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章最新商品税政策解读.docx
- 文档编号:10108789
- 上传时间:2023-05-23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199.08KB
2第二章最新商品税政策解读.docx
《2第二章最新商品税政策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第二章最新商品税政策解读.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2第二章最新商品税政策解读
第二章最新商品税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最新政策,该政策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一)申请人
下列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上述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申请认定程序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如果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者属于新开业的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认定管理与纳税辅导期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被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例题·多选题】
下列增值税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
A.个体工商户
B.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C.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D.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答案】BCD
【解析】下列增值税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政策
2010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对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规定了最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三、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2009年10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规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一)外资研发中心的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
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
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具体审核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范围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
(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2)《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3)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
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解释与期限
所述设备,是指财税[2009]115号通知附件所列的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财税[2009]115号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例题·多选题】
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免征进口税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作为独立法人的,其研发费用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
B.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C.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D.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答案】ACD
【解析】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免征进口税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
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最新管理政策
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规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最新管理政策。
(一)退税资格认定手续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09]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退税账户证明;(4)税务机关要
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
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二)退税程序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
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付款凭证;(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
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三)税务机关的管理制度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建立台账(纸质或电子)进行管理。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
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
【案例2-1】
甲公司是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2009年1月1日,甲公司购进一台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
2010年1月1日,该公司将上述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假设该设备原值为1200万元,出售之时已经提取折旧228万元,甲公司应当补缴多少增值税?
【解析】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甲公司转让该设备的折余价值为:
1200-228=972(万元)。
甲公司应当补缴增值税为:
1000×(972÷1200)×17%=137.7(万元)。
【例题·单选题】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
A.90日
B.100日
C.180日
D.200日
【答案】C
【解析】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
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五、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和营业税最新优惠政策
2009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规定了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最新优惠政策。
(一)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第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3)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4)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5)列入财税[2009]147号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第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财税[2009]147号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财税[2009]147号通知附件2的报纸。
第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财税[2009]147号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新华书店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1)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2)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三)科普单位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退税使用途径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依财税[2009]147号通知第一条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
对依财税[2009]147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五)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的资格
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有关定义
上述政策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上述政策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上述政策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
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
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财税[2009]147号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最新政策
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了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最新政策。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期限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未及时认证的后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丢失发票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
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例题·单选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A.30
B.60
C.90
D.180
【答案】D
【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七、纳税人资产重组最新增值税政策
2009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规定了纳税人资产重组的最新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第二章 最新商品税政策解读 第二 最新 商品 政策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