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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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制度汇编
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二)职责制度汇编
单位名称:
成卷日期:
辉县公安消防大队监制
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档案目录
(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2、消防设备维护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4、明火作业管理规定;
5、消防宣传标识化制度;
6、消防安全“三提示”标准;
7、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9、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3、产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单位防火检查和巡查体系,单位内部实行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分别由防火安全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和班组组织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级防火安全检查由防火安全委员会每月组织各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检查由单位防火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带队,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检查各部门贯彻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各要害部门防火安全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消防部负责记录有关情况,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二、二级防火安全检查由各部门每周组织部门主管人员对本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安全检查,检查由部门负责人带队,主要检查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消防部。
三、三级防火安全检查由各班组员工每天对所在岗位、地段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班组负责人汇报。
班组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部门负责人和消防部作出汇报。
四、本单位实行安全巡查制度。
五、本单位内各个岗位人员应在当班时间内随时对管辖地段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六、消防部人员组成巡查小组,由消防部主管带队,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七、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八、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消防设备维护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证各种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转,落实各级责任人的工作职责,结合单位消防设备维护管理的需要,制定消防设备维护管理规章制度。
一、根据“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不留死角”的原则,根据各使用部分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已经确定了的防火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区,建立健全严密的防火管理制度。
二、利用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对电工、水工、锅炉工、仓库保管员、值班员等各工种的工作人员以及新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利用工作简报、黑板报、墙报、宣传栏等举办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对职工进行普遍的宣传教育;抓住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消防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以及火灾案例进行重点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举办的各种消防宣传活动。
三、按照消防职责的分工,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一)每季度组织保卫、技安等人员共同检查,部门每月检查一次,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区每周检查一次,岗位每日班前班后检查,消防干部经常检查;
(二)夜间值班干部和值班巡逻人员负责夜间消防安全检查,单位定期组织夜间抽查;
(三)根据季节的不同特点以及在重大节日期间,由单位领导组织并参加全面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予以解决;
(四)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是:
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管理贮存,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平面布局、水源、道路、消防工作组织是否健全,消防设备、器材是否完备好用,整改火险隐患情况和职工群众对防火安全重视情况等;
(五)各级检查人员在消防安全检查后,均应做出检查记录,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逐件登记、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限期整改,并报请领导研究解决。
四、夜间值班干部和值班巡逻人员,要严格遵守下列职责:
(一)值班干部要不定期地进行夜间抽查,督促值班巡逻人员尽职尽责,并负责指挥处理已发现的火情;
(二)值班巡逻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检查火源、电源情况,熟悉防火重点部位和消防水源、灭火器材分布情况,发现火险隐患或漏洞要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并报告领导,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并积极扑救;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登记制度。
五、应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分布合理,使用方便,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定点、定人、定时间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用电安全和规范用电管理,避免用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用电管理由设备部具体负责,消防部实施监督。
二、单位单位改造需用电者,须经消防、设备等部门审批同意方可用电。
三、凡申请增加灯具的须提前将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认证的灯具到消防、设备部门进行材料报验,办理接电手续后方可安排使用。
四、装修施工期间的施工电接线须由设备部专业电工施行,施工人员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夜间施工用电的须书面报请设备部、消防部审批备案,否则不予供电。
五、严禁私自安装、布设电气线路,严禁私自改变原线路的走向和用途。
六、严禁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方射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所有单体照明灯具瓦数不得超过70W,日光灯必须使用通过消防部门认可、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七、射灯必须使用低压12V灯具,镇流器外壳必须为阻燃材料,白炽灯瓦数不能超过60W。
八、灯具的安装使用位置必须远离衣物等可燃物质,使用时如有异常,立即通知设备、消防等部门人员。
九、导线与接地体间应保持有足够的间距。
十、电气线路和敷设、安装必须经设备部同意,采用ZRBV系列铜线,外穿金属类阻燃管,并由持证电工安装操作。
在入户时,应在便于安装操作的地点安装用电保护控制装置。
十一、申请用电增容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在潮湿的场所安装照明灯具应用防火型灯具,易燃场所应安装防爆型灯具。
十三、电源插座必须使用带保险的插座,插座只限于使用传真机、验钞机、电脑,严禁在室内插座上烫衣服、使用热水等大功率电器。
十四、严禁用铜丝或铁线代替保险丝,严禁使用非标准保险丝。
十五、严格控制500W以上大功率电器入场,确需使用者,须先行报请消防、设备等部门审批,并由专业人员敷设专门线路,经验收合格,持有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十六严禁使用电炉、大功率取暖电器、加热电器,严禁使用电烤箱。
十七、所有空调机要有一次性熔断温度保护器,防止电容击穿引起火灾事故。
