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政府职能部门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的实施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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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政府职能部门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的实施办法暂行
龙岗区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向社区物业服务
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民生实事办理和建立“无缝隙”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深化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龙岗行政区域范围内,社区所有非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小区推进物业管理且通过区考核验收并进行了扶持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委托管理内容
第三条根据《龙岗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07〕92号)规定,各街道社区工作站以合同形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稳综治、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人民调解及社区活动等社会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级部门和街道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机构
第五条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模式。
区委政法委负责全区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街道和社区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区“综治”考核工作体系并进行督查;区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运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对各街道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各街道牵头落实,组织对各社区向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各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以单个住宅小区或综合小区为一个委托网点。
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窗口,并安排文化程度较高、责任心较强、威信较好的人员负责处理受委托的各类社会管理工作。
第四章委托管理合同
第七条已引入物业管理(含自管、合作经营)的社区住宅小区,由辖区社区工作站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社会管理工作委托合同。
合同主要包括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经费、委托时限等内容。
为体现合同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结合辖区实际,对示范文本(附件)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或增减补充。
第八条社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5日内持合同到各街道办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资金扶持
第九条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所需资金,采取区财政扶持、社区自筹、居民分担等方式筹集,并积极争取市相关资金扶持。
第十条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签订委托合同的各项社会管理任务,通过各街道考核验收的,区财政以小区个数,按建筑面积分类进行资金扶持。
一类:
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0.8万元/月;
二类:
建筑面积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15万平方米以下,1.2万元/月;
三类:
建筑面积15万(含15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1.6万元/月;
四类:
建筑面积30万(含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2万元/月;
五类:
建筑面积50万(含50万)平方米以上,2.4万元/月。
第十一条各街道根据社会管理工作委托合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对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半年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资金,并报区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备考核抽查。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各街道每季度上报考核验收结果将扶持资金下拨街道办。
第十三条街道办将区财政划拨的扶持资金依照委托合同约定和考核结果支付给受委托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章奖惩
第十四条在协助完成服务区域内维稳综治、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人民调解及社区活动等社会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街道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具体办法由各街道制定并实施。
第十五条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扶持资金由区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取消或回收资金,企业不得再列入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六条对虚报、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暂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12月31日截止。
附件: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社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深圳市龙岗区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日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社会管理合同
(示范文本)
委托方(甲方):
通讯地址:
(办公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物业管理区域:
组织机构代码: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为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民生实事办理和建立“无缝隙”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城市和社会管理,根据《龙岗区关于深化“大综管”加快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的工作意见》(深龙委办〔2007〕65号)及《龙岗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07〕92号),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社区开展社会和城市管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委托事项
第一条甲方根据《龙岗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乙方在服务区域内从事综治维稳、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人民调解、社区活动等社会管理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乙方应根据社区“大综管”工作中心委托,全力做好服务区域内如下社会管理辅助性工作:
1、维稳综治工作。
①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水平;②负责服务区域内治安秩序维护和巡逻工作,及时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③负责小区出入口周边100米治安巡逻工作,维护小区周边治安秩序;④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发现和举报吸贩毒、邪教等违法活动情况;⑤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平安社区等创建活动。
2、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
①开展出租屋、出租屋业主及租住人员信息采集。
②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缴税费。
③加强出租屋巡查,发现隐患信息及时通报并协助处理。
④提供房屋租赁中介和委托管理服务。
3、消防安全。
定期开展消防设施巡查,落实养护管理措施;
对服务区域居民堵塞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③发现消防隐患及时处置;④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火灾的前期扑救工作,协助消防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4、人口和计生工作。
①按现居住地采集、登记户籍和非户籍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对婚、孕、育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②协助计生部门为本辖区已婚育龄妇女发放各种避孕药具,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③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④配合街道和社区对政策外怀孕者依法落实补救措施。
⑤及时发现和上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可疑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各类信息统计及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等。
5、城市管理工作。
①全面准确登记物业管理区域市政设施,协助巡查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情况,及时上报损毁情况;②教育、劝止和上报物业管理区域内乱张贴、乱摆卖等违反城市环境管理行为;③及时发现破坏国有土地现状及违法抢建的行为,报告有关部门查处;④及时发现和举报黑网吧、地下诊所、地下加工厂等非法经营单位,配合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
⑤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
6、安全管理工作。
①加强对服务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地、“六小”场所、集贸市场、道路交通、出租屋等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
②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杜绝非法生产、储存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现象,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
7、民政工作。
①协助做好“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弱势贫困群体的调查登记、申报工作。
②协助开展扶贫帮困、赈灾救济、双拥、老龄、殡葬管理等工作。
8、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司法所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开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9、文化体育活动。
充分利用区域资源,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条甲方应当对乙方社会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第四条甲方有权规定各项社会管理工作应达到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对乙方社会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五条乙方开展社会管理工作,应按照甲方要求建立相关档案台帐,并对资料保密,除甲方要求外,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
第六条甲方对乙方上报的各种情况信息,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不得因自身处置失误追究对方责任。
第二部分委托权限
第七条乙方开展社会管理事项仅限于巡查、信息采集、报送情况、组织救援、维护秩序、劝阻制止违法行为、扭送犯罪嫌疑人工作及协助甲方开展工作等手段,不得采取暴力、威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不得开展行政执法。
第八条乙方对甲方和各级政府开展的社会管理工作应予以协助,不得阻拦、妨害和设置障碍,否则甲方所在社区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部分委托事项具体要求
第九条乙方在开展社会管理工作时,应达到如下工作要求(标准):
1、
2、
3、
4、
5、
6、
7、
8、
第四部分委托事项经费
第十条2011至2013年期间,甲方应按《龙岗区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的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将扶持资金支付乙方。
2013年补贴期限结束后,乙方协助社区开展社会和城市管理工作,甲方应支付乙方一定经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部分委托事项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对乙方社会管理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对没有完成任务或达到规定标准的,有权扣减部分物业管理扶持资金,但扣减总额不得超过应支付扶持资金的20%。
第十二条乙方开展社会管理工作连续两次考核不达标,甲方所在社区有权解除与乙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赔偿)。
第十三条乙方违反约定泄露被管理人信息资料和社会管理工作信息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对明显应当发现的社会管理隐患信息没有上报,造成发生刑事案件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乙方应当组织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部分委托期限
第十五条本委托书有效时间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六条本委托书正本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及街道办(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代表:
乙方:
(盖章)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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