9月8日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 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
4、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二、诉讼主体第四条 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2009296号 2009年9月8日 为正确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财产保险合。
6、第三条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合同中也未对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的后果作出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自保险费缴纳之日起计算,而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险费。
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2009年9月8日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
8、浙江省高院有关执行指导意见的探索与规范读执行中处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1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的肯定发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完工的,工程实际完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完工的,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