十八、空调机供电线路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单独专用线路供电。
十九、电气管理人员要定期对高、低压配电室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要定期对供电线路、配电竖井、配电盘、配电箱、照明线路、照明灯具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十、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设备和消防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更改用电具及线路,严禁私自安装、接电。
二十一、凡违反以上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将给以1000-5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二、电气管理人员要对所负责区域的用电负荷定期检查,严禁超负荷运行。
明火作业管理规定
一、本单位和外单位因施工(包括小面积装修使用香蕉水、烯料等危险品)动火的工程,必须到保卫部办理动火证。
重点部位和危险地段动火(如变压器室、配电室、汽车场、电脑房、电话机房、蓄电池室各机房、楼层天花板和仓库内等处)必须由有关部门会审,无异议方能审批。
二、电焊、焊割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许可证书的人员实施,并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焊割点周围情况,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三、施工单位未办证即擅自动火,发现后除责成补办动火证外,对施工负责人处以1000-5000元处罚。
四、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要有专人监视,动火人员必须有焊工操作证,清理现场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和水枪。
五、动火完毕后,动火人员应彻底清理现场遗留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六、下列情况下不允许用火: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能动火;
2)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能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能动火;
4)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5)凡盛过油类等易燃易爆液体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未排除残存油垢不动火;
6)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不采取安全防护设施的不动火。
7)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消防宣传标识化制度
一、单位应根据自身经营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分别设置下列标识:
(一)消防安全布局标识;
(二)消防设施标识;
(三)危险场所标识;
(四)消防安全疏散标识;
(五)消防宣传标识。
二、消防标识应当醒目、美观,充分体现消防标识内涵。
三、灭火器设置点、灭火器材箱、火灾警报装置、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标识,根据规范要求标明消防设施名称。
四、消防设施器材所在位置应同时设置操作使用标识,根据规范要求标明使用方法、维护责任人及检查维护时间等内容。
对消火栓、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操作空间易被遮挡、埋压、占用的还应当标明操作场地。
五、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当标明系统(设施)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
六、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七、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消防安全“三提示”标准
一、单位在主出入口处应设置“三提示”安全标牌,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示顾客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
(二)提示顾客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
(三)提示顾客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等设施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安全标牌不得小于0.5×0.7米;
三、公众聚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在顾客进入该场所前必须通过服务人员介绍或者通过多媒体形式向顾客进行“三提示”宣传。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部室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严格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空、脱岗。
三、严格交接班程序,交接内容包括:
检查监控室设备运行及打印情况,查看上班记录情况,询问上班人员有无未处理完的遗留问题、通讯器材情况、卫生情况及其它。
四、坚守岗位,高度警惕,认真详实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应果断妥善处置。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时间严禁办理私事、聊天、看其它书籍等。
六、保持消防通讯设备畅通,禁止动用消防专用电话。
七、严禁乱拆乱动消防仪器、设备,并保持仪器、设备的整洁卫生,运行良好。
八、严禁在监控室内存放私人物品。
九、严格执行接警、报警程序,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准备工作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一、消防控制中心每天应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不准擅离岗位、空岗、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二、熟练保安监控、消防报警等设备的技术性能及操作方法。
三、负责保管好本岗位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和设施,交接班时应对设备和物品的种类、数量、完好程序进行登记。
四、认真观察监视部位,当在监视屏上发现可疑情况和受监控对象时,应及时进行跟踪切换,录像并通报各有关岗位采取必要措施,当消防系统报警或接到报警电话,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就近的保安(或保卫)人员赶赴现场予以处理,同时做好详细记录。
五、做好监控报警仪器的清洁保养工作,当监控报警仪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或施工单位人员维修,并做好详细记录。
六、在无特殊情况下,禁止乱动设备控制按钮,无故不准使用扩音喇叭,不准乱扯乱动电源线,发现停电及时上报,并做好停电记录。
七、值班保持头脑清醒,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值班经理,并采取果断措施,做好记录。
八、要热情礼貌地应答各方面的电话,当接到打错或误打报警电话后,查明原因,耐心解释。
九、无关人员进入,应立即劝其离去,并记录其姓名、部门,领导进入,应在值班薄上做好记录。
十、监控室内不准吸烟,闲聊,上岗后和离岗前应进行整理打扫,以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十一、认真做好监控值班记录,交接班时要说清情况和动态,对未处理完的工作应向下一班做好书面或口头移交,接班人员未到岗位,本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产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二、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四、对共用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需要改变建筑消防设计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五、共用建筑室外安装的广告牌等不得影响房间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并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制作。
六、经营性共用建筑投入使用后,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变其使用部分用途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七、经营性共用建筑内设有住宿部分的,建筑物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住宿部分应当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
八、经营性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费用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共用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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