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合同模板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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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合同模板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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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合同模板十篇
集体合同篇1
很多人容易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混为一谈,认为同是合同,二者的法律效力应该差不多。
那么两个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
签订时有哪些规定?
那么做个对比,二者异同之处,很容易便被发现。
一、签订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所在的工会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上面的所有约束都是对劳动集体而设定的。
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签订后,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二、签订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反应的是企业里所有的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福利、保障,所以集体合同反应的是集体共性的问题。
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和单位签订的。
因为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所以签订的合同内容在《劳动法》的范畴下,对于一些具体的,带有个性的东西进行约定。
比如员工所要承担的具体工作、岗位、享受的待遇等等。
三、签订方式不同
集体合同适用的是大型企事业单位,员工较多且有工会。
集体合同在双方签订之前,必须先制定集体合同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双方当事人才可以签署。
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商量满意之后,就可以立即签署了。
四、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
对于集体合同而言,即使通过职工大会表决,签订后也不能立即生效。
必须上报相关劳动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如果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在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集体合同便具有法律效用了。
劳动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便马上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约定到期的这段时间里,双方就应严格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事。
如果有违约的,可根据合同签订的内容,参考劳动法,向上级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五、二者约定期限不同
劳动合同有两种期限:
固定期、无固定期。
固定期的,合同签订期限则是根据双方的需要自行商谈,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三年。
到期后,如果双方对合作比较满意的话,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续签三次的,则会自动转为无固定期合同。
而集体合同只能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一般是一至三年。
合同结束后,工会可以通过员工大会的讨论,看是否应该续签。
如果觉得合理的话可以再次签订,如果有需要改正的地方,双方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修正。
签订集体合同后,劳动者还需依照《劳动法》规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在工资待遇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有冲突的话,则衡量双方最高标准,按最高标准来执行。
例如集体合同上约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该为1000元,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800的话,那么工资就应按照1000员的标准发放给职工。
集体合同篇2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集体合同主要是由代表劳动者的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单位签订。
集体合同,在我国具有如下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企事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和全体职工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目的是协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的共同利益。
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必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4、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
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澈行为。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的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为防止集体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法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作出规定: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集体协商的程序:
(1)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2)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3)召开集体协商会议。
(4)协商一致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曾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
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集体劳动合同虽然是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但对整个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都是有约束力的。
这一点希望各位劳动者能够注意。
同时,集体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集体合同篇3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只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一般说来。
集体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是允许变更或解除的。
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目的是为了使企业与工会及其所代表的全体职工之间的合同关系更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
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必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
第二,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取消。
当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取消,集体合同中有关生产经营计划的条款就应作相应的变更。
第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订立集体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当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后,继续执行原合同中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条款,其行为已具有违法性。
集体合同必须做相应的调整。
第四,企业破产、停产、转产,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企业破产、停产、转产这一法律事实,说明当事人一方已经失去了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外部力量,包括诸如地震、风灾、旱灾、雷击等自然界发生的突变现象等自然现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灾害程度决定集体合同是否履行或推迟履行。
第六,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认为全部或部分履行集体合同成为不必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七,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
工会撤销或解散,集体合同随之解除。
如果工会撤销或解散后又与其他工会合并,那么,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原工会的义务应由合并后的工会承担。
集体合同篇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住宅;层高为3米,建筑面积220.9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96.79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精装修;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乙方租赁房屋做为员工宿舍使用,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
__X元/月,年租金总计:
____X元(大写:
____X元)。
(二)租金支付方式:
年付。
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等费用。
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
甲方应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二)在该房屋交付之前,一切与该房屋有关的或由该房屋产生的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该等损毁、灭失的风险在该房屋交付乙方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三)返还:
租赁期满且双方未能达成新的租赁合同,或者,本合同提前解除后十日内,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保证装修的完好。
第七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甲方和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经甲方事先确认乙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转租的,乙方之承租人只能为一方且无权将该房屋的任何部分或者全部再次进行转租。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超出底商经营业态要求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
(二)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6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集体合同篇5
企业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
企业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乙方: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
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本单位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
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条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年。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
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职工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五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
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本单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
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支付。
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
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九条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本单位对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
因生产需要对某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一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二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本单位对连续工作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十四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
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
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八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
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单位对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
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二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
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
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对全体职工每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接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渡、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二十七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度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
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单位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
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
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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