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柳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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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柳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柳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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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2005——2020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7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指标………………………………14
第三章市域绿地系统规划控制………………………17
第四章主城区绿地系统结构布局规划控制…………24
第五章城市绿地分类规划控制………………………29
第六章树种规划控制…………………………………49
第七章古树名木保护规划要求………………………53
第八章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控制…55
第九章分期建设规划…………………………………62
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72
第十一章附则……………………………………………7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柳州市的城市生态环境,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柳州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批准后的规划文本与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开发与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规划所界定规划范围与《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相一致。
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三个层次。
市域:
总面积18707.25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
总面积882。
2平方公里;
主城区:
总面积168平方公里。
市域范围包括:
三江、融水、融安、鹿寨、柳城、柳江六个县和市区。
规划区范围包括柳州市市区及市区外围紧密相连的邻县、镇的部分区域,具体为:
拉堡镇、进德镇的部分用地;雒容镇的部分用地和古亭山开发区.
主城区范围:
为城市的整体布局结构,即中心城区+外围组团的结构格局。
中心城区由若干城市片区组成,城市片区、组团间有风景区、山体、河流等绿色空间自然契入、渗透。
中心城区为相对集中紧凑的布局形式,形成相对完整的五大片城市分区,即城中、柳东、柳西、柳南、柳北五个城市片区,各片区由城市快速环路贯穿、连接。
北部的沙塘和东南部的阳和为城市的两个外围组团,结合城市东部的三门江森林公园,和城市南部的龙潭——都乐岩风景区,规划两片风景区。
第四条主要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法律;
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条例;
三、建设部《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章、规定;
五、《城市绿地系统编制纲要(试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六、《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等相关规划。
第五条规划原则
根据南方城市的特点,结合城市产业结构及分布确定各类园林绿地内容及分布,强调园林绿地与城市景观的结合,利用沿街绿地、广场、水面及山体加强景观视廊的沟通,增加绿视率;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绿地组合起来,形成与市民活动紧密联系的绿色网络,渗透到城市的各个角落.
一、以人为本原则:
注重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对生活、工作、休闲环境的日益增长的绿地需求,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环境优先原则:
在城市绿地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中,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管理,从技术方案选择到材料使用等都要贯彻“生态优先”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开发新技术,提高生态环境效益。
三、工程带动原则:
通过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保护、恢复和再造城市的自然绿地环境。
充分扩大城市绿地总量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制定切实可行的绿地建设目标、方法与措施,重视城市内外自然山水地貌特征,发挥自然环境条件优势和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内涵。
五、系统整合原则:
统筹协调城市生态与景观的保护建设和城市发展之间的诸多矛盾,使城市绿地系统建设符合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促进城市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六、多样性原则:
体现生物多样性和景观复杂多变性,丰富植物群落层次、种类,创造多种景观类型。
七、地方特色原则:
充分利用柳州市优越的自然山水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文化历史,建设具有柳州市地方特色的城市绿化环境。
八、可操作性原则:
实现科学规划与具体建设的有机结合,使规划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以促进城市绿化工作的迅速开展。
九、与时俱进原则:
兼顾规划的时代性和超前性,使绿地建设近、中、远期有机结合,确保各阶段建设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平衡,同时留有余地,继承性提高,持续性发展。
第六条规划期限与规模
规划期限与规模与《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相一致;近期2005-—2010年,人口规模125万人以内,用地规模126平方公里。
远期2011——2020年,人口规模160万人以内,用地规模168平方公里以内。
第七条城市绿线管理
一、城市绿线管理的对象是城市规划区内已经规划和建成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绿地.各类城市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二、城市绿线由柳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予以界定。
根据国家《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按主要功能进行绿地分类:
(一)规划和建成的城市公园、小游园等各类公园绿地;
(二)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绿地、居住区绿地等附属绿地;
(三)规划和建成的苗圃、花圃、草圃、果园、茶园等生产绿地;
(四)规划和建成的(或现存的)城市绿化隔离带、防护绿地;
(五)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风景林地、湿地等生态景观绿地;
(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其依法规定的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等。
三、城市绿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城市绿线内所有树木、绿地、林地、果园、茶园、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二)城市绿线内现有的建筑、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
临时建筑及其构筑物应在二至三年内予以拆除。
(三)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与绿地、景观维护管理无关的各类建筑,与绿地有关的建设项目,要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规划委员会批准。
(四)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和损坏绿地,不得损坏绿化设施,不得改变绿地性质。
否则,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手续。
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用地性质,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方可实施,并且要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
(五)城市绿线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除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控制的地块以外,还须根据局部地区城市规划建设指标的要求实施城市绿地建设。
(六)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应对城市绿线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做出报告.
