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铁运发252号《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细则》使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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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运发252号《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细则》使用版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
广铁运发〔2013〕252号
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细则》的通知
各公司,广深、三茂、羊城实业公司,各铁路办事处,各直管(合资)运输站段,各房建公寓段,各合资在建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筹备组),广铁多元中心,长铁多元集团,工程管理所,科研所,信息技术所,中心计量所,北羊、广铁广告、经开、华南监理公司,联创技术发展中心,各铁路公安处:
现将《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细则》发给你们,技术规章编号为GZG/CW112A-2013。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本单位的细化措施。
附件:
1.高速铁路客运物业类维修作业组织相关附件
2.施工(维修)配合项目表
3.施工(维修)联合调查通知书
4.施工(维修)作业配合通知书
5.广铁集团高速及城际铁路风动卸砟车和长轨车路
料装卸与运输组织办法
广铁(集
团)公司
2013年9月7日
GZG/CW112A-2013
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管内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2〕280号)、《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铁运发〔2012〕310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本补充细则适用于集团管内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 普速铁路施工天窗共用计划的编制及实施
第三条 施工天窗共用计划的协调
1.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计划内部协调机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施工、维修及收卸料计划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避免本单位内部计划相互冲突。
2.施工单位应派员参加施工项目所在区域于每周四召开的周计划协调会,并在会上通报本单位施工推进计划及进展情况。
3.各区域协调小组组长单位应于每周五12:
00前,将本区域次周《施工、维修日计划汇总表》,通过信息互递报集团各设备管理专业处室和调度所施工调度室。
各业务处室及调度所原则上应参照各区域协调组制定的次周《施工、维修日计划汇总表》,编制、审批施工(维修)及收卸料作业日计划。
第四条 施工天窗共用计划的编制与调整
1.施工单位应根据各区域协调组协调确定的次周施工天窗共用计划日期安排,编制并提报施工、维修、收卸料作业日计划。
2.遇施工日计划执行日期调整,如影响已安排的施工、维修及收卸料计划时,施工单位应提前报告集团主管专业处室,由主体施工专业处室与受影响作业项目的主管业务处室协商并取得同意后,出具书面通知(注明需取消的施工、维修及卸料计划并盖章)交调度所施工调度室调整安排。
第五条 施工天窗共用计划的实施
1.主体施工单位、天窗共用单位必须指派驻站联络员,在施工日计划指定的车站行车室办理驻站联络及施工登销记手续。
主体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负责运统-46登销记,天窗共用各单位驻站联络员同时签名确认。
施工配合单位应按规定同时办理驻站联络及登销记手续。
2.施工调度命令由车站交主体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主体施工单位联络员负责将施工调度命令转交天窗共用单位。
3.施工前,主体施工单位及天窗共用单位须相互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了解和掌握其他单位的施工条件及相关作业要求。
施工期间各施工单位间的协调、开通条件的总确认由主体施工单位负责,天窗共用单位必须服从主体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管理。
4.天窗共用单位施工完毕后,其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向主体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汇报。
主体施工单位须确认天窗共用的各单位、各工点全部施工完毕后,方可办理施工销点手续。
车站须确认天窗共用的所有施工单位(含配合单位)在运统-46上全部销记签认后,方可办理开通手续。
第三章 协议修车站维修分区方案的编制及审批
第六条 协议修车站的调整
需调整(增加或减少)协议修车站时,由车务站段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研究后,报运输处批准。
第七条 维修分区方案的编制原则
协议修车站维修分区方案(以下简称维修分区方案)的编制,应按照《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铁运发〔2012〕310号)的第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维修分区方案的主要内容
协议修车站维修分区方案,应包括:
1.站内维修分区的划分:
须编制一图一表,即:
