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行政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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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考点主要涉及:
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证据、判决、行政赔偿诉讼、执行程序。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思分解】
要掌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同时要注意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发布普通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
【重点法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意思分解】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所在。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快捷记忆】
拘罚吊销执照证,没收财物责令停。
限制自由查扣冻,认为侵犯自经营。
拒发不答执照证,人身财产不答行。
没有发给抚恤金,违法要求(去)履行。
【真题回顾】
(2004年江苏真题A类)
43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B)。
A司法拘留B治安拘留C刑事拘留D拘役
(2008年安徽真题)
99、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C)。
A某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开除处分
B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关于在某一时期对某条街实行禁止通告的公告
C某环保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D某行政机关对下属机关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的通报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快捷记忆】
防交章规定命令,法定裁决免奖惩。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六类行为,尤其是第(三)、(四)项所列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快捷记忆】
刑诉授权调解仲,无力指导驳申重
【真题回顾】
(2003年国考真题B类)
74.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有(AD)
A.梁某绰号叫“不求人”,有一次,有人打电话威胁他,三天之内将30万元人民币送到指定地点,否则给他好看。
梁某赶紧报警。
接到报警后,警察说“你不是不求人吗!
”,没有采取行动。
后来梁某被歹徒逼迫,无路可走,跳楼逃生,结果双腿摔断。
梁某向法院起诉警察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B.王某系某财政局工作人员。
财政局对本单位职工工资进行调整,鉴于王某平时的表现,决定将其工资调低一级。
王某不服,认为和自己情况差不多的田某都涨了工资,不公平。
遂多次向财政局、上级财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未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C.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铁某参与某集团走私案件,在取得检察机关批准等合法手续后,将铁某逮捕。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后,铁某被证明是无辜的。
但是经过了公安机关长时间的关押后,铁某的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机关的行为
D.江某一心想生个儿子继承香火,在生了两个女儿之后,江某的妻子终于生了一个儿子。
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认为江某超生,对之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江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国考真题)
105、下列哪一情形,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内?
(C)
A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刑事拘留
D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罚款决定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快捷记忆】
(中级)确认专海关,各部省府(被诉)案
【重点法条】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义转化为也有权)。
【快捷记忆】
最初行为法院管,复议改变(也有权)
【意思分解】
本条讲述的是一般地域管辖,一直是考试热点。
应注意者有:
1、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3、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可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
换言之,此时存在两个管辖法院,而非一个。
4、至于何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务请参见《行诉解释》第7条所列举的3类情形:
(1)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的;
(2)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结果的。
注意:
第
(2)种情形强调“对定性产生了影响”。
【快捷记忆】改变事据规影性,结果撤销部变更。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意思分解】
第18条也一直是各类考试的热点,从公务员考试到专业性较强的司法考试均常涉及,再加上《行诉解释》第9条的扩张解释,愈使这一条文显得复杂和重要。
应重点注意:
1、《行诉解释》第9条第1款对“原告所在地”的扩张解释。
依此,原告所在地包括:
(1)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3)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另外,注意了解第19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快捷记忆】限制自由找法院,被告户籍经常限
【真题回顾】
(2006年国考真题A类)
115、某市甲区居民徐某未经批准在乙区非规划区内建房,被乙区城建局勒令拆除.徐某不予理睬,乙区城建局欲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应向( B)提出申请。
A.甲区法院B.乙区法院C.该市法院D.甲区和乙区法院均可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94、居住在甲市甲区的公民,因走私被位于乙市乙区的海关扣留,该公民不服,应向下列哪个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A)
A.甲市或乙市中级人民法院B.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
C.甲区人民法院D.乙区人民法院
(2008年安徽真题,源于2005年国考真题,一字未变)
93、张某家住北京市东城区,在朝阳区有一处商业用房,市拆迁办(在西城区)决定对房屋拆迁,张某不服,诉至法院,应由(A)受理。
A.朝阳区法院B.东城区法院
C.西城区法院D.以上三个法院都可以
(2008年安徽真题)
92、行政诉讼法规定,因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原告所在地不包括(A)
A临时居住地B经常居住地
C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所在地D户籍所在地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意思分解】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办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都不一致。
《行政诉讼法》采“最先收到起诉状”的立法例,《民事诉讼法》采“最先立案”的立法例,《刑事诉讼法》则采“最先受理”的立法例。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意思分解】
《行诉解释》第11~18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比较复杂,骨灰级考生或法律专业加试考生要可详细看一下。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意思分解】
第25条一直是考试的重点,《行诉解释》用了5个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估计在以后的考试中,有关第25条内容的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手可热。
公务员考试中最常见的形式是在案例分析中出现,确定被告是谁。
1、总结以上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可分为十种情况:
(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7)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行诉解释》第23条对追加被告和变更被告的不同规定:
(1)应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
(2)应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诉。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意思分解】
掌握第27条及《行诉解释》第24条关于确定第三人的规定:
(1)判断第三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若利害关系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诉。
【真题回顾】
(2007年江苏真题A类)
8、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
如果该饭店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C)
A.王某B.王某、李某和张某C.蔷薇饭店D.李某和张某
(2007年国考真题)
108、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C)
A必须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B可以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
C必须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D可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快捷记忆】书物视正当鉴勘,现场笔录(很少见)(注:
只有行政诉讼法特有,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没有“现场笔录”)。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24、原告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并无法定职责的,应作出(A)。
A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B维持原判C撤销判决D确认判决
【重点法条】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快捷记忆】
被告认为停执行,原申损失不损公。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不适用调解。
但行政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真题回顾】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92、在行政复议中可作为复议依据,在行政诉讼中则只能作为审判参照的是(A)。
A.行政规章B.地方性法规C.行政法规D.单行条例、自治条例
(2003年国考真题A类)
5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B)
A.北京市某区政府发布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B.云南某自治州制定的本州范围内实施的单行条例
C.国务院对其最终裁决行为的规定
D.人事部发布的在本部门系统内部施行的规定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种类,系各类考试重点与难点。
但对于公务员考试来说,记住基本内容即可。
【快捷记忆】
维持撤重履行变更,证法程序超滥用。
【真题回顾】
(2004年江苏真题B类)
44、下列选项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判决的是(D)。
A主要证据不足B超越职权C违反法定程序D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2007年江苏真题B类)
32、关于行政诉讼审判人员的回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A.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上级法院决定
B.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C.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D.陪审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007年江苏真题C类单选)
8关于行政诉讼审判人员的回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
A.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B.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C.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D.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意思分解】
1、掌握本条的禁止性规定。
该原则意思是:
(1)被告可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行为;
(2)被告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或相同的行为。
(3)被诉具体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2、行政机关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1)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并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处理。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真题回顾】
(2007年江苏真题B类)
30、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BCD)
A.对应当归还的罚款,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B.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元罚款
C.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D.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直接追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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