(七)建立“绿色图章”制度,落实城市绿线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城市绿化“绿线”进行把关和审批。
(八)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进行绿地率审查,并对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竣工验收制度。
(九)在各类项目的建设中,建设项目绿地率必须符合本规划中的规定,绿化规划设计要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各职能部门通过加强监管,保证项目的配套绿化与工程同步完成并进行验收,确保质量。
四、城市绿线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一)违章侵占城市园林绿地或擅自改变绿地性质;
(二)无证移植、砍伐树木,侵占和损坏绿化设施;
(三)刻、划、钉、拴、攀折树木,损坏花草;
(四)擅自盖房、建构筑物或搭建临时设施;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
(六)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垃圾,堆放杂物;
(七)挖山钻井取水,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八)进行有损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景观的其它活动;
五、强调城市绿线内的不动产管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六、因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移植和砍伐树木花草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充分征求当地居民、人民团体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说明。
七、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树木抚育更新、绿地改造扩建等项目的,应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本规划强制性内容指文本中黑体字内容。
强制性内容是对本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指标
第九条总体目标
建设以市域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林地和水源林保护区等为生态支柱,各种防护林网为骨架的大区域生态绿地系统,完善自然生态调节功能。
探索基于生态安全格局、低维护自稳定仿生式、人与自然和谐共融、生物多样、全息型、组团式、亲水型的城市绿地系统格局,建设以城市公园绿地、大型环城绿带、楔型绿地和各种沿路绿色走廊为主体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实现绿地总量达标、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综合功能优化,成为富有历史文化底蕴的山、水、园、城交相辉映的山水园林城市.
第十条近期目标(2005——2010年):
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第十一条远期目标(2011——2020年):
创建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
第十二条分期规划指标
2010年公园绿地1330公顷,人均公园绿地10.6平方米,需要比现状新增公园绿地467公顷;2020年公园绿地1920公顷,比2010年新增公园绿地934公顷,人均公园绿地12平方米。
重要指标为:
近、远期规划主城区城市绿地面积低限分别为4158公顷、6720公顷;公园绿地面积低限分别为1330公顷、1920公顷。
近、远期规划城市绿地率分别为33%、40%。
近、远期规划城市绿化覆盖率分别为38%、45%。
近、远期规划城市人均公园绿地分别为10.6平方米、12平方米。
表2-1
2005——2020年柳州市主城区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定量指标
指标近期目标
(2005—2010)远期目标
(2011-2020)
绿地率≥33%≥40%
绿化覆盖率≥38%≥45%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6平方米≥12平方米
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95%100%
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达标率≥80%≥90%
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比例≥25%≥25%
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30%≥35%
全市园林式居住小区数量比例≥60%≥60%
“园林式单位"附属绿地达标单位比例≥70%≥70%
“园林式单位”附属绿地先进单位比例≥20%≥25%
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80%≥85%
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比例≥2%≥3%
每年义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85%≥90%
每年义务植树尽责率≥80%≥85%
公园设计绿化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比例≥70%≥7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0%≥90%
污水处理率≥35%≥35%
城市大气污染指数Ⅱ级Ⅱ级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级Ⅲ级
燃气普及率≥80%≥80%
人均拥有道路广场面积≥7平方米≥13平方米
城市热岛效应程度(℃)≤2.0≤2.5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0%100%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70%≥95%
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80%≥85%
注:
按近期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远期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第三章市域绿地系统规划控制
第十三条对全市生态绿地进行分区控制,市域绿地分区规划控制,分为生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区、控制性开发利用区和资源开发利用区。
一、生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区:
为柳州市域生物安全和水源安全的保障区域。
要以生物多样性和水源保护为主,尽可能避免开发活动,属于“规划不建设区”,坚持森林“封育为主”的原则。
二、控制性开发利用区:
为柳州市域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缓冲地带。
要通过生物和工程措施进行绿地建设,进行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对于风景名胜区,要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加强绿化建设,适度开展旅游接待活动。
三、资源开发利用区:
为柳州市域人口分布密集区和城镇经济发展重点地区。
要加强绿地建设以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大力植树造林,加大城镇周围和道路两边绿化工程建设,控制并治理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
第十四条市域绿地以“一圈一带二走廊”的城镇体系为核心的市域绿地结构规划布局进行建设,以山地森林植被恢复保持为基础背景,将城市园林绿地建设、村镇园林绿地建设与风景区建设相结合,全面构筑城乡风景绿地网络,改善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
第十五条建设市域绿色生态廊道,以沿铁路、公路、河道两侧的绿化带建设规划市域绿色生态廊道.以城市放射状道路、水系为依托,通过城乡结合部道路、水系绿化,加强城乡绿地连通.在满足铁路、水利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铁路旁的绿地宽度按具体地形情况,每侧按20~50米进行规划设计;新建骨干公路两侧设置10~30米宽以上的绿化带,在一定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建筑物,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
新建、扩建、改建的县、乡道路两侧设置5米宽以上的绿化带。
在主要河道两侧建设不低于30米宽的绿化带。
主要绿色廊道为:
湘桂线城镇发展廊道;枝柳线城镇发展廊道;其它小城镇次要发展廊道。
第十六条对原有植被的保护,按照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要求,完善市域12处风景名胜区与景点绿地规划,保持好原有植被,在区内栽植适宜当地生长的风景观赏树木,提高景区绿化覆盖率和景观特色。
突出接近自然、回归自然特点的主题,完善景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进一步加大自然保护区面积,扩大水源林建设。
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内原生植被,进行森林植被恢复与自然保护区规划,维持自然生境。
在水源林保护区保护好原有水源林的同时开展人工造林绿化,恢复森林植被,保护培育自然资源。
在对全市域森林植被恢复建设的基础上,规划全市森林覆盖率由2004年的60。
2%至2010年达到63%,至2020年达到70%。
保护环境,维持自然生境的控制要求:
一、要因地制宜,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相结合,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相结合,营造混交林,增加生物多样性。
营造、经营和利用生态公益林。
二、要对于市域34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和主要河流的取水口附近陆域进行水源地保护,应提高绿地率和森林覆盖率,作好水土保持,严禁各类污染源进入水源地及其保护区。
要严格按照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加强水源地保护和取水口保护。
三、要进行自然保护区的分级控制与管理,对于7处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和管理,要在对资源环境详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对保护对象及其生态环境的敏感性、抗逆性、脆弱性和环境容量等因素,分为若干等级进行控制与管理。
对于自然保护区要深入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保护珍贵的原始雨林生态系统和珍稀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境,也要保护其旅游资源和人文景观;在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必须维持其自然状况,尽量减少人为干扰;实验区可进行少量的、低强度的开发利用.保护区内不允许建设永久性建筑,观测点、站以及各种道路建设均以不破坏自然景观和不影响资源保护为前提。
要采取隔离保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人工培育、驯养繁殖等工程措施与保护管理、宣传教育等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性保护。
四、要加强生态环境绿化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科学研究,开展生态环境绿化控制的专项规划。
重点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科研与监测工程、宣传教育与培训工程、生态绿化建设工程。
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与安全评估技术和标准体系,建立生态环境安全评价及预警预报系统。
第十八条城镇绿地建设要求
一、各小城镇的镇区人均公园绿地7平方米以上,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0%、35%以上。
二、规划基本建设形式为:
“一镇一环,一镇一街,一镇一园”,全面推进园林式小区建设。
一镇一环:
即每镇建立环镇生态隔离林带,带宽20~50米.