“XX站维修分区示意图”(要求按分区标注划分清晰,并转换为PDF格式)、“XX站维修分区表”。
维修分区设置应与车站日常行车及生产组织相适应,综合考虑季节影响、天窗时段、股道运用、调车取送作业等因素。
2.站内各维修分区的维修作业时间的规定:
维修分区应注明给点起止时间,作为维修计划编制及实际给点的依据。
3.站内各维修分区的维修作业给点权限的规定:
同一维修分区的给点权限应具有唯一性,维修分区方案中应注明给点权限,如调度命令、列车调度员口头同意或车站给点等。
4.维修分区方案应明确维修分区与其他区域相邻联动道岔的处理方法,具体由车务站段与电务段协商确定。
第九条 维修分区方案的编制、修订及审批程序
1.编制:
车务段(车站)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共同研究协商,编制《XX车站维修分区方案》。
2.修订:
(1)车站维修分区方案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2)遇协议修车站站场改造、列车运行图调整或车站生产组织模式发生较大变化时,由车务站段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重新修订,并提前10天报批。
3.审批:
(1)维修分区方案编制、修订完成后,由车务段(车站)以正式文电(经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向运输处报批。
文电名称统一为“关于提报《XX车站维修分区方案》的请示”,并抄送电务处、电务段。
(2)运输处牵头组织电务处、调度所等部门及相关站段主管人员集中审核,根据审核意见,经电务处会签后以电报形式公布,并抄送相关部门(单位)。
第四章 普速铁路停电限制卡的编制及审批
第十条 停电限制卡的编制原则
集团管内普速铁路接触网停电检修行车限制卡(本文简称停电限制卡)原则上以各供电段管辖范围内按线名进行编制,较大枢纽地区应单独编制。
第十一条 停电限制卡的主要内容
1.检修地点应写明开关、接触网检修所对应的股道、区间(场间)或站内线路及其线别、里程等。
2.受令处所应注明须接受调度命令的受令车站(或车场、线路所、机务单位等)。
3.停电影响范围应写明停电范围内的股道、岔区、区间(场间)或站内线路及其线别、里程等。
4.运统—46签认地点应明确使用该停电限制卡时的登销记地点。
5.接触网停电作业行车限制内容的规定:
(1)应写明“停电影响范围内的电力机车必须在停电前全部接入站内股道或其它未停电的股道(线路)”、“停电影响范围内的电力机车,车站值班员(机务单位为机务值班员)应用无线电台呼叫司机降下受电弓,并听取复诵确认正确后方可给点作业”等内容。
(2)应注明电力机车不得经过的道岔间线路、不得向停电区间(场间)线路放行电力机车的车站(车场)行车限制、车站(车场)内电力机车不得越过的信号机等行车限制内容。
第十二条 停电限制卡的编制、修订及审批
1.编制:
由供电段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车务站段共同研究协商,编制停电限制卡。
2.修订:
遇接触网设备改造或接触网供电方式将发生变化时,应于变化时间至少10天前重新组织修订。
3.审批:
(1)停电限制卡编制、修订完成后,由供电段以文电形式,向供电处提出审批申请。
文电名称统一规定为“关于提报《XX接触网停电检修作业行车限制卡》的请示”,并抄送运输处、车务站段。
(2)供电处牵头组织运输处、调度所、供电段、车务站段主管人员集中审核,根据审核意见,由供电处以专题电报(经运输处会签)进行公布。
第五章 普速铁路信号电源倒换作业程序
第十三条 电力设备停电检修作业计划的编制及提报
1.各电力设备管理单位须编制次月月度电力设备停电检修作业计划,于每月1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供电处。
2.供电处审核批准后,于每月28日前以文电形式发布次月《月度电力设备停电检修作业计划》,主送各相关车务站段及信号、电力设备管理单位,并抄送安监室、电务处、运输处、调度所。
《月度电力设备停电检修作业计划》中须注明停电日期、停电时间、停电类型、停电影响范围及需倒换信号电源的车站。
3.电力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供电处发布的《月度电力设备停电检修作业计划》,于电力设备停电检修作业实施日三天以前,向相关部门及单位发布停电检修电报。
4.信号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电力设备管理单位发布的停电检修电报(或信号专业本身信号电源倒换作业的实际需求),提前编制信号电源倒换作业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作业地点、日期、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原则上按每次2分钟掌握),于每日9:
00前将次日计划报电务处调度室,电务处调度室汇总并审核后,于每日12:
00前将次日计划书面提交调度所值班主任,由调度所值班主任布置列车调度员。
第十四条 电力设备停电检修作业计划实施
1.信号电源倒换作业实施当日,信号设备管理单位须指派驻站联络员,于作业开始60分钟以前,到信号电源倒换作业的车站行车室,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中办理登记,并于信号电源倒换作业结束后办理销记。
2.车站值班员应根据信号设备管理单位驻站联络员的登记内容,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与电务处调度室提供的信号电源倒换作业计划核对无误后,根据其影响范围及列车运行情况,确定给点时间后口头通知车站;车站值班员得到列车调度员同意作业的口头通知后,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中签认给点。
3.集团管内仅有一路贯通电源的线路(湘桂线朱家堰至易家桥间)因电力设备检修需倒换信号电源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每日9:
00前,电力设备管理单位应将次日信号电源倒换作业计划(须经信号设备管理单位会签)书面报调度所供电调度室(以下简称供电调度室)汇总并审核。
(2)每日10:
00前,供电调度室将审核批准的次日信号电源倒换作业计划书面通知电力设备管理单位,并提报调度所值班主任,由调度所值班主任布置列车调度员。
