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不同维度审视《对日和约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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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不同维度审视《对日和约草案》
从两个不同维度审视《对日和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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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性质来说,国民政府的《对日和约草案》是一个没有提交到谈判桌上的方案,但它并非没有意义。
《对日和约草案》所集中反映的是中国通过处置日本而构建东北亚政治秩序的设想,也是国民政府外交政策的具体体现。
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曾经遭受日本蹂躏和摧残的中国社会的要求?
进一步来看,众所周知,实际的对日和约是由美国操纵的《旧金山对日和约》,通过这一和约,美国左右了东北亚政治秩序的构建。
如果将《对日和约草案》与《旧金山对日和约》进行比较,两者的差异又是什么?
它对今天理解东北亚地区的政治纠纷有着何种作用?
下面即从这两个纬度来审视国民政府的《对日和约草案》。
对于中国来说,如何构建东北亚政治秩序是一个事关国防安全的大问题,尤其是将日本摆在什么位置,更是问题的敏感点。
外交部长王世杰指出,政府的基本原则是:
“不报复不姑息。
”具体来说是,“军事方面一切问题从严执行,不使日本重整军备再来危害中国,威胁世界和平。
政治方面我们取宽大态度,尤其是日本内政问题,主张在某一程度下由日本自己解决。
经济方面,一本正义和公道的要求”。
但涉及到具体问题,解决的方法多种多样,其效果则大相径庭。
王世杰在外交部举行的《对日和平条约草案》审议会第一次谈话会上提出了与中国关系密切的几个关键问题:
(1)领土问题。
王指出,日本领土处置尽管比德国领土问题简单,但千岛群岛南部诸小岛、琉球尤其是冲绳岛、小笠原群岛及非联合国托管之本部附近小岛、对马岛等是没有解决的问题。
对中国有切肤关系的是琉球群岛,“是否一部或全部收回;是否共管;是否托管”?
是中国必须确定并努力争取的。
(2)赔偿问题。
王指出,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除含有军事要素的危险性工业之外,允许日本保有若干生产力,以使盟国能够获得赔偿;维持日本人民一定的生活水准,使不致倾向共产主义。
但中国的问题是,保留一部分日本工业,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则必将促使日本恢复生产力而与我国竞争”,因此,“是否对日本存戒惧而主张高压,抑对之无所戒惧而主张怀柔”?
是中国需要选择的。
(3)管制问题。
王指出,“此为重要问题中之最关紧要者”!
废除日本海、陆、空军,废除日本军事工业,限制日本军事训练,限制日本警察武器使用,限制日本民用航空人员,消除日本人侵略思想,等等,“仅恃条文实无济于事”,皆有赖于“有效之管制”对于王世杰所提出的问题,参加对日和约谈话会的人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和自己对问题的理解,提出了很多整体性思考和专项问题的意见。
在美、苏关系对和会的影响方面,陈立夫提出,从整个形势来看,“摈苏联于和会之外而与美国对日议和,因而引起美苏冲突绝非世界之福,且与我国之本旨相违”。
邵力子在赞成陈立夫见解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指出,美国“以为可以用日制苏,则不免错误”。
赖琏也表示,要“谋美苏之接近,此对世界和平实有莫大关系”。
于树德则指出,要警惕日本“利用反苏防共的口号来要求保留一部分重工业和军事工业”;并指出,要避免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英、法保留德国武力以防苏联的覆辙。
胡焕庸则建议,在对日处置方面,“中国绝不应做美国的尾巴”。
他们共同意识到美、苏两国及其相互关系的状态对处置日本的重大影响,强调中国要在美苏之间保持独立的立场,有的还要求国民政府竭力融合美、苏关系,以使对日处置顺利进行。
领土问题也是人们议论的热点之一。
胡焕庸认为,对于中国来说,济州岛交给日本很危险;对马岛应该划归朝鲜或由美国托管;应该支持苏联对千岛群岛以南诸小岛的要求;“我们不应放弃争取琉球的努力,中国若不收回琉球,就不能成为太平洋国家”。
