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建设示范区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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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建设示范区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
广东省生态建设示范区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规范我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广东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
(一)生态县:
指建制县、县级市;
(二)生态乡镇:
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和涉农街道。
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有若干行政村的街道;
(三)生态村:
行政村。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均可申报。
三、申报程序、材料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
1、生态县。
各县人民政府向市(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2、生态乡镇。
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市(地)环境保护局。
市(地)环境保护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3、生态村。
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县(市、区)环保局同意后报市(地)环境保护局。
市(地)环境保护局组织核查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复核。
(二)申报材料。
包括申报函,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文本与批复文件,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技术报告(申报表、各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
市(地)环境保护局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核及复核的时间截止至每年8月底。
四、初审与核查
(一)初审。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的要求,对申报县、乡镇进行初审(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将符合要求的县、乡镇的申报材料、市(地)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环境保护厅。
(二)核查。
1、生态县。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核查,并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县进行现场技术核查。
现场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听取创建工作报告;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形成技术核查意见。
2、生态乡镇。
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核查,并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听取创建工作报告;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形成技术核查意见。
省环保厅在技术核查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生态村。
市(地)环境保护局按照考核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复核。
省环境保护厅将组织专家核查材料,并进行现场抽查。
五、公示及公告
对审核(复核)合格的县、乡镇、村,经省环境保护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省环保厅同时在环保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有疑问的县、乡镇、村,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进行复查。
对通过公示的县、乡镇、村,由省环境保护厅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六、监督管理
(一)省环境保护厅对达到省级县、生态乡镇、村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公告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
复查由市(地)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二)省环境保护厅对市(地)环境保护局的省级生态示范建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问题依然存在的,暂停受理该市(地)生态建设示范区核查申请。
(三)市(地)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完善本市省级生态示范区申报、审核、专家考核、公市、复查等制度,规范生态示范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市(地)环境保护局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上报本市上一年度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五)经省环境保护厅公告达到省级生态县、乡镇、村指标的县、乡镇、村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省环境保护厅将取消其称号。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粤环〔2008〕81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二)建设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指标完成情况
珠江三角洲
东西两翼
山区
经济发展指标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8000
≥6000
≥4500
约束性指标
2
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
≤0.64
约束性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m3/万元)
≤20
约束性指标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7
约束性指标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40
参考性指标
生态
环境
保护
5
森林覆盖率(%)
山区
≥75
约束性指标
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
≥18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山区及丘陵区
≥20
约束性指标
平原地区
≥15
7
空气质量
达到功能区要求
约束性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要求
约束性指标
近海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要求
约束性指标
9
噪声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要求
约束性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不超过省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千克/万元(GDP))
<3.5
约束性指标
二氧化硫(SO2)(千克/万元(GDP))
<4.5
约束性指标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70
≥65
≥60
约束性指标
工业用水重复率(%)
≥70
约束性指标
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80
≥70
约束性指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约束性指标
13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2
14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
≥50
参考性指标
15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参考性指标
16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
≥95
约束性指标
17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250
参考性指标
18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100
约束性指标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约束性指标
1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80
70
60
参考性指标
20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3.5
约束性指标
社会
进步
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约束性指标
22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95
参考性指标
二、指标解释
(一)生态县。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省环保厅备案。
规划应实施1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
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
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
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外来物种指在当地生产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数据来源:
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省排名前20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广东省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指标解释:
全县(含县级市)80%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广东省生态乡镇”。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第二部分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2、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
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统计、经济综合管理、能源管理等部门。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
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
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
计算公式为: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
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
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
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5、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
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统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
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7、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8、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
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9、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城市区域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目前采用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
指单位GDP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
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计算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强度。
计算公式为:
COD和SO2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1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建设、环保部门。
(2)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标解释:
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统计、发展改革、经贸、环保部门。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资源化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值。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比值。
无危险废物排放。
有关标准采用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
环保、建设、卫生部门。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
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
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
统计、建设部门。
1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
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
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核电、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数据来源:
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5、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
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统计、农业、环保部门。
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
有关标准按照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数据来源:
环保、农业部门。
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指标解释:
指本年内单位面积耕地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
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
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
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份折算。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农业、统计、环保部门。
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
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
(2)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
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
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
卫生厕所标准执行GB19379-2003《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数据来源:
卫生、建设部门。
20、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
要求近三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资占GDP比重不降低或持续提高。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
21、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标解释: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22、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
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
现场问卷调查。
附件三
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条件
(一)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基础扎实。
编制或修编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三)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
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四)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五)群众满意。
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考核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珠江三角洲
东西两翼
山区
环境质量
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100
2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3
地表水环境质量
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4
空气环境质量
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5
声环境质量
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环境污染防治
6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80
75
70
7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
60
50
40
8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9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90
70
60
10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100
11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95
1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5
90
85
13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14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95
80
70
15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250
16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3.0
生态保护与建设
17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50
18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12
19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20
森林覆盖率(%)*
山区
≥75
丘陵区
≥45
平原区
≥18
21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50
注:
表“*”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三、指标说明
(一)考核分区。
根据自然环境特征、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参考省政府对广东经济区域的划分,广东省生态乡镇的考核分别按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三个地区类别进行,地区划分如下:
1、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广州市 深圳市 珠海市 东莞市 中山市 江门市 佛山市各县(市、区);惠州市:
市区 惠东县 博罗县惠阳区;肇庆市:
市区 高要市 四会市。
2、东西两翼地区:
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各县(市、区)。
3、山区:
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清远市、云浮市各县(市、区);惠州市:
龙门县;肇庆市:
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二)基本条件。
1、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
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
要求乡镇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
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
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
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
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
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
编制或修编了乡镇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
指标解释:
按照原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认真实施1年以上;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且获命名或公告。
考核要求:
查看省市(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
能够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基本农田得到了有效保护。
指标解释:
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
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
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
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断标准按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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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生态建设 示范区 申报 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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