(3)每日12:
00前,电力设备管理单位将供电调度室审核批准的次日信号电源倒换作业计划书面通知车务站段。
(4)每日15:
00前,车务站段将次日信号电源倒换作业计划通知有关车站。
(5)信号电源倒换作业2小时前,电力设备管理单位应报告供电调度室,供电调度室填写“信号电源转换作业申请单”(格式由调度所确定)向列车调度员提出书面申请。
(6)列车调度员将供电调度室提交的“信号电源转换作业申请单”与调度所值班主任布置的信号电源倒换作业计划核对一致后,根据其影响范围及列车实际运行情况确定给点时间,并在“信号电源转换作业申请单”上签认后,于作业前1小时通知相关车站(口头通知,不再发布调度命令)及供电调度室。
电力设备管理单位根据供电调度室通知的给点作业时间,执行信号电源倒换作业。
(7)电源倒换作业期间,供电调度室应安排人员到行调台联系并监督电源倒换作业实施情况。
(8)电源倒换作业完毕后,供电调度室与列车调度员分别在“信号电源转换作业申请单”上销记签认,并将“信号电源转换作业申请单”交供电调度室存档备查(不少于12个月)。
第六章 高速铁路客运物业类维修作业组织
第十五条 高速铁路客运物业类维修作业项目的分类
1.高速铁路客运物业类维修作业系指车站客运设备设施、广告媒体设备维护及保洁等作业。
2.高速铁路客运物业类维修作业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
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维修作业(具体项目见附件1)。
第二类:
在车站站台面以上垂直空间内,不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维修作业(以下简称“甲类维修作业”,具体项目见附件1)。
第三类:
在车站候车室、售票厅、进出站地道、办公区等场所,不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维修作业(以下简称“乙类维修作业”)。
3.高速铁路客运物业类维修作业项目的修改,由集团公司客运处负责。
第十六条 高速铁路客运物业类维修作业计划的编制、提报及审批
1.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维修作业计划,按高速铁路维修日计划程序进行编制、提报及审批;客运处行使维修日计划的主管业务处审批权限。
2.甲类维修作业计划,由设备维修单位于每周四12:
00前编制次周的《客运物业类维修作业周计划表》(附件1,以下简称《周计划表》),并加盖公章后报车务站段(粤海公司),车务站段(粤海公司)于每周五12:
00前将批准通过的次周《周计划表》,发给设备维修单位及管内各站。
因特殊情况,未纳入《周计划表》的维修作业急需实施时,由设备维修单位编制《客运物业类维修作业日计划表》(附件1,以下简称《日计划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作业车站站长(或主管站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乙类维修作业,由设备维修单位按日编制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高速铁路客运物业类维修作业的实施
1.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维修作业,按高速铁路维修作业组织实施的有关规定办理。
2.甲类维修作业应安排在车站无列车运行时段进行,不得利用列车运行间隙时间进行作业。
由设备维修单位凭《周计划表》或《日计划表》,于作业前联系车站安排。
(1)设备维修单位驻站联络员凭维修作业计划,于作业前不少于40分钟,到车站行车室(车站无行车室时到主控站行车室),填写《客运物业类维修作业登记簿》(附件1)。
车站值班员核对《周计划表》或《日计划表》无误后,签认给点。
(2)设备维修单位须安排防护人员(持有电台)在作业区域进行防护,并时刻与驻行车室联络员保持联系。
(3)维修作业现场指挥由设备维修单位作业负责人负责。
设备维修单位作业完毕,并完成现场人员、机具、材料及杂物清理工作后,向车站申请销点。
3.乙类维修作业,由设备维修单位联系作业站安排。
第十八条 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客运物业类维修作业及甲类维修作业,设备维修单位作业时均须设专职驻站联络员、现场安全防护员、安全监督员,上述人员必须提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设备维修单位须与相关行车组织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年度维修安全协议(一年一签),明确维修作业登销记、联络、作业配合、安全控制等相关事宜,明确双方责任,并报集团主管业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设备维修单位须将进入高速铁路车站进行维修作业的人员名单、职务、对应编号等向相应车站及公安派出所报备。
作业人员进出车站及现场作业时,须佩带由作业车站所在地铁路公安派出所发放的“准入证”。
第七章 施工配合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1.安监室
负责对各专业施工配合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考核。
2.运输处(运输施工协调办)
负责对各专业施工配合进行协调、检查,并负责车务系统施工配合方面的专业指导。
3.设备主管业务处室
负责制定本系统施工配合项目及标准,指导设备管理单位编制施工配合计划,审核相关施工计划,负责对本系统施工配合的协调、检查及专业指导。
4.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组织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施工配合相关事宜,并协调施工单位与配合单位间的联系配合工作。
5.施工单位
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及作业计划;负责按照《施工(维修)配合项目表》(附件2)中的作业项目及配合作业内容,确定施工配合单位(施工单位经与相关单位、部门协商后,可根据实际作业需要,在附件2的基础上对配合单位进行增补或修改);负责牵头组织各配合单位进行方案(计划)提报前的技术交底及联合调查,协商确定配合内容、配合要求及相关安全事宜,并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负责组织施工方案及作业计划的实施。