于树德则注意到了盟总的有关指令正在使日本行政权的范围逐渐扩大,为此,他要求政府“主张以盟总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指令所定的日本行政权行使范围为日本领土范围,特别要注意的是小笠原群岛具有重要的军事地位,得之可以窥伺琉球,决不能随便划归日本”。
对日本问题深有研究的龚德柏也指出,济州岛“若成为空军根据地,到中国只要一个钟头”,对马岛“为登陆朝鲜的跳板,将来易为中国之害”,“这两个岛是不可以再归日本所有的”。
对于如何管束日本的问题,莫德惠则强调,“经济上可以不必斤斤计较,但有一点不能放松,即日人思想问题。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还,不断教育其人民轻视中国与世界,日人对中国人不以人看待,故吾人必须教育上改变日人之思想”。
胡适也指出,“其侵略因素则应完全消除,如除其殖民地,使无原料以从事于经济侵略,除其军备以免再起战争,此为最关重要之问题”。
褚辅成认为,不能赞成美国对日本只限制重工业而放宽轻工业的做法,因为“我们受到的经济侵略就是日本的轻工业”,尤其是纺织业,因此,对日不能开放纺织业。
对于消除日本侵略扩张的基础、消除侵略扩张思想方面,张庆桢强调,“应该消除一切有关军国主义的心理、思想和制度,中小学教本和各种刊物、杂志、报纸中的此类思想必须取消,天皇制、神社、神等荒谬制度必须根绝,中小学教科书应该经过严格的检查”。
吴鼎昌则指出:
“天皇制度是一个罪大恶极的制度,天皇若不取消,威胁不能避免。
”“日本政体由日本人自己决定,取消天皇已不可能,但天皇的天字对于日本人具有神道的意义和迷信的力量,实在是麻醉日人从事侵略的根源。
我们若不加以取消,则威胁依然存在”,“这一点西洋人是不了解的,我们应向西洋人宣传这个天字的魔样的力量,以便将来把日本宪法上天皇的名称加以修改,称为国王和国皇都可以,这样国体可以不变,神道和迷信的魔力却不能再借着天字发生作用”如果将上述有关言论与国民政府的《对日和约草案》相比较,显然有几点联系与区别:
(1)言论要求国民政府不能迁就美国和不能抛开苏联而完成对日的和平谈判,既然如此,那么在和约草案中就要体现美、苏两国的利益要求,而国民政府也正是按照这一思路来拟定和约草案的。
除领土安排之外,中、美、英、苏共同支持一个独立的高丽带有明显调和当时已经发生的在朝鲜半岛问题上的美苏对峙;而以中、美、英、苏四国组成的盟国管制委员会实施对日本的管制,将苏联拉入实际管制日本的事务中,在美国已经占领日本的前提下,显然是想在管制日本方面平衡美苏。
这也说明,至少舆论和国民政府都认为,中、美、英、苏都参与的对日和约才是对中国最有利的。
(2)有关琉球归属问题,开罗会议前蒋介石提出过收归中国,也得到罗斯福的同意,但在开罗会议上蒋又提出琉球归中美共管。
其理由是中国海军力量太弱,而国防重点在西北,即使收回也难拿得住。
后来国民政府外交部考虑首先要提出收回,不能获得美国同意的情况之下,再提归中国托管或中美共同托管,最低限度不能归日本所属。
抗战胜利后,社会舆论也都要求琉球回归中国。
《对日和约草案》在这一点上并没有以蒋介石在开罗会议上的表态为准,而是吸收了多数人的意见,将其列为日本须归还给中国的领土。
这一点完全顺应了中国社会普遍的要求。
(3)根除日本军国主义、扩张主义的思想和社会基础,从而使日本非武装化,都是消除日本为祸世界和平的关键,这是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共识,从上述言论中也不难看出这一点。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言论也要求国民政府在外交中要防止美国对日本的姑息、宽容或利用政策。
《对日和约草案》尽管没有顺从舆论在和约中设定废除天皇制,但对日本的非武装化以及军事禁止和限制则制订了十分详尽的规定,有的甚至扩展到日常生产(例如关于机械动力的研制);对法西斯主义思想和文化的清除,从战犯的处理和日常教育之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不可不谓之严。
在经济上,《对日和约草案》尽管没有吸收民间关于中国与日本经济竞争的问题,但是在赔偿以及有关日本财产权益的放弃方面,也设置了很多近乎苛刻的条文。
综合上述内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对日和约草案》大体上反映了中国社会的普遍要求;从国民政府自1942年以来的整体思考来看,既吸收了对德意处置的若干规定,也依照了此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国际文件;既从东北亚具体历史关系包括中国较为落后的状况,也从维护东北亚局势稳定的角度,来构建东北亚政治秩序的。
从另一维度即《旧金山对日和约》的视角来观照《对日和约草案》会彰显怎样的问题?
