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个税申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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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个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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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个税申报
篇一:
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一、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法律问题20XX-04-0812:
56:
16阅读117评论0字号:
大中小.
一、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关于一次性取得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缴税的问题,我们一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57号)这两个文件进行计算。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主要规定:
(1)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以降低“月应纳税所得额”;
(2)具体期限为“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3)工作年限超过12个月的,依照12个月计算;
(4)“月应纳所得额”还应扣除个人应缴的“四金”部分;
(5)经上述平均计算之后得出“月应纳所得额”,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应缴税款;
财税[20XX]157号文件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再作了征免处理,主要规定:
(1)经济补偿金等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20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之85、87等条款之规定,现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出现了“赔偿金”之概念。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赔偿金也可依照上述规定计缴税款。
案例:
上海某企业员工A在原工作单位b已工作满4年零7个月。
现b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
经司法机关介入,在20XX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原单位向A支付人民币26万元经济补偿金。
在上述案件中,缴税金额计算如下:
上海市20XX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502元,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
39502元×3倍=118506元。
A在b处工作年限为4年零7个月,比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计为5年。
A应纳税所得额为:
(260000元-118506元)/5年-2000元=26298.8元。
根据速算公式:
26298.8元×25%(税率)-1375元(速算扣除数)=5199.7元
5199.7×5=25998.5元
即A总共需缴纳税款人民币25998.5元,约占经济补偿总额的10%。
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XX]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篇二:
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需区分三种情况
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需区分三种情况
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偿金有多种情况,有的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有的属于内部退养取得的,还有的属于提前退休取得的。
虽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偿金都属于工资性质的收入,但计税方法并不相同,纳税人必须认真加以区分,否则会带来一定的纳税风险。
笔者认为:
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需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
个人因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57号)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
20XX年5月,某机械厂因改制对部分职工实行买断工龄,现有两个职工张三和李四,均与厂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职工张三的工龄为6年,按规定取得了一次性补偿金3万元,职工李四的工龄为18年,按规定取得了一次性补偿金9万元,该厂所在地区20XX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万元。
则张三、李四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职工张三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未超过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职工李四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应就超过部分计税。
①应税收入=90000-30000=60000(元)
②月工资收入=60000÷12=5000(元)
③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0]×12=540(元)。
二、“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内部退养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下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
某酒厂因减员增效对部分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办法,20XX年10月,该厂职工王某办理内退,王某离法定退休年龄相差50个月,因内退取得一次性收入45000元,10月份王某的工资收入为2700元,则王某20XX年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确定适用税率。
10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
45000÷50+2700-3500=100元,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45000+2700-3500)×3%-0=1326(元)。
三、“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号)规定,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例:
某单位员工李某,因身体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单位在20XX年12月按照程序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90000元(李某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李某当月领取工资5200元,其中包括法定应当扣缴的住房公积金695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05元;单位发放过年费(包括购物券、现金及实物)价值5000元。
则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①当月工资所得应纳税额=(5200+5000-695-505-3500)×20%-555=545(元)。
②退休补贴应纳税额
确定适用税率。
(90000÷18-3500)=15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90000÷18-3500)×3%-0]×18=810(元)。
③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545+810=1355(元)。
在理解20XX年第6号公告时还应注意三个适用范围:
一是适用的单位范围。
20XX年第6号公告适用于全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对于单位没有限制;二是适用的个人范围。
20XX年第6号公告仅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
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不是退休手续的,以及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职工则不适用;三是适用的收入范围。
20XX年第6号公告仅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对于其他收入则不适用。
根据20XX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当月工资薪金与一次性补偿金收入实行分别扣除费用并分别计税。
应该说明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需符合相关条件。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XX]27号)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
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而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篇三: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超过免征部分补偿金的规定)
国税发[1999]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甲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XX]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管工作多少年只要一次取得的补偿收入不超过3倍都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桂财税[20XX]57号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5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广西的实际情况,对《通知》中第一条“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明确定为30000元。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
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9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偿收入总额÷实际工作年限-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工作年限
上述公式中,一次性补偿收入总额:
指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后的补偿收入总额,补偿收入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对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工作年限:
指个人在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即:
实际工作年限不换算到月,不能大于12。
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
指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应为850元,其他人员为800元。
税率:
指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工作年限,减去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对照税率表确定的适用税率。
二、凭证上面怎么处理,原始单据从何而来?
1、支付补偿金时,根据补偿金支出凭证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借:
管理费用
贷:
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
现金
2、上交个人所得税
借:
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
现金或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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