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试验室安全工作条例苏州大学纳米材料与技术试验教学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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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试验室安全工作条例苏州大学纳米材料与技术试验教学中心
普通
苏州大学
苏大设备[2008]3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条例(试行)》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苏 州 大 学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实验室 管理 条例 印发 通知
抄送:
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08年05月21日印发
校对:
潘新法
附件:
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体制
第一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部(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部、各院(部)、相关直属单位、处级研究机构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条 各院(部)、相关直属单位、处级研究机构分别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并设专职实验室安全工作秘书一人;各级实验室(研究室)主任或课题主持人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是安全隐患多、安全事故发生率高、易产生污染和危险的安全管理重要场所,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详见附件1),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防爆、防毒、防菌、防腐蚀、防辐射、防污染、防火、防盗、应急事故处理、紧急救治、安全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医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
1、所有人员在教学、科研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凡需要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危害性生物毒剂、转基因动物时,必须经过严格申请,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
2、对已染毒的废弃物和物品必须及时消毒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实验动物和人体解剖碎片、染毒废弃物和污水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详见附件2:
《苏州大学医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
1、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指化学、化工、轻化、材料、药学、生物、医学、农学等学科的实验室使用和储存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化学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品种类多、危险性大,是安全管理的重点。
2、全校实验用化学品由校实验材料供应中心负责按计划统一采购、运输、管理与供应。
装运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苏州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规定》(附件3),确保运输安全。
3、实验需要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实行限量领用。
实验室需要保留少量危险化学品时,应以最小量分类储存。
储存所用的试剂柜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实验时必须防护在先,规范操作(详见附件4:
《苏州大学危险品仓库管理规定》和附件5:
《苏州大学危险品领用制度》)。
4、废弃的危险化学试剂、废弃化学试剂瓶和化学废液的处理必须执行《苏州大学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见附件6)。
第六条 放射性物质与放射性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1、所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先经环保评审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由有专门设计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址、设计和建造,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运行、退役,实现放射性物质使用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最小化;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配建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处理设施。
2、做好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保健、安全防护、个人剂量检查等工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和短期参加放射工作)在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3、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设置醒目的放射性标志;并由经过辐射防护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放射性核素、放射源操作及安全管理,落实各项环境监测计划和事故应急方案。
(详见附件7:
《苏州大学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备与设施管理
第七条 压缩气体的使用管理
实验室使用有毒、易燃、助燃、腐蚀性气体必须注意安全。
气体钢瓶必须按有关规定按时校验,符合标准的才能使用。
各种气瓶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详见附件8:
《苏州大学实验气体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条例》)。
第八条 实验室电气与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实验楼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每楼设总控制室,有专人负责;各实验室设分控制箱,由指定的实验室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等负责,严格控制,规范管理(详见附件9《苏州大学实验室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2、金工、纺织、材料和机电等工科实验室,所购置的金工机械、纺织机械、材料机械、带传动装置和冲击试验装置等设备,其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有关人员在使用设备时需遵守《苏州大学机械设备和金工实习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详见附件10)。
第九条 实验室设备设施还包括一些常用特种设备,主要有高压灭菌器、高压釜、离心机、电梯、超低温设备、产生电磁辐射和射线的设备等。
对这类设备应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防止操作和管理不善而造成操作者和周围人员的伤害(详见附件11《苏州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 安全工作是关系学校财产、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有关部门需要分工协作,把安全工作责任到人。
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师生安全思想教育;保卫、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消防和治安管理工作;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与安全知识培训;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水电、基本设施安全和应急救治工作。
第十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各级领导要把实验室防火防盗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做到职责明确,措施落实,专人负责(详见附件12《苏州大学实验室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在实验楼工作的物业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修培训人员、合作研究人员等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环保知识,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党员、干部应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理工农医类专业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其他专业学生也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档案建设,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级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和检查人员发现有违章现象立即制止。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实验室管理的总体水平,是实验室管理先进集体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个人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是考核、评优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处罚措施
1、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工作;在生物和医学教学、科研、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没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运输、储存、领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化学废物的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第六章相关规定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7号令)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或发生放射性事故不及时汇报的单位,按照《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院(部)、相关直属单位必须根据本条例及其附件,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若学校原有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时,以本条例为准。
附件1 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附件2 苏州大学医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附件3 苏州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规定
附件4 苏州大学危险品仓库管理规定
附件5 苏州大学危险品领用制度
附件6 苏州大学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附件7 苏州大学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条例
附件8 苏州大学实验气体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条例
附件9 苏州大学实验室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附件10 苏州大学机械设备和金工实习安全管理条例
附件11 苏州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附件12 苏州大学实验室防火防盗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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