《旧金山对日和约》有7章27条,下面亦将其区分为领土及政治、军事、经济三个方面试做分析。
一、领土及政治方面的内容《旧金山对日和约》涉及领土方面的条款主要是第二章“领土”的第二条、第三条,其内容为:
第二条
甲、日本承认朝鲜之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在内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乙、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
丙、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9月5日朴资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之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近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丁、日本放弃与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有关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并接受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将托管制度推行于从前委任日本统治的太平洋各岛屿之措施。
戊、日本放弃对于南极地域任何部分的任何权利、权利根据或利益之一切要求,不论其是由于日本国民之活动、或由于其他方式而获得的。
己、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第三条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
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从条文内容来看,苏联领土部分和日本在国联体制下所托管的太平洋各岛屿与美国部分,与国民政府的和约草案一致;朝鲜部分,只是将济州岛、巨文岛、郁陵岛三岛划属朝鲜,相比于国民政府所确定的以甲午战争之前的朝鲜疆域为准,显得更为模糊。
最为令人惊讶的是,在领土方面的安排方面竟然没有出现“中国”字样,因日本扩张而发生的、与中国相关的东北亚最大的领土变动问题,包括琉球、台湾、澎湖列岛、南海诸岛屿、西沙群岛,只是以“日本放弃”字样出现,不明归属。
而关于台湾、澎湖列岛的表述十分模糊,不如国民政府《对日和约草案》中以《马关条约》的表述为准,显得准确无误。
在琉球问题上,则完全漠视中国与琉球的历史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要求,设定为以美国为唯一托管当局,其范围使用并不确定的“南西诸岛”“南方诸岛”的概念,尽管在括号内列有少数具体岛屿的名字,但仍十分模糊。
这些都带来至今仍然存在的极大的领土纠纷。
《旧金山对日和约》涉及政治方面的内容有“约首”、第三章“安全”、第四章“政治及经济条款”等部分。
将其与国民政府的《对日和约草案》比较可以看到有下列不同:
(1)《对日和约草案》的“约首”中对日本的侵略扩张与战败投降既有性质上的清晰界定,也申述了战争责任及战争终止。
而《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约首”中只表述为:
“各盟国及日本决定,他们此后之关系将是有主权的平等国家间之关系,在友好的结合下进行合作,以便促进他们共同的福利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因此,愿缔结和约,借以解决一切由于他们之间存在之战争状态所引起而尚未解决的问题”;“日本方面申述其志愿:
请求加入联合国及在一切情形下遵守联合国宪章之原则;致力于世界人权宣言的目的之实现;设法在日本国内造成安定及福利条件,一如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六条所规定,并已由投降后日本立法所创造者”。
对于形成和约的重大历史背景和性质,只是以“投降”字样予以模糊。
(2)《旧金山对日和约》第八条甲款为:
“日本承认盟国现在或今后为结束自1939年9月1日开始之战争状态而缔结之一切条约以及盟国为恢复和平或关于恢复和平而订之任何其他协定之完全效力。
”这意味着将反法西斯战争定义为从1939年9月开始。
第十一条为:
“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之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并将执行各该法庭所科予现被监禁于日本境内之日本国民之处刑。
对此等人犯赦免、减刑与假释之权,除由每一案件科刑之一个政府或数个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之建议外,不得行使。
如该项人犯系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判决,该项权利除由参加该法庭之多数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之建议外,不得行使。
”这说明对日本战争罪行和罪犯的追究只以远东军事法庭所涉及的为限。
和国民政府和约草案所确定的日本侵略扩张应自甲午战争开始,其应承担的战争罪行应从九一八事变开始,范围上包括战争教唆的主张,两者相比,大相径庭。
(3)《旧金山对日和约》第十条为:
“日本放弃在中国之一切特权与利益,包括由于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之最后议定书及其所有附件、补充照会与文件所产生之一切利益与特权,并同意就日本方面而言,该议定书及其所有附件、照会与文件概行作废。
”在这里,尽管明确了日本放弃在中国一切特权和利益,但是对于《马关条约》所涉及的领土的变更和前面有关领土的处置一样,没有明确。
和国民政府的和约草案类似的设定不仅有很大的差别,而且模糊不清。
从上述和约有关领土与政治方面的内容来看,在领土处置、战争罪行、日本侵略历史、反法西斯战争性质等问题上都采取模糊处理,尤其是对根除日本军国主义的思想和社会基础方面,缺乏相应的条文设置,而这些使中国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
二、军事方面的内容《旧金山对日和约》没有设置专门的军事方面的条款,也没有解除军备、军事限制和禁止方面的专条。
这也是其与国民政府和约草案区别最大的地方之一。
和约仅在第三章“安全”部分有些条款涉及军事问题。
如第五条规定日本“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对于联合国依据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并于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对该国家不得给予协助”;“各盟国方面承认日本以一个主权国家资格,具有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提及的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并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
第六条规定,盟军撤离日本,“并不妨碍外国武装部队依照或由于一个或二个以上的盟国与日本业已缔结或将缔结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在日本领土上驻扎或留驻”。
这些条文尽管规定了日本不能对别的国家行使武力,也不能支持与联合国对抗的国家,但是赋予了日本单独或集体自卫权,这与国民政府和约草案所设定的日本成为非武装国家的设想,有天壤之别,并夹杂着美国的私利。
这些对东北亚政治秩序的稳定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经济方面的内容经济方面的内容是《旧金山对日和约》中篇幅最多的部分,与国民政府的和约草案一样,规定的也很细致。
主要涉及战争期间日本与各同盟国、参战国之间的财产关系处理、日本放弃领土内的财产关系处理、盟军驻扎日本所涉及或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处理、条约生效后日本与各国经济关系的建立原则等问题。
在这些条款中,规定了盟国对日本占领区财产的接受权和日本的战争赔偿义务。
如第十四条规定:
“兹承认,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承认,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他业务。
”“日本愿尽速与那些愿意谈判而其现有领土曾被日军占领并曾遭受日本损害的盟国进行谈判,以求将日本人民在制造上、打捞上及其他工作上的服务,供各盟国利用,作为协助赔偿各该国修复其所受损害的费用”。
应该说明的是,有关对战争期间日本占领区日本财产的没收范围,比国民政府所确定的要小得多,国民政府所确定的地位财产的没收范围涉及日本在中国的所有财产。
因此,在经济方面也损害了中国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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