6.配合单位
负责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联合调查、方案计划协调及技术交底等,签订施工配合安全协议;根据施工方案,负责制订本单位的施工组织配合方案及安全措施;根据施工日计划,结合本专业相关设备管理规程要求,负责做好施工监督并组织完成施工配合作业。
7.车务站段
负责按规定主持召开施工会议,签订相关安全协议,组织制订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配合方案及行车组织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路用车列的存放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会签施工方案或提报维修计划前,须组织配合单位进行前期联合调查。
1.联合调查前,施工单位应向配合单位发出《施工(维修)联合调查通知书》(附件3),配合单位须及时回复,并派员按时参加联合调查。
2.施工单位与配合单位须相互进行技术交底,书面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应说明施工过程、施工条件、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配合单位应说明施工地段的设备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3.联合调查完成后,施工单位须形成书面纪要,经配合单位签认后分送各相关单位。
配合单位应根据联合调查纪要确定的事项,细化完善本单位的配合方案。
4.凡涉及行车组织方式发生变化的施工(维修),施工单位应在联合调查完成后,会同配合单位与车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及方案交底,根据施工影响范围及程度共同确定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方式。
5.电化区段线路抬、拨道量超标需接触网参数调整时,工务施工单位应提前7天向相关供电段提供线路调整的书面资料,并确保实际抬拨道量与计划调整量一致。
第二十三条 施工配合计划
1.凡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所有施工(维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维修)日计划中明确施工配合单位,具体作业项目的配合单位一律以批准下达的施工(维修)日计划为准。
2.需进行设备调试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在制订施工方案时应明确并留足设备调试时间。
配合单位应根据施工主体方案制订施工配合方案,配合方案应包括配合作业内容、作业方式、影响范围等相关事项。
3.非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实施的需接触网停电配合的施工(维修)项目,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案,按照施工(维修)日计划流程,编制和审核接触网停电配合计划。
第二十四条 施工配合实施
1.为明确职责,确保配合到位,在施工单位与配合单位之间实行作业配合通知制度,施工配合通知及回复按以下流程办理:
(1)施工单位至少应提前四天向配合单位递交书面《施工(维修)作业配合通知书》(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4,以下简称《配合通知书》),《配合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维修)计划实施时间及配合内容等。
(2)配合单位收到《配合通知书》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签认回复,并积极做好人员组织及机具材料等准备工作。
(3)配合单位无法按期安排配合时,须在《配合通知书》上注明不能配合的原因,并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另行择期安排。
(4)配合单位由于设备已迁改、施工地段无配合单位设备或其他原因无需配合时,须在《配合通知书》上注明不需配合及原因。
(5)施工单位接到配合单位同意配合或不需配合的回复后,方可提报施工(维修)日计划。
2.施工(维修)日计划因故临时取消时,施工单位得到取消通知后,应立即通知配合单位。
3.未纳入维修周计划的临时增补维修日计划,施工单位应在征得配合单位同意后,于计划申请当日向配合单位发出《配合通知书》,配合单位须及时签认回复并安排配合。
4.配合单位须根据批准的施工日计划,及时派驻站(所)联络员办理安全联络,并在“运统-46”上进行配合签认(机务部门仅提供机车承担牵引或顶进配合任务时,不需在运统-46上进行配合签认)。
第二十五条 集团管内重点施工项目,如固定行车设备大修施工(工务更换长轨、大机清筛、更换道岔等)、站场改造、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等施工项目,各配合单位应优先保障配合工作到位,确有困难无法安排时,应及时报告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遇配合任务重、时间长时,配合单位应统筹安排,组织抽调人员、机具、材料进行配合作业,不得因施工配合影响本专业设备维修作业。
第二十七条 站场改造及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项目,设备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提前向车务站段书面提供设备变化情况说明及竣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八条 利用非施工单位配属的动力设备配合施工作业且该动力设备非租用性质时,动力设备配属单位比照配合单位办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与配合单位之间应加强日常联系,建立定期联络机制。