一镇一街:
即各城镇干道都应按照城镇道路绿地规划的要求进行街道绿化,并注重乔灌草的搭配。
每镇于镇区主干道至少建设一条景观街道,并基于地方自然、社会经济文化特色,与街旁绿地、园林小品相结合,建设一个主题景点。
一镇一园:
即每镇结合地方特色,至少建立一个公园或特色游园。
三、加强园林式小区建设,各城镇小区的绿地规划建设需根据各自的特点,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水体等空间,规划建成有特色的城镇园林式小区,使小区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四、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城乡结合部绿地建设。
以城镇放射状道路、水系为依托,通过城乡道路、水系绿化,加强城乡绿地连通。
各城镇外环林带建设宜以点、线、面相结合形式,丰富形态变化。
加强柳州中心城区与外围地带的绿地衔接,发展果园、花圃、苗圃等绿地。
第十九条乡村绿地建设要求
一、乡村居民点的绿化覆盖率35%以上;绿化应用植物材料40种以上;乡土植物数量占70%以上。
二、规划建设形式以将庭院绿化、宅旁绿化、村旁绿化、道路绿化、苗圃和自然保留地和风水山绿化逐步扩大,与水旁绿化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三、要全面建设生态文明村,推广可再生清洁能源利用,保护好村庄周边植被、林地和古树名木。
强化自然村周边环境的绿化美化,丰富原生的乡土植物景观特色;有条件的自然村可开展乡村风景旅游服务。
第二十条绿色文化产业园建设要求
一、开拓绿色文化产业,以生态农业观光园建设起步,开展旅游观光、果品采摘、健身、休闲等健康文化活动;带动绿色农产品生产、科研,以及餐饮、娱乐(民族风情表演)、保健、休闲、等现代服务业,带动绿化及美化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建筑业、信息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二、绿色文化产业园布局
(一)沙塘园区:
现状面积约222公顷,规划面积约1090公顷;
(二)环江园区:
现状面积约198公顷,规划面积约230公顷;
(三)洛维园区:
现状面积约261公顷,规划面积约400公顷;
(四)大桥园区:
现状面积约446公顷,规划面积约500公顷;
(五)石碑坪园区:
规划面积约132公顷;
(六)白露(红星)园区:
规划面积约324公顷;
(七)都龙园区:
规划面积约171公顷;
(八)主城区各山体公园附属园区;
(九)各县城附近结合都市农业开发适时创立园区。
第二十一条绿色产业链建设规划要求
一、区域林业建设要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方向转变。
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投入为主的公益性林业投入政策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
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均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所造林木归投资者所有.
三、建立高效集约经营的商品林区,按照市场价值有计划地指导种植、封育、轮伐、运输、加工、营销、育苗、补种等等,进行产业化发展与绿色生态建设,形成循环产业链。
要将公益林与商品林建设和主城周边景区、生态公园及生态旅游带绿地建设有机结合,将城市背景线绿地、城市快速环道游憩绿地、主城周边的生态绿地与大区域绿地融合协调,并成为市域生态系统中的主要生物源和生态旅游的重要景区、景点。
四、在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的自然保护区的相邻居民点地区,可以发展以森林资源为基础的棕榈藤编制品和工艺品等,应进行优良苗木和种子的规模化生产,开发盆景、花卉等观赏植物品种。
对于这些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及外围地区进行的以生态旅游为重点的资源适度加工经营,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以资金、技术、税收等政策优惠扶持,提高保护区自养能力。
五、对于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要由财政支持建立巡护监测网、林火阻隔网、指挥通讯网,逐步采取卫星遥感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等现代化手段对林区密切监控.同时,在周边乡村培训现代化、专业化扑火队伍,配备专业化的扑火机具。
六、要使绿地系统的综合功能融入社会物质生产和文化生活之中,衬托柳州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等文化精华的保护和继承,并促使全社会形成自觉的绿色生态意识和环境价值观,提高生活质量、国民健康,在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环境中形成一种绿色生态新观念、新经济、新秩序和新文化的创造过程。
柳州主城规划区建立绿地系统的经营性产业组织,包括:
(一)收门票公园,园内配有花卉、苗圃生产与销售市场;
(二)免门票小游园,园内组织绿色文化营销活动;
(三)苗圃、花卉生产与加工区,批发与零售相结合;
(四)花卉奇石市场,展示、销售、配套餐饮服务业;
(五)农业观光园等绿色文化产业园,配套综合性服务业。
第四章主城区绿地系统结构布局规划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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