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救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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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税收救济法,第一节税收救济法理论第二节税务复议法第三节税务诉讼法第四节税务赔偿法,第一节税收救济法理论,一、税收救济的特征1.税收救济是因税收行为而引起的,只有税收行为的存在才能引起税收救济的产生。
2.税收救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税收争议。
3.税收救济制度以对税收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
二、税收救济的类型税收救济的类型是对税收救济基本制度进行概括与抽象后所形成的基本模式。
世界各国的税收救济制度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
税务复议制度与税务诉讼制度。
税收救济制度的两种类型在程序上具有衔接性,税务复议和税务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可以分为:
自由选择型税收救济制度。
复议前置型税收救济制度/复议先行型救济制度。
三、我国的税收救济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和2004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是我国目前规范税务复议制度的主体规范性文件。
关于税收诉讼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1990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税务法庭。
返回,第二节税务复议法,一、税务复议的特征税务复议制度是规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税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税务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税务复议制度的特征表现在:
1.税务复议以税务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为为前提。
2.税务复议是以税务行为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产生。
3.税务复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税务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复议不适用调解的方式。
5.税务复议与税务诉讼相衔接。
二、税务复议的原则税务复议的原则是指对税务复议制度的各个环节和具体制度,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1.合法性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及时原则。
4.便民原则。
5.有错必纠原则。
6.依法审查原则。
7.一级复议原则。
三、税务复议的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6.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7.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的行为;8.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9.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10.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税务行为。
四、税务复议的管辖税务复议的管辖,是指税务复议的机关及其内部职权分工。
(一)税务复议机关税务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税务复议申请,对具体税务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税务复议事项。
(二)税务复议的管辖我国税务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除实行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外,还采用了二级复议审理制度。
税务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则是:
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五、税务复议的程序
(一)税务复议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税务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依法提起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
作出具体税务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二)税务复议的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税务复议的审理税务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以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在税务复议中,按照不同主体的证据分配原则,被申请人应对其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负有证明责任。
在税务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四)税务复议的决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1.具体税务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被申请人不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税务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税务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税务行为。
4.具体税务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税务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税务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的税务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税务行为明显不当的。
5.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税务行为或者确认具体税务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税务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五)税务复议的执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税务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税务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税务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税务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税务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返回,第三节税务诉讼法,一、税务诉讼的特征税务诉讼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税务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对税务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具体税务行为或者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税务诉讼的特征:
1.税务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税务争议案件。
2.税务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3.税务诉讼的客体是被税务监管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税务行为。
4.税务诉讼由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一般只对具体税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税务诉讼的原则1.共有原则,主要包括: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论;检察监督等。
2.特有原则,主要包括:
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对具体税务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被告负证明责任的原则;税务诉讼期间,具体税务行为依法不得停止执行的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三、税务诉讼的范围税务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税务诉讼。
通常,税务诉讼与税务复议的范围基本一致,同时还包括税务复议行为本身。
四、税务诉讼的管辖税务诉讼的管辖是指法院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诉讼案件的职权分工。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诉讼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税务行为,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税务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税务行为的,由原告选择最初作出具体税务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
指对某些特殊情形的税务诉讼案件,由上级法院直接裁决或者决定诉讼管辖,具体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的转移。
五、税务诉讼的程序
(一)税务诉讼的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税务行为的侵害,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在税务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税务监管相对人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而税务机关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被告,且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监管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4.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二)税务诉讼的受理原告起诉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
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税务诉讼的审理税务诉讼审理是指法院为解决税务争议,运用司法程序而依法实施的整个诉讼行为及其过程。
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的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在审理税务诉讼案件时,作为法律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具有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同时也可以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四)税务诉讼的判决税务诉讼的判决是指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税务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
1.维持判决:
具体税务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2.撤销判决:
被诉的具体税务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同时可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税务行为;3.履行判决:
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4.变更判决: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5.行政赔偿判决:
当事人一并提出或者单独提出的税务行政赔偿请求。
返回,第四节税务赔偿法,一、国家赔偿的范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据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国家赔偿的主体对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务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国家赔偿的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税务复议和提起税务诉讼时一并提出。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赔偿方式与标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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