施工配合单位和相关站段应根据施工安全协议的条款,及时制定相应配合措施,明确施工配合的职责及义务,指定配合人员全力做好施工监督与配合。
第三十条 各施工和配合单位应加强施工安全监督、安全防护、驻站联络等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施工组织及配合质量。
第三十一条 LKJ数据换装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不纳入上述联合调查、施工配合计划、施工配合实施等流程管理。
各电务段及配合单位须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安全。
第八章 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的作业联控
第三十二条 集团管内进行的铁路营业线施工作业、维修作业、收卸料作业、点外作业及邻近营业线施工作业,作业单位均须按规定安排驻站联络员(或驻调度所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或作业负责人,以下简称施工负责人),并严格进行作业联控。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1.设备主管业务处室
负责制定本专业系统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联控作业标准及联控规定,对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联控作业进行检查指导。
2.施工单位及设备管理单位
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联控作业管理实施细则,组织联控方面的业务培训,严格执行联控制度。
第三十四条 联控通信工具
1.施工及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为联络员、现场防护员、施工负责人配备性能良好的通信工具,通信工具应具备录音回放功能(或通过录音设备对联控作业过程进行实时录音),联络员原则上应配戴耳麦,以减少对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作业的干扰。
2.作业开始前,联络员、现场防护员、施工负责人须对通信工具进行检查,确认通信工具状态良好、电池电量满足作业期间的通信需求,并相互进行通话试验,确保通信畅通。
为满足通信工具发生故障时的应急处理需求,联络员、现场防护员、施工负责人应携带备用通信工具上岗。
第三十五条 作业前,作业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制定联络、防护方案及具体防护措施;在曲线、隧道等瞭望或通信条件不良地段作业时,应增设中间防护员。
第三十六条 作业期间,联络员、现场防护员、施工负责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中途临时调换。
各单位应制定上述人员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并纳入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现场防护员应保持通信畅通,随时应答联络员的呼唤,及时向联络员、施工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 作业过程中,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
一旦联控通信中断,施工负责人(现场防护员)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撤离至安全地点。
第三十九条 联络员、现场防护员、施工负责人之间,执行实名确认呼唤应答制度,具体联控内容、联控时机、联控用语、联控间隔时间及其他相关规定,由集团各专业主管部门另行发文规范和明确。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普速铁路和高速铁路并行时,普速铁路施工和维修作业必须与高速铁路做好物理隔离,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高速铁路登销记制度。
第四十一条 凡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须在施工方案、施工月计划、施工日计划中注明捣固作业方式,设备主管业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审核确定施工封锁开通后的限速条件。
第四十二条 除各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设备范围内进行的维修项目以外,其他所有施工项目均须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四十三条 集团管内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由建管处于每年年初以文电形式进行公布,对于年内新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由建管处及时公布。
第四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为集团管内部门(单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施工月度计划和日计划的预审;其它建设项目,由集团涉铁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月度计划和日计划的预审(具体由各主管业务处室行使预审职责)。
第四十五条高速及城际铁路接触网停电单元由供电处组织编制并发布。
第四十六条广珠线天窗综合利用工作纳入肇庆区域协调组管理,肇庆区域协调组成员单位增加江村站、广州北车辆段。
第四十七条集团管内高速及城际铁路风动卸砟车和长轨车路料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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