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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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局责任清单
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局
责
任
清
单
二○一五年六月
目录
一、部门职责
(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5)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8)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8)
(二)医院感染与医疗废弃物监管(10)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11)
(四)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及应用的监管(12)
(五)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13)
四、公共服务事项(14)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
荷塘区卫生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联系方式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卫生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综合股、业务股
0731-********、28428324
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承担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负责全区乡村医生的注册工作
2
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业务股
0731-********
新增职责、强化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
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监督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规划和指导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指导全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3
拟订全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
拟订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业务股、法监股
0731-********、28428232、28782501
强化职责
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拟订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区属卫生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参与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制订全区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工作。
组织贯彻落实湖南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
疾控中心
0731-********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指导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工作
防止和控制血吸虫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
血防科、法监股
0731-********、28782501
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血吸虫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
承担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监督。
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
5
负责全区医疗行政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业务工作;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承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业务股、法监股
0731-********、28782501
强化职责
承担实施医务人员服务规范、执业资格和从业许可制度的工作
承担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工作
加强医护技人员和村医培训、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6
负责全区卫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制订卫生应急预案和相关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全区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拟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
业务股、疾控中心
0731-********
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承担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指导协调开展学校常见病防控
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指导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及能力建设
7
制订全区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做好妇女儿童的群体保健,控制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推进妇幼卫生体系建设
妇幼保健所
0731-********
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妇幼健康服务项目
负责医学出生证明管理和发放
指导全市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管理
8
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区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监管与效益评估
农合办
0731-********
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监管
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
9
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系统干部、职工人事技术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事调配、劳动工资工作。
组织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综合股
0731-********
新增职能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任务
承办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工作
10
负责区卫生系统财务工作;负责监督区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属卫生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统计工作
会计核算中心
0731-********
新增职能
承担编制上级拨付的卫生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
拟定卫生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指导、监督基层医疗单位费用管理和使用工作
11
制订全区卫生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计划,进行法制和职业道德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区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卫生文化、行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综合股、业务股
0731-********、28428232;28428324
负责卫生信息化建设
负责参与全区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2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管理
区卫生局
老年乡村医生的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工作,并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2、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进行政策解读的函
区财政局
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核算及筹措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的台账建立及发放工作
公安荷塘分局
老年乡村医生的户籍认定、刑事犯罪记录审查工作
2
地方病防治
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实施人群血吸虫病查治、健康教育、查灭螺、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防治技术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区农村工作局
负责将血防地区有螺环境改造纳入水利建设项目统筹安排;
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结构调整和农田基本建设,改造钉螺孳生环境,组织开展沟渠硬化灭螺;
负责“兴林抑螺”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林区灭螺;
负责牲畜血吸虫病查治和牲畜传染源管理工作;负责动物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蓄水养鱼灭螺。
区财政局
负责血防环改灭螺工程经费预算、区本级血防事业经费的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分局
负责钉螺分布区环改工程项目的规划编制及审核。
国土分局
负责钉螺分布区土地平整和田园化建设,协助其他部门进行环境改造。
区绿化办
负责疫区有螺稻田的水种改旱作工作,制订苗圃、花木等环改工程项目规划、实施。
3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区卫生局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
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3、《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在当地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
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
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要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
学生参与疫苗接种。
区教育局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依法承担学校卫生的主体责任
4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预防处置与服务管理
公安分局
对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肇事肇祸行为依法立即处置;及时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排查;依法履行有关送诊和协助治疗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落实医疗机构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公安部门联合卫生等部门依法履行有关送治和协助治疗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区卫生局
负责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危险性评估,对精神病人纳入社区分级管理;负责对精神病人的医疗处置、评估及业务指导;负责对管理治疗人员的培训
区民政局
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
区人社局
负责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荷塘区卫生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单位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单位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医院感染与医疗废弃物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与院内医疗废物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控制标准等,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医院感染暴发报告与处置系统》了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控制情况;通过现场检查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及医院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省市县卫生监督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湘政法发〔2013〕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卫政法发〔2013〕5号),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具体内容已在湖南卫生信息网公布,网址:
三、有关措施
区卫生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医门诊部(诊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核心制度;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情况,“三基三严”训练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情况;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情况;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血液安全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内容,由省中医药管理局或委托全省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市州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先由检查组专家在现场反馈或统一通报至医疗机构,对于专项行动则通过情况通报统一反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加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血液安全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机构范围,每年定期对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先由专家在现场反馈至医疗机构,对于专项行动则通过内部刊物统一反馈;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卫生监督咨询服务
接受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或涉及(可能)影响公众卫生健康权益的各类事(案)件的投诉、举报、咨询,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者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区疾控中心
0731-
28480948
2
社会的健康科普教育
提高国民健康生活理念、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素养,通过制作并下发相关的科普资料、开展各类课堂以及在各类节假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等实现
区疾控中心
0731-
28480948
3
适龄儿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提高适龄儿童免疫规划针对性疫苗接种水平,落实“消除麻疹、控制乙肝、维持无脊灰状态”政策,构筑免疫屏障
区疾控中心
0731-
28480948
4
妇女保健基金活动
国家免费婚检、妇科病普查
区妇幼保健所
0731-
281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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