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docx
- 文档编号:10132230
- 上传时间:2023-05-23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0.46KB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docx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
2017年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一:
江西省2016年度统计数据(引自江西省统计局官网)
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57470元。
4789元/月;
2、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28673元。
3、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12138元。
4、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7696元。
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128元。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该项统计数据可参照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17年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673元/年
2、农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138元/年
3、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7696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9128元/年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2137元/年
6、60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
城镇28673×20=573460元,农村242760元
7、丧葬费:
52137元/年÷12×6个月=26068.5元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2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673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138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673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138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673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138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7、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
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居民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9、交通费和住宿费(一般是由法院酌定,即使有正规发票,也难以证明是由此次事故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23649.5元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50000元
13、财产损失:
维修清单。
14、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
二:
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
1、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
元
行 业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合 计
36868
农、林、牧、渔业
26620
采 矿 业
38618
制 造 业
3747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6214
建 筑 业
40839
批发和零售业
3048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6445
住宿和餐饮业
2959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3223
金 融 业
37578
房地产业
4323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76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770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557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1010
教 育
33331
卫生和社会工作
4209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2818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1780
数据来源于江西统计局官网:
2、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
元
行 业
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
其中: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合 计
56136
57470
农、林、牧、渔业
35473
36725
采 矿 业
42902
43532
制 造 业
49564
4973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2157
65683
建 筑 业
50108
50628
批发和零售业
47104
4783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6594
68013
住宿和餐饮业
35880
3606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1535
72817
金 融 业
83974
92069
房地产业
53632
5475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854
4648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4844
7596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2849
4854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1631
52273
教 育
63924
65541
卫生和社会工作
70701
7318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1272
6378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4568
66795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南昌地区可以主张10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
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3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南昌地区20元/天,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鉴定意见评定的不予认可)。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
残疾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
残疾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
残疾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
残疾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
残疾赔偿金=26500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
残疾赔偿金=11139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
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南昌一般主张72元/天)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南昌地区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鉴定意见评定的不认可。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73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848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732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8486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732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848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732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848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9、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票据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
交通费(一般是由法院酌定,即使有正规发票,也难以证明是由此次事故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100元/天×住宿天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 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23649.50元
13.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
死亡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
农村居民:
死亡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
死亡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
死亡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
死亡赔偿金=26500元/年×5年
农村居民:
死亡赔偿金=11139元/年×5年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南昌地区,一个等级3000元,最多不超过50000元。
受害者因交通事故致残或者死亡,精神抚慰金一般支持,但受害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不予支持。
未构成伤残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从2014年7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域(南昌市市区及开发区)1390元(每天46.33元)。
二类区域(南昌县、新建县)1300元(每天43.33元)。
三类区域(进贤县、安义县)1210元。
2014年城镇私营/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
元)
行 业
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其中: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合 计
30149(每天82.60元)
46218
47299
农、林、牧、渔业
24906(每天68.24元)
26877
28991
采矿业
34298
42984
43521
制造业
30500
42976
4319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0013
56550
59734
建筑业
32447(每天88.90元)
42002
42203
批发和零售业
25342(每天69.43元)
41964
4291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748
58120
59248
住宿和餐饮业
25066
30722
3117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8769
60482
62413
金融业
35701
71160
77657
房地产业
34886
45093
4612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215
40161
4076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305
55957
5704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0954
41782
4842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5931(每天71.04元)
42678
42746
教 育
27473(每天75.26)
48543
49583
卫生和社会工作
33996
53384
5540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431
44941
4659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8260
46893
48325
摘自江西统计信息网:
摘自江西统计信息网:
2014年城镇私营/非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
元)
地区别
城镇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非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其中: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南昌市
33696
50592
51851
景德镇市
31966
40150
40989
萍乡市
26148
42425
43358
九江市
31962
43200
44403
新余市
31212
46193
46936
鹰潭市
32089
46238
47291
赣州市
31169
44351
45127
吉安市
24352
42077
43173
宜春市
28349
40784
41463
抚州市
28319
44788
45714
上饶市
30923
42233
43561
江西201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的。
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52元,南昌4216元。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时的月缴费基数,是按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的。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为缴费基数,即最低计算基数为2311.2元;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西省 道路 交通事故 人身 损害赔偿 标准 计算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